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有四种特殊婚姻
本文作者 倪方六
买卖婚、换亲、私奔结、阴亲,是过去存在、且流行的4种特殊婚姻形式。前三种已被当成陋俗给禁了和废除了,但“私奔”却一直存在。
(婚礼)
买卖婚
所谓买卖婚,就是卖身婚。买卖婚不是你情我愿,两情相悦,也没有门当户对,而是把女孩当成商品,卖给别人做妻妾。过去的情况是,一些穷人家因生活走投无路,家有女孩稍大,经人说合卖给富人,以图活口。双方同意后,立契为凭,人钱两讫,女孩任买主为妻为妾,也可以是无名份的性质的婢女,生死听命,女家不得干涉。
买卖婚不是明媒正娶,故无礼仪可言。双方说定日子后,买主把女孩领走,或是父母将女孩送来。买卖婚在“旧中国”很流行,一些达官名人都会通过买卖婚寻个妾仆。
(农村婚礼)
买卖婚在中国很有历史。《韩非子·内储说下》里有一个故事:“卫人有夫妻祷者,而祝曰:使我无故,得百束布。其夫曰:‘何少也?对曰:益是,子将以买妾。”大概意思是,卫国有一对夫妻许愿,妻子希望得到一百捆布币。丈夫就说,为什么要这么少?妻子说如果多了,你会拿去买小老婆。《韩非子》说的这个故事表明,买卖婚在先秦时已存在,而且那时通过买卖讨妻妾已是一种社会现象。
买卖婚现在已被婚姻法禁止,但在现实生活中,买卖婚实际并没有根绝,那种大要财礼现象,说白了是一种变身买卖婚。
换亲
有儿有女人家,如果无钱给儿子娶媳妇,就可能用女儿来给儿子换一个老婆回来,而女儿则去给对方人家当媳妇,这种婚姻形式就是俗话说的“换亲”。
换亲有两家直接互换,也有三家转换,有两男两女,或三男三女参加其中,当然也可以更多。其中以三家换亲最理想,两家直接换亲,仅在称谓上就有点尴尬,两种亲戚关系重叠,男的既是姑爷,将来也是舅舅,而女的既是姑妈,也会是舅妈。
(农村婚礼)
换亲,双方家庭都可以省一笔财礼钱,但也要媒人的,也会有一个婚礼,但须同日举行,娶与嫁同时进行,以防止一方逃婚、悔婚。我在30年前,常可以见到这种换亲婚姻。
换亲大都可以成功,但也会有女孩子耍心眼,见兄或弟“换”回了老婆,生米已成熟饭,自己却不想去对方家当媳妇,而出现逃婚现象,最后导致换亲失败,这在婚礼不是同时进行的换亲中,最容易发生。
换新虽然成功率很高,但婚后生活都一般,甚至很糟糕。因为双方婚前并无感情基础,而且男方找不到老婆,除了家庭经济原因,较穷外,也可能因为身有残疾,女方心里常生不平衡感,导致日后家族破裂。因为换亲引发的家庭不幸很多,所以只要有一点可能,一般家庭都不会给儿女“换亲”。
(美女)
私奔
私奔大家都懂的,就是为情所困,又因种种原因无法通过正常婚姻形式结合成家的男女,通过离家出走,私自成家。
私奔在先秦时已存在,官府还曾鼓励没有嫁娶能力、出不起财礼的男女,通过“奔”这种形式结合。后来私奔的原因就多了,如因家庭逼婚私奔,因两情相悦私奔,等等。私奔背离传统婚姻伦理,很不正常,所以过去有的地方称女子与男人私奔为“作怪”行为。而出于维护脸面的需要,女家都会放风说女儿被骗,让人“拐跑了”。
(情侣)
私奔婚姻最后大都能得到父母的原谅和承认,三五年后带着孩子回来见父母,看在孩子的份上,当初发誓不认这桩婚事的父母,看小孩的面子,也会默认的。
买卖婚、换亲都被禁止了,但私奔到现在都没有消失,不只没有消失,反而越来越多。因为不违反婚姻法,现代敢于私奔的男女还可能得到称赞,被视为捍卫爱情,保卫婚姻的行为,是婚姻自由与文明的表现。至于私奔的例子就不用举了,大家身边都应该有的。
