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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关系一旦超过三年 婚外情人谈钱好吗

发布时间:2024-04-15 05:00:46作者:隐身守侯来源:网友上传

情人关系一旦超过三年 婚外情人谈钱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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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之间,如何谈“钱”而不伤感情?

“钱”,一直以来是一个敏感的话题。人们常说:“谈钱伤感情,不谈钱伤自己。”

恋人之间,没有谁应该一直为另一个人“买单”,我想付出都应该是双方的。

那么两个人应该如何做到谈钱而不伤害彼此的感情呢?我想,沟通技巧以及对于钱的态度看法是至关重要的。

你和我,我和你,最理想的状态是互不相欠,彼此平衡。最自在的状态是谈钱自如,自觉承担。钱,不应该也不会是两个人之间的羁绊。

良好的沟通技巧

沟通是打开彼此心扉的钥匙,良好的沟通能够避免不必要的误会与争吵,能够维持好感情的新鲜感。

涉及敏感话题之际,沟通则显得尤为重要。

刘娜是一名大三学生,男朋友彭宇是一个班的同学。大一时,两个人因为性格相投走到一起。

在谈恋爱的两年里,两个人一直甜甜蜜蜜,但总会是因为同一件事情争吵。

原来,刘娜十分喜欢奢侈品和到处旅游,在谈恋爱的期间,一直都是彭宇负担着两个人的所有花销。

彭宇的家境一般,经常会为了给刘娜买东西缩减自己的生活费,有时候甚至一天只吃一顿饭。

彭宇有时候实在受不了,就对刘娜说:“我现在还没有工作,能不能咱们花的钱一起AA,我的生活费也就那么一点儿。”

刘娜每次听到他这样说,就觉得彭宇很窝囊,连自己的女朋友都养不起。

只要彭宇一提出要AA制或者不愿意给自己买东西时,刘娜都会以分手作为要挟。

最后彭宇每次都会答应刘娜的要求,自己一个人默默承受着……

彭宇不止一次地尝试跟刘娜说两个人关于花钱的问题,可是每一次都没有成功,反而两个人都会大吵一架然后进行一段时间的冷战。

接连几次,两个人之家的感情就出现了问题。

其实,他们之间最大的问题不在于“钱”,而是缺乏良好的沟通技巧来妥善处理这个问题。

假若彭宇能够选择另一种方式来向刘娜说明,或是从一开始两个人就说清楚“钱”的问题,事情也许就不会发展到现在的尴尬境地。

平等的恋爱态度

恋爱双方,彼此都处于平等的地位。

没有谁必须就得养着谁,没有谁必须为另一个人承担所有。

从一开始,彼此之间就应该形成一种默契,持有一种平等的恋爱态度。

王珊和男朋友张亚都是济南市第一中学的老师,因为两个人同在一个办公室工作,日久生情便走到了一起。

自从在一起之后,两个人出去吃饭约会的花费从来都不是一个人来承担。

而他们之间似乎达成了一种共识,要么今天你请吃饭要么明天我请。两个人花钱基本达到了一种平衡状态,谁也没有一直“买单”。

两个人的恋爱生活因为这种和谐的状态而一直处在甜蜜之中,他们从来没有因为“钱”红过脸,争吵过。

这是因为他们明白两个人所处的位置,他们明白自己在这场恋爱中的角色。人们常说“钱这种东西,生不带来,死不带去。但偏偏没有钱就无法度过一生。

”过度消费某一个人,只会造成感情疲倦。日复一日之后,便会产生很多的不满与误会,最终导致感情的破碎。

平等的恋爱态度会让两人之间省去不必要的麻烦,有时候因为钱导致一段感情走向破裂实在是令人不禁惋惜。

“钱”好似一把双刃剑,主要在于人怎样看待,怎样利用。

不管这样,它不应该成为恋人之间的羁绊。无奈,很多人始终看不明白这一点。

正确的处世原则

任何人,做事情都需要有自己的原则。不要因为外界的压力而四处退让,失去自我。

生活本就五味陈杂,步步维艰;在感情中因为钱失去自我才最为致命。

李莉是一名大学老师,男朋友任超是一名刚毕业的大学生。

大家其实都不看好这一对相差五岁的姐弟恋,其中的心酸也只有李莉自己明白。李莉做事果断,为人上进,在学校里人人称赞。

可任超大学毕业之后工作也不找,成天地窝在家里面打游戏,一切开支都是李莉负担。

无奈李莉太过爱他,爱到甚至放弃了自己的原则,一味地对他忍让。终于有一天,李莉的信用卡被任超买游戏装备透支。

收到短信的一刹那,李莉开始思考这一段感情的付出。

可是反观任超呢?他就像是个长不大的孩子,没有责任,没有担当。李莉拖着疲惫的身体回到家里,看到的只有满地的垃圾和还在打游戏的男朋友。

她坐在沙发上,缓缓地说:“我们分手吧,任超。这段时间来,我从来没向你提过钱,可是你却变本加厉。为了你,我放弃了自己的原则,变成我不认识的样子。我真的绝望了,你走吧。”

