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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合体是什么意思? 阴阳合体人是啥意思

发布时间:2024-04-24 22:26:07作者:风里有诗句来源:网友投稿

阴阳合体是什么意思? 阴阳合体人是啥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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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拉图《会饮篇》:男人和女人是从“阴阳合体人”分离出来的

一群雅典尊贵的绅士们,在宴席上展开了一场有关于“爱”的谈话,其中一位发言,讲了一则希腊神话似的性别产生的问题,他说:

最初的人分为三种,除了男人和女人以外,还有第三种性别的存在,但现在已经绝迹了,是“阴阳合体人”。

最初的人是球形的,有四条胳膊和四条腿,两张同样的脸在前后,四只耳朵和一对。他们依然是直立行走,但跑起来就是滚动了。

男人是太阳生的,女人是大地生的,而阴阳合体人则是月亮生的。他们的球形身体也是从他们的月亮父母那儿继承来的。

他们想要飞上天去造反,于是众神开始商议对抗的办法,不能将他们全部劈死,这样就得不到人人类的崇拜和献祭了,必须给人类一些惩罚。

众神之王宙斯最后决定把人劈成两半,不但人口的数量增加了,而且分离开后各自的能量也没有合体时那么强大了,侍奉人的人则增加了一倍。如果以后人类再不听话,就把他们再劈成一半,用单脚跳着走路。

阿波罗把被劈开的人的一张脸转过来,让他们可以看到自己被切开的身子,增加他们的恐惧感,使其谨记教训不再捣乱,再把身子两侧往中间拉上合起来缝合打个结,就是现在肚脐的位置,再把人身上的皮肤打磨平整,只在肚脐周围留下了一些皱纹,也是提醒人类所经受的教训。

被劈开的人都十分想念另一半,他们经常会奔跑来互相拥抱、亲吻,不愿分开,时间一长,其中的一半便因饥饿和虚脱死去了,还活着的另一半则四处寻找他的另一半,无论是男是女,看见了就疯狂地上前拥抱,不愿分离,渐渐地,人类就这样逐渐灭亡了。

宙斯眼看着这一切,又想到了一个办法,把人的移到前面来,使两半人可以通过来繁殖后代。因为第一次劈开他们的时候,都在后面,他们只能通过下卵到土里来孵化后代,现在移到了前面以后,便可以通过情欲来使情感得到了一部分的慰藉和满足,让他们可以更好地过日常生活。

这种让情欲复苏,寻求与他们合为一体的办法,成为了人们沟通和组建一个小家庭,让爱延续下去的最好办法。

其中有一点直指那些对同性相吸的人,因为他们一开始就是两个女人或是两个男人被劈开的,他们的初心就是寻找自己的另一半同性恋人,对异性并不感兴趣。

于是,阿里斯托芬总结说:“人类获取幸福的唯办法就是实现爱情,通过找到自己的伴侣来医治我们被分割了的本性。”

爱情被这位绅士看来,是引导今生幸福和来世希望的唯一指引,若一心敬畏神明,获得了爱神的怜悯,终有一天他们会治愈人类的病,让人类回到原始的最初状态,真正生活在完整的快乐和幸福当中,而不会再于满世界失魂落魄地寻找自己丢失的另一半。

当阿里斯托芬赞美完了他心目中的爱神以后,又轮到其他人发言了,爱神是希腊神话里最年轻、最可爱、最优秀也最有福的神,爱神拼命逃避了时间的复仇,爱神是年纪的敌人,他从来不看老年人一眼,总爱和青年厮混,因为他自己就是一个青年,而且他从来不会伤害诸神和凡人,他跟暴力永远不会牵扯到一起,

在柏拉图的《会饮篇》中,一群雅典绅士们举办了一场赞美爱神的宴会交谈,他们各自讲出了自己对爱神的赞美之情。

希腊神话里的男人和女人,在《圣经》里也有同样的故事,说女人是男人身上的一根肋骨,但比起《圣经》里将女人说成了男人的附庸,希腊神话里的男女最初起码是平等的,拥有平等的身体和思想,分开以后也都是独立平等的个体。

柏拉图的作品多以对话的形式展开深度的哲学辩论,让人们在他们的思想里获得自己的认知,从而进入深度的对于生命里所存在的一切进行思辩性地思考。

什么是阴阳合同?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依法成立的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而合同又可以称之为一种契约或者是协议。即平等的当事人之间所设立的一种权利义务的协议。然而在我们的生活中,也存在着一些违法的合同,最为常见的就是在购房时所采用的一种阴阳合同,那么什么是阴阳合同呢,它又会给我们带来什么样的危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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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阴阳合同

所谓的阴阳合同,指的就是合同的当事人,因同一事项而订立了两份以上的不同内容的合同。通俗点讲,就是一份对内,一份对外。而对外的那一份通常都不能代表双方的真实意思,一般都是为了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而对内的则往往是双方的真实意思,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而这种所谓的阴阳合同实际上是属于一种违规的行为,会给当事人带来很多潜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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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

在阴阳合同中,由于阳合同中不能够体现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不会发生效力,相反,阴合同则足以反应当事人真实的意思,因而被认定为有效的合同。只要阴合同中的内容合法有效,同样也是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如果在日常生活中,利用阴阳合同而进行实施违法的这一行为,或者是故意以合法的形式来掩盖其真实的目的时,彼此双方签订的阴阳合同,则不仅会因为对外而伪装的阳合同无效之外,对于真实的阴合同也会因为内容涉及违法而变得无效,因此,在签订合同中使用阴阳合同时一定要慎重,无论是哪一种原因,都属于是违法的。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是由于签订的阴阳合同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国的税收管理规定,如果属于是一种偷税行为,则要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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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合同的效力判断

其实这种阴阳合同在我们现实中非常的普遍,签订阴阳合同的目的就是要达到一种避税,而在发生纠纷时,从现有的司法实践上看,法院会对阴阳合同进行审查,从而判断出哪份合同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逃避税收所签订的合同则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思,所以通常情况下,会以实际交易的价格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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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阴阳合同的相关内容。正因为阴阳合同在我们日常生活中非常的普遍,因此,我们更应当了解清楚阴阳合同的利弊,从而有效的保护好自己。切莫为了一点点的利益而触犯到法律。

房产交易“阴阳合同”引发纠纷 损失到底谁来承担?

