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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现实生活中,存在一些夫妻因为工作、学习等多方原因长期不在一个地方一起居住生活的情形。那么,这样的情况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分居”呢?答案是否定的。地理意义上的夫妻异地居住生活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分居”。法律意义的“分居”是指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互相不履行夫妻义务而分开两地生活。当然,如果异地生活的夫妻感情不和,也可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居”,前提是有夫妻感情不和的证据来证明。
如何证明夫妻分居的事实?
司法实践中,能证明夫妻分居事实的常见证据一般是以下几种:
1、一方在外居住的证明,如房屋租赁合同等;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协议;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分居文书或双方来往的邮件等可以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4、证人证言,但由于证人常常与为其作证的一方存在利害关系加之离婚涉及个人隐私,法院一般不采纳单独的证人证言,须结合其他的证据来认定分居的事实。
鉴于当事人对相关法律不够了解,取证经验相对欠缺,建议聘请专业律师帮助处理离婚相关事项,保障合法权益。
来源:豫法阳光、法务之家
诉讼离婚的分居判定,不光体现在夫妻双方分居时间长度上,还需要注意分居的法定条件。并不是所有分开居住的情形都满足法定分居条件,都能作为诉讼离婚时感情不和的依据。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南来北往》的大结局,是罕见的团圆模式,尽可能让出现过的角色再次出现,让我们看到几十年之后的他们,这份求圆满的心,其实并不常见。
在一趟列车上,我们看到了很多乘客,一些和马魁、汪新产生过关联,发生过故事的乘客,在我们以为不会再见的情况下,他们再次乘坐这列火车,多年之后重逢,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新生活,这符合我们对圆满的期待。
咬了汪新的弱弱出狱之后做了裁缝,感谢当年马魁和汪新抓了老贼一伙人,也等于是给自己铺好了路,一想到重操旧业,他就会想起马魁,想要走正路。
在火车上找了二三十年的瞎大爷孟青山,终于抓到了那个女人,虽然他的女儿还是没找到,但是他也接受这个现实,到了该下车的时候了,他在养老院度过晚年。
牛大力终于奋斗出了成绩,没有再变得很狼狈,他没有和姚玉玲在一起,这其实没什么遗憾的,牛大力的爱没有打动姚玉玲,两个不合适的人走不到一起,就不会遗憾。
彭明杰出狱之后,带着自己的女儿丽丽和外孙来看马魁,说出对马魁的怀念和感谢,当年丽丽结婚之后离开,就再也没有回来见过马魁,也是够绝情的,虽然是有一些误会,但是十几年都不解开,人情冷暖啊。
那个被收养的孩子马健,接了马魁的班,也做了乘警,大概他不会知道,自己的亲生父母是谁了,他是在一个有爱的环境下长大的,这样的孩子也许有先天的不幸,但是也有后天的幸福和幸运。
马魁没有和沈大夫结婚,这有点遗憾了,原本还挺期待他们相濡以沫白头到老的,但可能这只是我们最朴素的祝福,不见得所有祝福都能成真。
在火车上做生意的小温州还往返在列车上,当年为了一块手表寻死觅活的唐兴国成了大老板,和助手们坐一等座,但是不变的是他还是有点惧内。
卢学林和白玉霞这对昔日的恋人也碰面了,他们都成了垂暮老人,也都有了自己的家庭,感慨现在的高铁速度快,再也不用像以前那样,为了见面至少要坐车一整天,他们当年可是因为两地分居的问题闹翻的。
现实中,三十几年过去了,可能很多人不会再出现在一列火车上,重逢偶遇其实没那么容易,我想这是刻意为之的圆满和结局,满足了观众对角色命运探寻的期待。
这样难得的人人都有句号的结局,真的狠狠给了那些烂尾剧一点颜色。
在司法实践中,查明事实及正确的法律依据并不是法官一个人的工作。律师同样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一员,理应承担起为法官提供更多了解事实的途径,以及提供最适合的法律依据,帮助法官认清主要事实,以期在具体个案中,在排除不良干扰的状态下,做出正确判断。
