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本报报道了“妻子遭,丈夫出手教训被拘留10日赔偿19.5万”一事,引发广泛关注。 针对事件中的关注点,记者今天进一步了解到,事发后,涉事者邵某因被行政拘留5日。
小郑称,去年6月,她母亲在车上被邵某当着父亲面,父亲随即打了邵某两巴掌,下车后踹了邵某一脚。事后邵某被鉴定为轻伤一级。在两次“和解”后,自己一家赔偿了19.5万元。
8月27日下午18时左右,小郑否认此前“21日签署和解书”的确凿说法,她告诉记者,时间太过久远,反复向父母确认后,在2019年6月21日,父亲确实在派出所签字了,“到底签署的是结案书还是谅解书,不确定,忘记签的什么了”。
有知情人士透露,邵某并不是“公职人员”,是当地某交运公司职工。
8月28日上午,记者了解到,博兴县公安局曾对邵某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019年8月28日到2019年9月2日,以的违法行为将邵某在滨州市拘留所进行了拘留。
有相关文件显示,邵某在今年三月份还曾向滨州检察院申请行政复议,“申诉人邵某因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博兴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博检公刑不诉(2019)21号不起诉决定书,以该不起诉决定认定事实有误,邵某无过错,被不起诉人郑某的行为不构成自首,郑某给其造成轻伤一级,情节严重,虽然与郑某签订了谅解书,但不同意对郑某作不起诉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但滨州检察院驳回其行政复议要求,“邵某对于案件引发具有重大过错,综合本案犯罪事实及情节,博兴县人民检察院对郑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依据充分。”
小郑表示考虑影响,目前不再接受采访。
本报将继续关注此事。
此前报道:【妻子遭公职人员当面!丈夫出手教训,被拘留10日赔偿19.5万元】
湖南永州“男学生踹伤男反被刑拘”一案有了新进展。永州市公安局已责令冷水滩分局撤销案件,解除对胡某某的刑事拘留,并提级重新调查此案。
山东滨州的小郑看到该事件最新进展后,想起了发生在自己父母身上的相似案件。小郑称,去年6月,她母亲在车上被公职人员邵某当着父亲面,父亲随即打了邵某两巴掌,下车后踹了邵某一脚,其邵某被鉴定为轻伤一级。在两次“和解”后,自己一家赔偿了19.5万元。
事件在网上持续发酵,山东商报·速豹新闻记者联系到小郑。
两次“和解”?
小郑告诉记者,去年6月20日,小郑的父母与刘某在一家酒店吃饭,期间,刘某叫来了关系较好的公职人员邵某,由于小郑的父亲和刘某、邵某都喝了酒,于是就由小郑母亲开车。在路上,邵某从后座,把手伸向驾驶座的小郑母亲的胸部等私密部位。“于是父亲在车上扇了邵某两巴掌,由于气愤又把他拉下车踹了邵某一脚。” 邵某当时辩解称自己喝多了,不是故意的,表达歉意。
当天邵某报警,6月21日,邵某妻子和小郑父亲在博兴县公安局锦秋派出所签署了和解书。而这份和解书,小郑一家并未留存。
本以为事件解决的小郑一家,在6月底接到了派出所打来的电话,“告诉我父亲,涉及刑事责任,要来配合调查,也曾接到邵某的电话,说他受伤了,让我父亲去医院看他,我父亲没去。”
8月27日,博兴县公安局出具了一份鉴定意见通知书,邵某的鉴定意见为轻伤一级。
小郑表示,这期间还曾接到当地检察院的电话,称不和解将会追究刑事责任。8月29日,小郑父亲被派出所拘留。
压力之下,小郑一家找到了邵某的领导,让其居中调节。“邵某要20万,他领导给降了5千元,一共给了19.5万元。”
9月9日,双方再次签署和解书,在小郑提供的第二份和解书中,甲方为邵某,乙方为小郑父亲,甲方不在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乙方给与甲方一次性经济赔偿19.5万元。
当地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
博兴县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中写道,郑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本案由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0月2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其决定书中还称,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0日中午,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与被害人邵某某、刘某某、妻子魏某某在博兴县新城二路博兴县**路渔人码头酒店吃饭,期间郑某某、邵某某、刘某某喝了酒。下午14时许,魏某某开车带上述三人离开,其中刘某某坐副驾驶座、邵某某坐驾驶座后面、郑某某坐在副驾驶座后面。当车行至博城五路与新城一路**路**路交接处时,邵某某在车内对魏某某实施,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见状因气愤先是扇了邵某某两巴掌,随后又用左脚踹了邵某某右腿。魏某某停车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将邵某某从车上拽下,并踢了其左腿。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邵某某右胫骨远端粉碎性骨折,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
2019年6月29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博兴县公安局锦秋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案件经过。同年9月9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赔偿被害人邵某某各类损失19.5万元,邵某某表示谅解,不再追究郑某某刑事责任。
“两个疑点”?
多名法律界人士表示,在此案中,有两个疑点,首先是伤情鉴定的事件间隔时间长,事发时为6月20日,在8月29日出具鉴定意见通知书,“存在一定程度上不严谨的问题”。
再是,如果小郑父亲与邵某签署了两次和解书,那么在签署第一份和解书时,是否有“相互不在追究责任”的协议,“一般的和解书都会有,只要有这条协议,后面的赔偿问题值得商榷。”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记者致电办理此案的博兴县公安局锦秋派出所,一名工作人员称,电话中无法确认身份,需带证件前往其办公地点。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记者 宗兆洋 孙倩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编辑 董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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