任超听到这话,试图挽留李莉,可还是没用了。“钱”是压垮这段感情的最后一根稻草,而任超的一味索取才是根本原因所在。

今后的日子里,就算再爱,不要失去自我。就算再喜欢,不要改变自己的生活态度和处世原则。

一味地因为害怕谈钱伤感情,最后只会绝望地更加彻底。

“钱”,多么具有诱惑又无情的字眼。

它可以将一对甜蜜的恋人变成陌路人,可以将多年好友变成老死不相往来的死敌,可以将血缘至亲变成相互计较的恶人。

没有人能够摆脱“钱”,但好的处理方式却可以将其变成生活的调味料。

谈钱伤感情与否,关键在于怎么谈,会不会谈。在钱与感情面前,口口声声说要选择感情的人往往先败于钱。

兼顾“钱”和感情,实在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但是我们不能放弃尝试,不能失掉原则,要勇敢得迈出第一步。有了良好的开端,才能拥有圆满的结局。

婚外情中,谈钱不一定伤感情

01.婚外情关系里的需要:

婚外关系,其实也是人际关系的一种,是人际关系就有需求,婚外情中,需求主要有性需求、精神需求、物质需求,有时候是单一的需求,有时候是多种需求,也有重点侧重一方面的需求。

大多数女人更重视精神需要,看重对方给予的关心、呵护,甚至一部分女人觉得自己遇到了真爱,如果谈钱就玷污了这份真爱。

而这毕竟不是一份正常的恋爱,如果只是要求精神上的需求,一定会深陷其中;同时会因为对方给予的情绪价值不够,而不满。

02.爱的表达

在婚外情中,谈钱不一定伤感情,说再多次节日快乐,都不及一件礼物让人开心。

如果你只享受精神上的共鸣,但是你是无法享受到物质带来的享受的。因为说再多次的喜欢你,爱你,你都无法判断是真心实意的还是低成本的哄骗。

好的关系,必须有经济上的往来,有经济上的往来,并不影响这段关系的体验。

在一段感情中,女人可以不图钱,但是不能不值钱。

03.物质和精神需要

有的女人说,我不图钱,只是图他对我好,可是他要想对你好,离不开吃喝玩乐,吃喝玩乐都需要钱。

拒绝了经济往来,他对你的好,如何体现呢?

任何节日,都没有物质的体现,只是靠语言这种低成本的维护,是你不图?还是他觉得你不值?

精神需求不等于高雅,物质需求也不一定就庸俗。

在一段感情里,如果需要频繁的需要他爱你的细节,只能说明缺少物质,你的心里不笃定,不断的需要把细节扩大,而有了物质,这些细节会被弱化,因为提供物质这个行为本身就是答案。

04.爱的证据

如果一个人能给你提供足够的物质,其实已经在精神层面上给你提供了足够的安全感,你更不用患得患失的质疑他是否爱你。

所以,不用纠结,自己在他眼里是否物质。

05.结束语:

婚外情并不是一个女人能玩的起的游戏,可能最后只有伤痕累累的自己,慎入。

情人索要分手费要面临十年徒刑,到底什么是敲诈勒索?(附案例汇总)

这些天娱乐圈有一个事情震惊了全网,虽然很多人对娱乐八卦全无兴趣,但发现其中暴露了一个法律盲区,普通人的生活中也可能会遇到,很值得大家注意。

事情是这样的,知名演员吴秀波有一段长达七年的婚外情,出轨对象比他小二十多岁。最近,这个女生因为向吴秀波索要分手费,反被吴秀波指控涉嫌敲诈勒索罪,现在已经被关押了,按照法律,她可能要面临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处罚。

吴秀波否认!出轨门女方父母称女儿遭其设计被拘

1月18日,演员陈昱霖父母以女儿的微博账号发布公开信,称去年中秋节女儿自曝与吴秀波的关系之后,吴秀波及其经纪人、律师便要求陈昱霖出面澄清并愿意以经济方式补偿,双方达成协议后女方到国外安心养病。然而2018年11月4日吴秀波主动让陈昱霖回国,次日女方便在机场被公安局带走,并因被指控涉嫌敲诈勒索罪而被关押。陈昱霖父母表示,吴秀波的律师告诫他们不要以任何方式对公众进行披露,否则会面临法律制裁,“只是我们女儿已有七年时光所托非人,纵有千错万错,吴秀波先生又如何忍心将感情纠葛付诸法律。”

