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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节假日三薪怎么算(三薪怎么算)

发布时间:2024-06-21 07:23:00作者:孤僻成性来源:网络

法定节假日三薪怎么算(三薪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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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加班拿“三薪”,具体怎么算?

国庆长假10月1日至3日加班得“三薪”,到底包不包括未加班本该得的那份薪?针对近日网上出现的国庆国定假日加班费“三薪”不同版本解读,劳动法专家、保华律师事务所潘丽娜律师明确,“三薪”指的是加班费,不包括未加班本该得的那份薪。

网友大苏被单位安排10月1日加班,下班时单位财务发给他356元加班费,他觉得不对劲,按照劳动法计算办法,他的日工资178元,国定假日加班费按“三薪”计算,应该拿534元,怎么变成了“二薪”356元了?

对此单位财务解释,劳动法规定的“三薪”包括国庆节在家休息,不加班那份薪金,加班工资应该是“二薪”。大苏拿捏不准,上网咨询网友,网友吵开了,有的说“包括”,有的则说“不包括”,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劳动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2016年修订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明确: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按以下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

潘丽娜认为,劳动法及其相关法规有关国定假日300%支付薪酬,都是指正常工作以外的加班工资。

“如果加上未加班,本应得的那份薪酬,实际到手的应该是‘四薪’。休息日加班得的‘二薪’,指的也是加班费,不包括未加班本该得的那份薪。”

加班工资计算方法:

三倍日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

双倍日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

每小时加班工资=日加班工资÷8

相关说明

1、21.75天为平均每月计薪天数。

2、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具体按以下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2)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未明确约定,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与劳动者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3)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均无约定的,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工资(包括奖金、津贴、补贴)的70%确定。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记者 谢克伟

来源: 新闻晨报

这个假期你加班了吗?三倍工资算法请收好

此刻的你

是否还在加班?

连续五天的小长假

有些“打工人”仍坚守岗位

利用双休日调休出来的五天长假

哪天是法定休假日加班?

哪天是休息日加班?

加班工资又应该如何计算呢?

加班时间不同 工资也不同

首先,加班包含三种情形:延时加班、休息日加班和法定休假日加班。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劳动节放假一天(5月1日)。

因此,劳动节虽然连休五天,但是只有5月1日当天为法定休假日,5月2日至5日均为调休 。

那么,五一小长假期间的加班工资,应该这么算

5月1日当天加班

加班费=3倍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用人单位不能以安排补休形式替代加班工资)

5月2日至5日加班的 工资

加班费=2倍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加班天数(用人单位可以以补休形式代替加班工资)

工资基数存在争议 咋办?

在加班工资的计算公式中,唯一的变数是“月工资基数”。因此,“打工人”与公司之间的“加班费”争议点也大多在于“月工资基数”上。

原则上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加班工资基数 ,但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工资数额发生改变但双方未及时变更合同约定,劳动者有权主张按照实际履行中劳动者正常劳动所得工资确定加班工资基数 。

以法院审理某起“加班费”案件为例,张某在某科技公司担任安卓工程师岗位,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9000元。但张某主张除公司对公账户按月发放的9000元外,另公司财务以个人名义按月转账5000元也属于工资,故加班工资基数应当按照14000元计算。而公司主张加班工资基数应为合同约定的9000元。

法院最终审理,认定用人单位财务人员以个人名义按月转账的5000元也属于张某月工资的一部分,并判决按照14000元作为加班工资基数。

加班事实存在争议 咋办?

“我明明加班了,可是公司却不承认。”不少人在讨要“加班费”时,还会遇到公司不承认加班事实的情况,这要怎么解决呢?

证明自己的加班事实,就得收集相关证据,且多多益善,包括加班审批单、排班表、考勤记录、加班工作成果、工作群的加班通知、证人证言等 。

项某在某餐饮管理公司工作,项某主张存在休息日加班情形,并提交了考勤统计表、加班申请记录、请假记录(记载项某存在调休情形),然而餐饮管理公司不认可项某存在加班情形。

法院经审理认为,项某提交的考勤统计表、加班申请记录可以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其存在经审批程序的加班,同时,项某提交的请假记录记载其存在带薪调休,该调休时间应予以扣除,并最终判决支持了项某关于加班费的诉请。

需要注意是,目前不少用人单位采用电子打卡方式进行考勤,劳动者仅凭电子打卡记录要求认定存在加班事实的,一般不予支持。因为电子数据易被修改、难固定,难以排除被后台修改的可能;且仅能体现劳动者上下班打卡的时间,难以体现上班后外出、外地出差等实际情况。

因此,排班表、工作群加班通知等仍是有力的主要证据。同时,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将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央视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