做阴亲
婚姻本是适婚男女的选择,而“做阴亲”则是人死后发生的婚姻行为。过去迷信认为,孤男寡女在阴间会作怪,使家宅不宁,结了阴亲后就“不闹”了。
阴亲又叫冥婚,做阴亲早先应是为已订婚意外身亡男女而办的,后来就不一定了。一般未婚男女身亡后,甚至未成年的孩子都会做阴亲。家长会托人说合,或直接向对方提出,将男女遗体以夫妻关系同穴合葬,并陪葬些胭脂花粉,拟如办喜事。此后两家结亲,逢年过节都会互相走动。
(冥婚)
做阴亲与买卖婚一样有历史,先秦时已出现了。《周礼》中有“禁迁葬与嫁殇者”的要求,可见在先秦时做阴亲现象已不少见,还要大操大办。做阴亲虽然是非正常婚姻行为,但在过去一直不绝。东汉末年曹操,就曾给他最喜爱的儿子曹冲办过冥婚。曹冲13就死了,曹操爱子心切,给曹冲礼聘了一位“死媳妇”,合葬于一起。
到时,做阴亲现象都没有消失,如的早死弟弟蒋瑞青便办过“冥婚”。蒋母王采玉对小儿子十分疼爱,蒋瑞青的死让王氏悲痛异常,于是她给小儿子办了一场“冥婚”,找了一个同样早殇的王姓女童,与他合葬。后来,王氏还把蒋经国过继到蒋瑞青的门下当儿子,让蒋瑞青有了“后代”。
做阴亲是陃俗,现在也是禁止的。
(现代冥婚)
农村随礼的乱象层出不穷,以各种各样的名义来摆酒席已经成为了常态,国家也出台了相关的规定来整治农村随礼乱象这股歪风,这首诗道出了农村随礼的乱象,说的太现实了。
生娃三朝满月酒,刚满周岁又庆生。
十八要办成人酒,二十大寿请佳宾。
二十四岁本命年,大办酒席叫挂红。
二十五六结婚礼,人生一世大事情。
三十四十五六十,大操大办过整生。
七老八十命归阴,你不送礼说不通。
新建房子要随礼,小孩升学状元红。
过世之人做阴寿,有的甚至结阴亲。
(健康时报记者 郝倩玉)“每年清明节前后,各大坟地中独身女性墓穴都会有专人日夜看守,不敢离开人,稍有不慎,尸体就没了。”
山西省晋中市从事丧葬服务行业的郭海(化名)告诉健康时报记者,这些“消失的尸体”会被拿去配阴婚。“男性尸体不值钱,配阴婚一般都是女的给男的配。在城郊的坟场里,时常能够看到锣鼓喧天,鞭炮齐鸣的冥婚仪式。”
这个在《周礼》中就有记载的风俗——冥婚,至今已延续三千年。历代论者大都认为冥婚陋俗与礼不合,荒诞无稽,提出各种批评看法。然而,冥婚之俗并未因时代推移而消逝,当今也未绝迹。
图文无关。周晓明/摄
图文无关。曹子豪/摄
热闹程度不亚于活人婚礼的阴婚“母亲生前守寡半辈子,死后很想给她找个老伴,不想让她在地底下孤零零的一个人。”山西省运城市的王先生告诉健康时报记者,由于自己常年在外打工,没有在母亲生前好好照顾她,很愧疚,想配阴婚尽孝道。自己先前找了好几家当地的丧葬服务公司打听,却最终因家人的阻拦没能配成。
“配阴婚主要分为未婚青少年人、离异丧偶中年人和孤寡老年人。”郭海介绍,如果有一家的未婚年轻男孩去世了,凑巧另一家也死了个女孩,通过中间人介绍则可配成阴婚;中年人配阴婚通常为离婚或丧偶单身的男女去世后配在一起;老年人配阴婚则是生前离婚或丧偶单身的老年男女。
郭海告诉记者,想配成阴婚中间得有搭桥牵线的中介,没有中介通常是很难办成的,中介也被称为“鬼媒人”。这些专配阴婚的中介,平日没事喜欢在街头巷尾到处打听,最近谁家死了人,打听好后会成为中间人到两家就此事进行协调。与活人结婚要彩礼一样,在男方家会说“那家女孩不错,和你家儿子挺般配的,愿意吗?”到了女方家则会说“男方家挺愿意的,看多少彩礼合适?”