随后吴秀波方发布律师声明,称该公开信内容不属实,已将此情况反映给公安机关,并将追究发表人的法律责任。

吴秀波方律师声明

2018年9月24日,女演员陈昱霖在朋友圈中发文,透露自己和已婚男演员吴秀波是恋人关系,且已有七年感情。据她描述,两人相恋后,吴秀波以剧组环境复杂为理由不愿陈昱霖再拍戏,而七年以来,陈昱霖放弃工作一心陪吴秀波飞赴各地照顾他。她回忆在吴秀波拍摄《军师联盟》期间,她在横店某酒店1208房陪吴秀波整整呆了333天,每天为吴煮粥煲汤洗衣服。她还透露在这七年中,另有两人和吴秀波也存在过情侣关系,其中一位是和吴秀波合作过《军师联盟》的女演员张芷溪。因由张芷溪的“骚扰”,自己已患上抑郁症。

随后张芷溪在微博发文回应:“清者自清。”还在评论区回复“狗急跳墙也别扯我,那位‘老师’三番两次骚扰我我还没报案呢!”然而该事情爆发后,吴秀波方并未对此作出过任何回应。

为了向媒体和广大的网友证实,吴秀波确实和陈昱霖签署了协议,陈昱霖的母亲晒出了吴秀波和其女儿的签字协议署名,显示去年10月份这份协议就已经存在了!

案例汇总:情人索要分手费构成敲诈勒索吗

婚外情是毒药,情人之间怎么分手才不被毒死呢?索要分手费和敲诈勒索的界限在哪里呢?

一、 婚外情分手索要“分手费”“青春赔偿费”是否会得到法律支持?

现实生活中,因一方婚外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发生分手(即解除同居关系)时,一般女方会认为自己是受害者,所以要求男方支付分手补偿费、青春损失费、或者精神补偿费,或者要求打欠条、签补偿合同等。否则,就要死要活,甚至以暴露隐私、死缠烂打、使用暴力等手段相要挟。

在这些情况下,人们往往认为女方所受到的伤害往往比男方更大,但实际上出轨男的妻子才是真正的受害人。这种问题只能靠道德进行调节,要求赔偿损失费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正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夫妻中另一方以侵犯共同财产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因此,即便婚外情男方自愿对女方予以补偿的赠与行为也属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据此规定,合同应当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产生。据此,如果此类合同是被迫非自愿签订,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且“欠条”无债务成立的真实基础,应属无效。

那么,司法实践对此类案件是如何处理的呢?大量的法院判例表明法院的观点是,基于违反公序良俗的不道德性行为和婚外情达成的补偿协议或给付无效。

案例一:孙某因与郭某不正当男女关系纠纷对郭某补偿78万被法院判决返还

海淀法院认定,2014年孙某与郭某相识后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2014年8月30日至2017年2月23日期间孙立冬在其妻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先后通过其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及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向郭秀芳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转款合计780980元。

海淀法院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未约定夫妻分别财产所有制的情况下,夫妻对夫妻财产系共同共有。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孙立冬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其他异性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隐瞒张金利将780980元转账给郭秀芳,严重损害了张金利的利益,有悖公序良俗原则,故该赠与行为无效。郭秀芳由此取得的财产应予全部返还。

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维持原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2民终1701号)。

案例二:青春补偿费协议、借条法院判定无效

39岁的老杨被25岁的小陈吸引,两人很快便确定了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生活。但老杨并不是离异单身,有老婆孩子,而且老杨并不愿意抛弃自己的家庭。小陈发现老杨竟然有家室后,只能接受分手,但提出要20万元的青春补偿费。此后,双方签订了一份解除情人关系的协议,协议中,老杨同意给予小陈20万元作为青春补偿费,并为此写了多张借条。2011年底,由于老杨没有按时付钱给小陈,小陈一纸诉状将老杨告上了余姚法院,要求老杨归还“欠款”。

但法院驳回了小陈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小陈出示的借条,依据最后协议应属无效,小陈以此起诉老杨主张债权,缺乏事实依据。此外,由于老杨与小陈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双方所签订的补偿协议违背了公序良俗,也属无效。小陈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具有正当性,不属于合法的民事权益。

当然,也有案例【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12民终2653号】认为,婚外情补偿约定是以身体受到损害为由约定进行补偿的,如果查证属实,不属于无效合同,被补偿方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支持。

