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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世琦陈蕾杜魁(吴世琦)

发布时间:2024-05-11 13:10:45作者:稳走感情路来源:网络

吴世琦陈蕾杜魁(吴世琦)

本文目录一览:

安徽阜阳中院原院长吴世琦获刑十年半,涉案金额746万元

澎湃新闻记者 岳怀让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吴世琦近日受审。

澎湃新闻记者注意到,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6月28日发布消息:6月28日上午,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远程视频方式对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吴世琦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吴世琦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对其违法所得746.115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庭审现场 本文图片均来自微信公众号@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21年期间,被告人吴世琦利用担任省高院审监庭助审员、副庭长、审委会委员、立案二庭庭长,阜阳中院院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案件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或者利用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在案件办理、承揽工程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分别伙同其妻子吴某某、特定关系人陈某,非法收受陆某某、梅某等12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46.115万元(其中人民币100万元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世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其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伙同其妻子或特定关系人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吴世琦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综上,为维护国家机关正常活动及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廉洁性,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吴世琦表示将考虑后确定是否上诉。

公开资料显示,2021年6月,吴世琦卸任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职务。2021年11月,安徽省纪委监委公布了吴世琦被双开的消息。

经查,吴世琦丧失理想信念,漠视党纪国法,践踏职业操守,知纪破纪、执法犯法,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接受宴请和旅游安排;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规为他人谋取人事利益,在组织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利用职务影响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利,搞权色交易;不正确履行职责,违规干预司法活动;不修私德,品行败坏;利用司法权在案件办理等方面为他人谋利,大搞权钱交易、以案谋私,与特定关系人共同收受巨额财物。

纪监部门点评:吴世琦严重违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

依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有关规定,经安徽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安徽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吴世琦开除党籍处分;由安徽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责任编辑:蒋晨锐 图片编辑:蒋立冬

4名曾在检察院任职的律师,违反禁业期规定被没收违法所得

据公开信息显示,2022年,合肥市共有11名律师、1家律所因在执业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被律管部门调查,并分别被合肥市司法局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等行政处罚。

这11名律师中,其中有4名律师曾经在检察院任职,均因违反禁业期内不得执业的规定而被没收违法所得。

另外有5名律师的违法行为与司法人员有关,涉及合肥中院、阜阳中院、安徽高院、望江县法院的司法人员。

1. 合肥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司罚决〔2022〕1号,被处罚人王大志,安徽儒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安徽儒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王大志因安徽儒圣律师事务所申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备选库初审材料不符合条件,找到时任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王欣,希望其能够帮忙,并向其“赠与”了10张面值1000元的银泰购物卡。

「清风庐阳」网站消息

此外,2019年至2021年春节期间,共计向王欣“赠送”剑南春白酒6瓶、硬中华香烟3条。

以上行为违反了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关于“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接触交往,应当遵守法律及相关规定,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向其行贿、许诺提供利益、介绍贿赂,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规定。

2022年1月27日,合肥市司法局决定给予安徽儒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王大志停止执业9个月,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 合肥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司罚决〔2022〕2号,被处罚人张军战,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张军战从怀远县人民检察院辞职后,在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执业,存在在禁业期内违规代理案件33件的行为,违法所得18.0796万元。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一条,关于“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规定。

2022年3月18日,合肥市司法局决定给予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张军战停止执业2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18.0796万元的行政处罚。

3. 合肥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司罚决〔2022〕3号,被处罚人李全民,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李全民从太和县人民检察院离职后,在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执业,存在在禁业期内违规代理案件12件的行为,违法所得2800元。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一条,关于“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规定。

2022年3月18日,合肥市司法局决定给予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李全民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2800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4. 合肥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司罚决〔2022〕4号,被处罚人刘,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刘从桐城市人民检察院退休离任后,在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执业,存在在禁业期内违规代理案件8件的行为,违法所得5.21万元。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一条,关于“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规定。

2022年3月18日,合肥市司法局决定给予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刘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5.21万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5. 合肥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司罚决〔2022〕5号,被处罚人洪新元,安徽态观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安徽态观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洪新元从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提前退休后,在安徽态观律师事务所执业,存在在禁业期内违规代理案件7件的行为,其中洪新元单独代理1件,违法所得2910元。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一条,关于“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规定。