“一般配阴婚不看生辰八字,最多问一个岁数,年龄相差在8~10岁中间的都可以配阴婚,通常彩礼有5万、7万、10万,最多还有20多万。”郭海称,少男少女的阴婚会比中老年人的费用高出很多,有些家庭为了给去世的未婚儿子迎娶位少女“新娘”,前后花费七八十万都是有的。
“世人总认为未婚而死, 是人生的不幸, ‘太寂寞’‘没个伴’,所以即使在冥间, 也要为未婚者寻找配偶, 使得去世的男女成亲并合葬。”郭海表示,配阴婚后,双方的家人就都安心了。女方家人会觉得给女儿找了婆家,还挣了彩礼钱,“一举两得”,男方会觉得给儿子娶了媳妇,儿子的“人生”从此圆满了。
郭海介绍,对于没有结婚的少男、少女,合葬之后还会办婚礼,形式也如同“嫁闺女”一样,冥婚的热闹不亚于活人的婚礼,婚礼当天男方家的亲朋好友还会前来捧场,会为“新娘”和“新郎”庆祝婚礼、办酒席,场面很热闹。
婚礼当天,女方送亲团先把墓地打开,棺材拿出来,将红布放在棺材里,主事人朝着棺材念叨“给你找了个好人家,今天要成亲了”。送亲路上有乐队“吹拉弹唱”,燃放鞭炮表示庆祝。男方一边会来接亲,墓地挖开后会将女方棺材摆在男方棺材旁边,之后还会举行成亲仪式,入葬仪式,由此结为“死亲”。除此之外,家人还会为新娘买上婚纱,举行仪式时婚纱会和纸房子、纸汽车、纸金元宝、冥币一同在坟前焚烧,以便死者在冥间得到,继续享受人世间的生活。
除了尸体配阴婚外,还有骨灰配阴婚。不过,骨灰不像尸体要价高,由于骨灰无法从外观上区分性别,有些人担心骨灰的真实来源,所以用骨灰配阴婚相较于尸体配阴婚的少。
背后黑色的阴婚利益链社会发展,文明进步,为何阴婚在当代依旧还有市场呢?
