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是孩子接触社会场景的第一个地方。在这里,孩子会认识第一个老师,结交第一个朋友。幼儿园对孩子的意义,远比我们知道的要深远。
今天给大家盘点了全球最美的10大幼儿园,其中还有一家是中国的哦。看完这些图片,我都想重上一次幼儿园了。01 日本幼儿园
位于日本立川的FUJI幼儿园,是围绕着一颗榉树建造的。
这所幼儿园的办学宗旨,一是让孩子学习,二是让孩子的天性得到自由发展,所以每一处细节都是从孩子的角度出发。
在大人眼里只有两层楼高的建筑物,成为了孩子眼里足足有六层结构的游戏天堂。
幼儿园四周有半透明的玻璃和木质栏杆,保证孩子可以在院子里安全玩耍和探索。
孩子们偶尔会在上课。
也会在这里探索冒险
孩子们还会在这里一边玩耍,一边等待校车的到来。
夜晚亮起灯时,这里就像一个安静的童话世界。
02 英国幼儿园
英国多塞特郡的森里里,有一座小木屋,它的名字叫做THE ELVES AND FAIRIES WOODLAND NURSERY——精灵和仙女的森林幼儿园。
这里没有自来水和电,崇尚的是让孩子回到自然。
孩子试着伐木。
跑到浅水里抓小鱼。
坐在薰衣草地里玩游戏。
但他们最常去的,还是草地。
每天和自然亲密接触的孩子们,过的健康而快乐。
03 巴黎幼儿园
这座梦幻般的建筑,是法国巴黎的幼儿园。
这里几乎每个地方都有彩虹的痕迹。
从学校的前门,到通往正门的小路,甚至是浴室里的墙壁上都有彩虹。
下面这条彩虹路,一定可以满足所有喜欢彩虹的孩子。
除了外表的梦幻美好,内部的设置也能让孩子产生不同的情绪。
有着多种颜色的墙壁,
不同几何形状的家具
还有木头、橡胶、金属等不同材质的材料,专门给孩子触摸。
虽然处处都是彩虹的颜色,但这些颜色被很好地融进了细节里。
比如双色栏杆和彩虹跳房子等。
所有的这些,都给孩子提供了有刺激性和积极性的美好体验。
除了这些,全球还有更多精美优质的幼儿园,一起来看看吧。
04 以色列特拉维夫的幼儿园
内部有各种游戏小建筑,充分激发孩子的想象力和创造力。
05 澳大利亚的幼儿园
打掉所有的墙壁,给孩子创造了一个宽敞明亮的场所,足够孩子安全和自由地奔跑。
06 瑞典的幼儿园
这个位于斯德哥尔摩的一所幼儿园,利用充足的自然光和独特的建筑方式,
给孩子创造了一个有趣的环境,可以鼓励和激发孩子们的创造力。
07 泰国曼谷的幼儿园
这个建筑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帮助孩子找到对游戏空间的新认识。薄且透明的玻璃,保证了孩子的安全,同时也最大限度地把孩子同自然联系起来。
08 丹麦的幼儿园
幼儿园由一至三层的五间小屋组成,全部配有绿色屋顶和屋顶花园。从外面看起来像一个孩子的村庄,但内部的构造是高效和连贯的。
09 拉脱维亚的幼儿园
教室周围环绕着一个大型公园,为孩子提供与大自然的亲密联系。孩子在这里可以玩各种游戏和学习活动。同时,这家幼儿园还连接了附近的公园系统,随时保证孩子的安全。
10 中国天津的LOOP幼儿园
整个的建筑空间是一个环形,建筑以白色墙壁为主,墙面上开设了大小不同的类似飞机窗口一样的窗户,不同功能的窗户被刷上了不同的颜色,让人能容易地分辨出房间的使用功能。
这些幼儿园,美好梦幻的可不仅仅是外表。
为了同时融合教育功能和娱乐功能,每个国家在建筑幼儿园时,都耗费了大量的物力、人力和财力。
每个孩子健康快乐成长的背后,都有社会和家人付出的无数心血。你喜欢这些幼儿园吗?
2月20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
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的决定
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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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图片查看详情)
陕西省人民政府2024年第5次常务会议决定,对《陕西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各级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幼儿园卫生健康、食品安全和传染病防控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幼儿园管理工作。”
三、将第七条第一款和第八条合并作为第七条,修改为:“举办公办幼儿园应当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当依法办理办学许可证。”
四、将第七条的第二款作为第八条,修改为:“幼儿园因故停办或变更名称、类别、隶属关系,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
五、将第十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少年儿童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科学确定幼儿园的布局、办学性质、服务半径、数量和规模。”
六、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幼儿园收费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制定的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公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应当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民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
“幼儿园应当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合理使用各项经费。幼儿园的经费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
“禁止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
七、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公办幼儿园园长与工作人员的聘用,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民办幼儿园园长与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
八、将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合并作为第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具有下列情形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造成损失、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生办园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保育、教育质量低劣的;
“(四)不执行收费标准,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扩大收费的;
“(五)造成幼儿触电、烫伤、冻伤、摔伤和走失等事故的;
“(六)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施的。”
九、删去第二十二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陕西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
(1995年2月6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公布,根据2011年2月2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第一次修改,根据2012年2月22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第二次修改,根据2014年3月18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第三次修改,根据2024年2月7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第四次修改)
第一条 为加强幼儿园管理,提高幼儿保育、教育质量,根据国家《幼儿园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招收3周岁以上(含3周岁)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各类幼儿园。
第三条 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幼儿园卫生健康、食品安全和传染病防控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制订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加强对幼儿教育工作的领导。
第六条 举办幼儿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幼儿园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工作人员;
(二)办园经费有可靠来源;
(三)有符合国家卫生、安全标准和适应儿童保育、教育要求的园舍和设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举办公办幼儿园应当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当依法办理办学许可证。
第八条 幼儿园因故停办或变更名称、类别、隶属关系,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 幼儿园在举办期间,应当定期向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报送统计表。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少年儿童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科学确定幼儿园的布局、办学性质、服务半径、数量和规模。
第十一条 鼓励单位举办的幼儿园面向社会开放,吸收非本单位子女入园。
第十二条 幼儿园收费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制定的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公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应当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民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
幼儿园应当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合理使用各项经费。幼儿园的经费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
禁止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
第十三条 公办幼儿园园长与工作人员的聘用,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民办幼儿园园长与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
第十四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在举办单位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业务指导下,负责全园的工作。园长在受聘期间,应当接受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
第十五条 幼儿园教师的培训工作,实行分级培训。省小学(幼儿)教师培训中心及设区市、县(市、区)教师进修学校,负责幼儿教育管理干部、园长和幼儿园教师的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严禁使用全日制小学教材对幼儿施教。
第十七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保健、安全防护、保教人员交接班制度,采取切实措施防止幼儿食物、药物中毒,患传染病交叉感染以及触电、烫伤、冻伤、摔伤和走失等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 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每年应当全面检修1次,及时排除险情,确保幼儿安全。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具有下列情形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造成损失、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生办园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保育、教育质量低劣的;
(四)不执行收费标准,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扩大收费的;
(五)造成幼儿触电、烫伤、冻伤、摔伤和走失等事故的;
(六)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施的。
第二十条 附设在普通小学的学前幼儿班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陕西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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