案情回顾

2019年8月29日,李某夫妇与杨某夫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夫妇将其所有的房屋以93.5万元的总价出售给杨某夫妇;在30个工作日内,杨某夫妇支付首付款38.5万元并就剩余房款申请贷款,双方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在40个工作日内,李某夫妇将房屋交由杨某夫妇占有、使用……

当日,杨某夫妇向李某夫妇支付定金2万元。为规避过户税费,2019年9月19日,李某夫妇与杨某夫妇另签订一份《存量房买卖合同》,载明房屋总价款为76万元。次日,杨某夫妇向资金监管账号存入23万元,10月8日,银行将贷款53万元发放至上述账号。但杨某夫妇未支付剩余15.5万元房款。

至2019年10月15日,李某夫妇未交出房屋,杨某夫妇一怒之下将李某夫妇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李某夫妇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涉案房屋并协助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并请求判令李某夫妇赔偿迟延交房期间的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结合双方签订的合同、当事人陈述,法院对约定房屋成交价为93.5万元予以确认。双方口头约定两份合同首付款差价15.5万元过户时一并给付,杨某夫妇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双方至今未办理过户,不能因杨某夫妇未给付15.5万元而认定其违反了合同约定。本案不符合约定及法定解除条件,李某夫妇不享有解除权,因李某夫妇行使解除权不当,至双方履行合同中产生分歧,给杨某夫妇造成损失。结合涉案房屋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情况及双方陈述,法院对杨某夫妇要求李某夫妇给付迟延交房损失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的主张予以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李某夫妇协助杨某夫妇办理过户手续,同时杨某夫妇向李某夫妇支付购房款15.5万元及《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存款凭证》;李某夫妇向杨某夫妇交付涉案房屋并赔偿杨某迟延交房损失。

李某夫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徐州中院认为,根据双方于2019年8月29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杨某夫妇于30个工作日内给付李某夫妇首付款38.5万元,30个工作日到期日为2019年10月18日,即杨某夫妇应于2019年10月18日前付清首付款38.5万元。目前,杨某夫妇仅支付了23万元首付款,尚欠15.5万元,该15.5万元的首付款支付时间应当为2019年10月18日前。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杨某夫妇与李某夫妇同意于30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同理,30个工作日到期日为2019年10月18日,即李某夫妇应当于2019年10月18日前与杨某夫妇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支付首付款15.5万元和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应当同时履行。杨某夫妇在尚欠李某夫妇15.5万元首付款且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亦未届满的情况下,即起诉要求李某夫妇配合过户,既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又不符合同时履行的义务要求,故其诉请无法得到支持。根据双方于2019年8月29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争议的15.5万元首付款支付时间应当为2019年10月18日前,而直至二审审理期间,杨某夫妇仍未支付,在此情况下,李某夫妇可以拒绝杨某夫妇要求交付房屋的诉请。综上,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予以了调整,改判李某夫妇不需要向杨某夫妇赔偿迟延交房损失。

法官说法

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为了规避税费,当事人之间往往会签订两份总房价不一致的房屋买卖合同,由于两份合同约定的不一致,在实际履行过程中,难免会产生纠纷,对此情况,法官提醒:

首先,卖房人与买房人签订完房屋买卖合同后,为了配合买房人规避税费,会再行签订一份虚假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为了用于网签备案,这种行为,不仅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该受到否定性评价,且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和追责。“阴阳合同”不仅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更可能引发履行中不必要的纠纷,造成损失扩大,“偷鸡不成蚀把米”。

其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根据以上规定,买房人和卖房人约定同时付款和过户的,一方不能以对方没有付款或过户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双方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同时履行。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买房人和卖房人约定付款之后交付房屋的,在买房人未按约付清房款的情况下,卖房人享有先履行抗辩权,有权拒绝交付房屋,因此,本案导致房屋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交付的责任不在于卖房人,买房人无权要求卖房人交付房屋,更无权要求卖房人赔偿所谓迟延交房的损失。

综上所述,房屋买卖合同应当依法依规签订和履行,且当事人之间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在己方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时,要求对方承担己方损失的,于法无据,损失只能自担。

来源:江苏高院

什么是“阴阳合同”?

来源:法治日报

针对近日网上反映演艺人员郑爽涉嫌签订“阴阳合同”、拆分收入获取“天价片酬”、偷逃税等问题,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予受理,正在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进行调查核实。北京市广电局已启动对相关剧目制作成本及演员片酬比例的调查。

法报君来普法:

何为“阴阳合同”?

所谓“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或口头。“阴阳合同”实质上是一种违法违规的合同,损害国家与集体的利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因此阴阳合同如果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一律无效。对当事人双方无约束力。

法报君说:

法律不是儿戏,影视行业依法纳税是义务,法律的权威不能挑战。不论某些名星名气多大、粉丝多众,也不是违法犯罪的免死金牌。影视行业如此,任何行业、任何个人都如此!

来源|法治日报、新华社(记者:王雨萧 白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