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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4日12生肖(今日特吉生肖2020年11月14日)

发布时间:2023-09-13 23:22:42作者:风里有诗句来源:网络

今日特吉生肖2020年11月14日(2020.11.14特吉生肖)

今日特吉生肖2020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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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2月11日,黄历

       【阳历】2022年12月11日

       星期天

       【阴历】2022年 11月(小)18月

       【干支】任寅年 任子月 戊戌日

       吉吉吉属吉吉属吉吉

       特吉属相:兔、虎、马

       二吉属相:鼠、牛、蛇、猴、狗

       带衰属相:龙、鸡、羊

       今日生肖小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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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4特吉生肖

2020年11月14日12生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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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李某于2019年4月1日入职某智能公司公司担任产品运营,双方签订了期限至2022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度,2020年12月11日双方劳动合同解除。

关于加班,李某主张下班后存在延时加班共计140.6小时,未调休的休息日加班397.9小时,法定节假日加班57.3小时,公司未向其支付加班费。为证明该主张,李某提交了聊天记录、排班表和钉钉打卡记录截图予以证明。李某称其中2020年11月14日、15日在钉钉系统中申请了加班,已获得批准。其他时间部分系在家加班办公,部分在公司加班。另李某提交了《假期社群官方账号值班表》,以此主张公司安排周末及法定节假日定期加班。

某智能公司称值班内容就是负责休息日客户群中客户偶尔提出问题的回复,并非加班。

李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智能公司支付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12月11日期间加班费203206.9元。仲裁委裁决驳回了李某的仲裁请求。李某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李某起诉称:判令公司支付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12月11日加班费203206.9元,延时加班费36362.07元、休息日加班费137206.9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29637.93元。

一审法院认为

李某与某智能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因此本院不支持李某要求公司支付休息日及延时加班费的请求。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李某仅提交了值班表予以证明,其所主张的大部分日期并非法定节假日,且不能证明具体工作内容、工作时长,因此本院对李某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请求亦不予支持。

李某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因李某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因此不支持加班费请求。李某认为该裁判观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符,且严重违背本案事实。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有严格的适用主体和适用程序要求,只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劳动者,并经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用人单位才能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否则不能实行。在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是否已经经过相关部门审批的前提下,对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不定时工作制应当不予认定。同时,根据李某在一审时提交的钉钉打卡记录等证据显示,李某工作期间,存在上下班打卡的情况,也足以证明李某实际上是实行的标准工时制度。因此,在李某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加班事实的前提下,公司应当依法支付相关加班费用。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必须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本案中,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某智能公司未进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李某的工作岗位为“产品运营”,李某主张的加班为利用微信、钉钉等社交媒体与客户及员工的沟通,从在案证据来看,李某往往以微信等作为工作媒介进行沟通,从李某提供的微信记录等证据特别是李某提交的《假期社群官方账号值班表》来分析,智能公司存在在部分工作日下班时间及休息日安排李某工作的情形。

本院对此认为,随着经济发展及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劳动者工作模式越来越灵活,可以通过电脑、手机随时随地提供劳动,不再拘束于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地点、办公工位,特别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以外利用微信等社交媒体开展工作等情况并不鲜见,对于此类劳动者隐形加班问题,不能仅因劳动者未在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进行工作来否定加班,而应虚化工作场所概念,综合考虑劳动者是否提供了实质工作内容认定加班情况。对于利用微信等社交媒体开展工作的情形,如果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使用社交媒体开展工作已经超出了一般简单沟通的范畴,劳动者付出了实质性劳动内容或者使用社交媒体工作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特点,明显占用了劳动者休息时间的,应当认定为加班。本案中,虽然公司称值班内容就是负责休息日客户群中客户偶尔提出问题的回复,并非加班,但根据聊天记录内容及李某的工作职责可知,李某在部分工作日下班时间、休息日等利用社交媒体工作已经超出了简单沟通的范畴,且《假期社群官方账号值班表》能够证明智能研选公司在休息日安排李某利用从事社交媒体工作的事实,该工作内容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的特点,有别于临时性、偶发性的一般沟通,体现了用人单位管理用工的特点,应当认定构成加班,公司应支付加班费。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就加班时长及加班费数额一节,本院注意到由于利用社交媒体的加班不同于传统的在工作岗位上的加班,加班时长等往往难以客观量化,用人单位亦无法客观上予以掌握。且本案中的加班主要体现为微信群中的客户维护,主要以解答问题为主,劳动者在加班同时亦可从事其他生活活动,以全部时长作为加班时长亦有失公平。因此,对于公司应支付的加班费数额,本院根据在案证据情况予以酌定,综合考虑李某加班的频率、时长、内容及其薪资标准,本院酌定智能公司支付李某加班费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