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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景龙
赵某一生未娶,无儿无女。早年他在外打拼,晚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定居于某旅游城市,在该市某景区附近拥有价值百万的楼房一栋。赵某有一兄,早年病逝,遗有一儿一女。该子女现均已成年,因在其他城市工作,很少来探望叔叔赵某。前不久赵某病逝,侄子侄女前来处理赵某的后事,去房管部门办理过户,要继承赵某的房子,却被告知没有继承资格,此房应按无主物收归国家所有。房管部门的告知,让前来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他们感到茫然。
民法中的继承是一种法律制度,即指将死者生前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归有权取得该项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人所有的法律制度。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法律同时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代位继承是本位继承的对称,又称“间接继承”,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被继承人子女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子女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其仅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而兄弟姐妹的子女是不能代位继承的,故房管部门作出了上述告知。
过去的“一对夫妻一个孩”,使现在社会步入了“少子化时代”。社会很关心,特别是孤寡老人很关心侄男外女的代位继承问题。如果老人生前没有安排,老人的兄弟姐妹早于老人去世,老人故去后,其财产很可能会因为没有法定继承人而成为无主遗产,收归国家所有。已提交审议的民法典分编草案,其中有条文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这就是说,被继承人的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可以代位继承。这一规定如果通过生效,类似赵某的遗产有望将不再成为无主物,其侄子可以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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