综上,婚外情双方分手时一方要求对方给付“青春补偿费”“精神损失费”,这些费用都没有法律依据。如果各方自愿给付,原配不反对,别人可不干涉,但以此理由诉讼要求给付,法院当然不会支持。即便已经给付,原配要求返还的,法院会予以支持。

二、索要不成以其他手段相威胁的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必须符合以下客观行为条件:

行为人必须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财物,这是敲诈勒索罪最主要的特点。威胁和要挟,是指通过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精神上的强制,使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惧,产生压力。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多种多样,如以将要实行暴力;揭发隐私、违法犯罪活动;毁坏名誉相威胁等等。其形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还可以通过第三者转达;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

因此,如果索要分手费时采取以上非法手段索要不受法律保护的财物利益,该行为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

案例一:被告人以纠缠骚扰被害人及威胁其家人人身安全为手段索要100万元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年(2017)京01刑终571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5年7月至2016年1月间,被告人王某在本市海淀区锦秋家园、人大附中及被害人杨某的单位等地,以与被害人杨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由,采取纠缠、骚扰杨某及其家人,以及威胁杨某家人人身安全等方式,向杨某索要现金人民币100万元,后于2016年1月21日,在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清鑫泉茶馆收取杨某给付的人民币70万元。

经查,上诉人王某所提其没有向杨某索要过钱款的上诉理由,在案的通讯记录和截图证实,王某给杨某发信息“钱打卡里,各自安好,这是我的底线。”“算了,11万,同意分手。”“我不觉得我狠,分手的正常都是20起,我认识的,没有比这低的,所以我还会要的,你要有心理准备,何况我和你在一起的时候,也不是为了钱,但现在你只能给我钱了。”“给我留100,这是我的底线,然后各自过各自的生活……”等等,上述证据证明王某确有向杨某索要钱款的目的和行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严重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继而勒索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惩处,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王某向被害人杨某退赔人民币七十万元。北京市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被告人以曝光被害人照片为要挟索要4000元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判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2006)一中刑终字第02993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石**自2006年3月以来,以向被害人何某(女,21岁)的父母发送被害人的照片相要挟,向被害人何某索要人民币4000元。遭到被害人何某拒绝后,被告人石**又发电子邮件给被害人何某的母亲宋某,利用自己手中有何某的照片相要挟,向宋某索要人民币2万元。2006年5月13日,被告人石**被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他人隐私,敲诈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北京市一中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案例三:被告人宋某某以公开视频、身上有炸药要与被害人一起去死等内容威胁谢某给钱20万元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深中法刑二终字第752号。

二审法院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8月,被告人宋某某与被害人谢某通过QQ聊天认识,后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2013年1月,被告人宋某某向谢某提出结婚,谢某不同意并不愿意再与宋某某来住,宋某某因此要求谢某支付20万元分手费,谢某不同意。之后,被告人宋某某不断给谢某发手机短信息,以公开视频、身上有炸药、要和谢某一起去死等内容威胁谢某给钱。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

此外,还有案件事实涉及在索要财物时对被害人当场使用暴力或拘禁被害人,被告人被法院判决构成抢劫罪和非法拘禁罪。

三、索要分手费的无罪正确姿势

虽然分手费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如果只是单纯的索要分手费,不夹杂非法的恐吓等威胁手段也是不会构成敲诈勒索罪的。通俗地讲,即使分手后天天发短信催对方付分手费是不会构成敲诈勒索罪的。

案例:因无胁迫或威胁情形索要财物,被告人被判无罪【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2011)足法刑初字第00456号 】

自诉人邹某某诉称,自诉人邹某某与被告人谢某于2006年底认识,并开始交往。因谢某在交往期间好逸恶劳,不断对自诉人提出一些物质上的要求,自诉人决定与其分手,并答应以分手费名义给其3万元,并与其签订了互不纠缠协议。然而,被告人先后采用割腕、到单位、到自诉人合法妻子处闹事、率众人进行人身威胁等极端手段干扰自诉人生活。2008年9月2日,其纠结社会上的人来自诉人公司闹事,逼迫自诉人按照其意思写下10万元借条,须在2010年12月底付清。

法院认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实被告人谢某在邹某某打借条

时对其有威胁或者胁迫的情形,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谈感情伤钱,谈钱伤感情”。从以上案件可以看出,如果谈钱的姿势不正确还可能要伤自由。所以,无论是谈感情还是谈钱,姿势最关键,没有那个金刚钻,还是老老实实当吃瓜群众吧。

来源:经济犯罪辩护专家、宁波晚报、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