2022年6月17日,合肥市司法局决定给予安徽态观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洪新元停止执业1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2910元的行政处罚。

6. 合肥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司罚决〔2022〕6号,被处罚人张明,北京高文(合肥)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北京高文(合肥)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张明原在安徽瀛鼎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在代理张XX系列案件中存在私自接受委托,私自收取委托人红包5000元,私自收取代理费87000元,私自收取委托人茅台酒2箱、九五至尊香烟2条的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关于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规定。

2022年6月17日,合肥市司法局决定给予北京高文(合肥)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张明 停止执业5个月的行政处罚。

7. 合肥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司罚决〔2022〕7号,被处罚人汪运世,安徽启延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安徽启延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汪运世存在与原望江县执行庭庭长陈向东有不正当往来,且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违规收取代理费4万元(其中向陈向东支付好处费18000元、缴纳税费1165元、律所提成8000元)的行为,违法所得12835元;同时,律师汪运世还存在向陈向东行贿5000元的行为。

望江县纪检监察网消息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关于律师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五项,关于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的规定。

2022年11月29日,合肥市司法局决定给予安徽启延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汪运世停止执业8个月、没收违法所得12835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8. 合肥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司罚决〔2022〕8号,被处罚人安徽程家伟律师事务所

安徽程家伟律师事务所在2019年与邢XX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提供法律服务期间,存在指派非执业律师黄志远担任诉讼代理人的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关于律师执业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合肥市司法局决定给予安徽程家伟律师事务所警告、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同时,安徽程家伟律师事务所在此期间还存在纵容或者放任律师程家伟在停止执业期间(2019年4月29日至2019年10月28日)参与陈XX案件办理、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为,合肥市司法局决定给予安徽程家伟律师事务所警告、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29日,合肥市司法局决定合并给予安徽程家伟律师事务所警告、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9. 合肥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司罚决〔2022〕9号,被处罚人程家伟,安徽程家伟律师事务所主任

安徽程家伟律师事务所在2019年与邢XX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提供法律服务期间,存在指派非执业律师黄志远担任诉讼代理人的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关于律师执业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合肥市司法局决定给予安徽程家伟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程家伟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同时,安徽程家伟律师事务所在此期间还存在纵容或者放任律师程家伟在停止执业期间(2019年4月29日至2019年10月28日)参与陈XX案件办理、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为,合肥市司法局决定给予安徽程家伟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程家伟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29日,合肥市司法局决定合并给予安徽程家伟律师事务所律师程家伟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10. 合肥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司罚决〔2022〕10号,被处罚人欧阳永辉,安徽宏淼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欧阳永辉律师在代理施X、许XX涉嫌职务侵占、合同案件中,在审查起诉阶段,存在利用手中留存的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空白函,向潜山市人民检察院提交代理手续,行使受害人XX路桥公司权利的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2022年11月29日,合肥市司法局决定给予安徽宏淼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欧阳永辉警告的行政处罚。

11. 合肥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司罚决〔2022〕11号,被处罚人程家伟,安徽程家伟律师事务所主任

2019年以来,安徽程家伟律师事务所律师程家伟存在先后两次送给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周榕妻子购物卡、加油卡共计9000元的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2022年11月29日,合肥市司法局决定给予程家伟警告、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12. 合肥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司罚决〔2022〕12号,被处罚人王拥军,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王拥军在代理上海XX公司与南京XX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时,存在以案件“代理费”的名义分6次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吴世琦的妻子吴忠红转账27.7664万元的行为,期间,吴忠红并未实际提供法律服务。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2022年11月29日,合肥市司法局决定给予王拥军停止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13. 合肥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司罚决〔2022〕13号,被处罚人袁长应,北京京徽(合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北京京徽(合肥)律师事务所(原安徽大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袁长应在2017年代理姜XX案件时,存在以出差费的名义,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送给原望江县法院执行庭庭长陈向东3000元的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五项,关于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的规定。

2022年11月29日,合肥市司法局决定给予北京京徽(合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袁长应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