南京大学社会学院人类学研究所副教授邓国基、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社会学系博士王昕等人在《阴婚为何还有市场——来自社会人类学的考察》中提到,“中国人相信鬼魂跟活人一样有强烈的情感需求。在这信念下,鬼魂是具有强大能动性的生命体。如果活人想过平安健康的生活,我们就不能忽略鬼魂对于情感安慰的诉求。只要中国人还是认为亲属是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阴婚那非现代的阴影就会缠绕中国的现代性。”
除了对逝去者的情感安慰,阴婚背后的黑色利益链条也是难禁绝的重要原因。一副女性尸骨少则数千元,多则十几万元不等,在利益驱使之下,部分农村地区催生“鬼媒人”和盗墓贼,他们成为了阴婚利益链上的关键环节。
“为了谋求高额的中介费,很多人通过打听附近哪家女性刚去世得知埋葬地点后,趁其不备将尸体盗走去配阴婚。”从事殡葬中介多年的郭海表示,在不少地方还有人家专门为死去的女性亲人打听配阴婚,想以此挣点钱。
据统计,配阴婚现象在山东、河北、陕西、山西等地较多。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据不完全统计,从2013年到2020年,至少有80起与“冥婚”相关的案件,案发地包含了陕西、山西、甘肃、河北、江苏、山东、河南及黑龙江等多个省份。甚至在一些案件中有不少为偷盗尸体、为卖尸获利而杀人。
2013年6月,陕西农民丁某等9人预谋将陈某捂死后卖给山西一户人家配阴婚,后来陈某被推进太平间时被管理员发现尚未身亡。
2013年8月,山西省的常某与同伙尸体卖予他人配阴婚被抓,在不到一年时间内他们先后盗得4具尸体。
2015年3月,山西省常兴平杀害9岁外甥女后为其办“冥婚”,并获利1.4万元。
2016 年4月,3个来自甘肃省的人谋杀了两名精神残疾的妇女,把她们的尸体作为鬼新娘出售。
2016 年底的一个案件中,一位聋哑且智力障碍的女性死里逃生,没有被活埋。当时,她被喂了足以致死的强力镇静剂,幸而在埋葬过程中恢复了知觉,大力敲打棺木内壁,吓到了买家全家。
能否追究刑责并不明确尽管“配阴婚”多次诱发刑案,但无论从殡改角度,还是从法律角度,对这一习俗的规制都不容乐观。很少对买主定罪、对于牵线搭桥的“鬼媒人”及出售亲人家属尸体或骨灰等单纯买卖尸体行为的惩处力度不够,以及在能否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上法律规定不明确,这已成为“配阴婚”陋习难除的客观原因。
“很多时候配阴婚的尸体、骨灰都是偷来的,对于偷盗者一方,尸体、骨灰是犯法的,构成侮辱尸体、尸骨、骨灰罪。对于买主及牵线搭桥的“鬼媒人”来说,如果知道尸体的来源有问题却依然购买、牵线搭桥也是构成犯罪的,的尸体也是一种赃物,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目前对于买主方、“贵媒人”的打击力度却很弱。”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研究所所长罗翔教授告诉健康时报记者。
《刑法》第三百零二条明文规定:、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006年7月、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等九部委联合颁布的《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第8条也明确规定:严禁进行尸体买卖,严禁利用尸体进行商业性活动。
但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相关规定未进行修改的情况下,尚不能将买卖尸体的行为类推解释为、侮辱或者故意毁坏尸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尤其是买卖环节的参与者,没有相关法律支持可以制裁。
罗翔教授认为,这就要考虑侮辱尸体、尸骨、骨灰罪所保护的利益是社会利益还是个人利益,从目前各大案件来看主要侵犯的是社会利益,而不是纯粹侵犯个人利益的犯罪。
罗翔教授进一步解释道,侮辱尸体其实代表着对这个尸体所象征的人的侮辱,它会极大的冒犯社会一般人的情感,所以应该被处罚。“关键是要看是否冒犯了死者的尊严,如果冒犯了是构成犯罪的,但如果没有冒犯的话治罪是比较难的。”
“我个人认为没有经过死者生前的同意是属于对死者尊严的冒犯,符合侮辱尸体尸骨骨灰罪的构成要件的,只是是否一律需要用刑法来打击,还是需要再进一步研究。”罗翔教授说道。
鉴于上述,罗翔教授表示,法律在遏制“配阴婚”要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尽管在司法实践中,以营利为目的非法经营尸体可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责,但理论上仍存在一定争议。
“我们要尊重人作为人的存在,毕竟法律解决不了所有的社会问题,法律只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最后手段,但一定要有所作为。”罗翔教授说道。
参考文献:
[1] 杨朝霞.冥婚形式及原因探析[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02):112-116.
[2] 邓国基,王昕,陈莎莎.阴婚为何还有市场——来自社会人类学的考察[J].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9,11(05):5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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