房屋翻建后,房产性质的认定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在家理律师事务所指派刘雪杉律师所承办的杜某析产继承二审纠纷案件中,家理婚家律师认为翻建房屋即使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其他继承人对原物继承权利并未丧失;参与翻建一方并不全然获得房屋所有权,其他继承人对翻建房屋仍可以主张依法分割。
探析基本案情 还原事实真相
杜老先生与王女士1961年结婚,均系再婚,杜老先生婚前育有一子杜先生,王女士婚前育有两女一子,分别为王大女、王二女和王二。双方再婚时子女均未成年,一起生活在杜老先生祖宅212号院。1994年全家人均搬出212号院到城市生活。1998年杜老先生去世。2005年,王女士将地上房屋全部推倒重建,新建房屋用于出租经营。2019年王女士去世。王二主张房屋是王女士和自己一起翻建,自己是房屋共有人,并出示一份王女士自书遗嘱,主张按母亲遗嘱内容将212号宅基地上房屋归自己所有。杜先生不认可宅基地房屋全部归王二所有,提起继承诉讼。
一审判决作出 不服判决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杜老先生去世后,原房屋已灭失,212号宅基地上现有房屋为杜老先生去世后,由王女士和王二共同翻建,应作为王女士和王二共有财产,王女士部分按照其遗嘱处理由王二继承。故判决212号地上房屋由王二一人所有。杜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家理婚家律师的不懈努力之下,二审法院裁定认为一审事实未查清,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抓住重审机会 抽丝剥茧觅真相
原有房屋在杜老先生去世后已经全部拆除翻建,后来新建房屋还是否为杜老先生和王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
针对该问题,家理婚家律师认为,杜老先生去世后,其与王女士共有的房屋已发生继承而未分割,各继承人处于共同共有的状态,共有物的改造应经全部人员的同意;王女士未经继承人同意翻建房屋,并不意味着其他继承人对原物继承权利的丧失。
本案涉及的难点问题还有,王二是否因参与翻建而获得房屋的部分所有权?
针对该问题,家理婚家律师经向住建委网站咨询得到回复,该212号宅基地所在村集体土地,已在1987年就变为国有土地性质,那么地上房屋的性质就是城市平房,而2005年的房屋翻建并未经过审批,即使王二真的参与了翻建,也不能因翻建行为取得新房屋的产权。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0条答复:作为遗产的城市住宅平房未经审批翻建、改建、扩建,没有取得新的产权证或者经明确无法办理新产权证的,继承人要求继承该房屋及分割使用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法理情理分析 托起法治天平
从法理层面来讲,共有物的改造应经全部人员的同意;王女士未经继承人同意,也未经审批翻建房屋,并不意味着其他继承人对原物继承权利的丧失。从情理出发,杜先生自从父亲与王女士再婚后,与父亲和王女士以及王女士的子女一起生活,如一家人一般,成年独立后,也经常回家看望老人和帮扶家中,尽到了为人子女的义务,父亲和王女士生前对杜先生都非常满意,都表示过家里房产将来孩子们一人一份。但王女士年老后,其子女有了独占房产的念头,唆使老人违背事实和杜老先生生前意愿,造成亲人对峙公堂的局面,令人惋惜。
刘雪杉
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工作经历:
婚姻家事专业型律师
亲办婚姻家事案件200+
擅长调解、谈判、诉讼
从业八年,曾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影视中心法律热线咨询律师。律师的社会身份,与女儿、妻子、母亲的家庭角色,铸就了一名婚姻家事女律师理性与感性共存的个人风格。为人执着而真诚,温和而坚定,能从当事人的真实需求出发,努力为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在处理案件的同时照顾当事人的心理和情感,多角度提供有温度的解决方案。
在一个离婚案件中,被告在外地不接电话、避而不见,诉讼进程停滞不前,使我方当事人非常苦恼。为此,刘律师特意到被告老家,与村委会沟通了解到被告的实际居住地址并与其取得联系,耐心劝说、讲明利害后,被告终于同意出面与我方当事人协商,和平结束了两人的婚姻关系。
刘律师看重每一位当事人的委托,曾为多位LGBT人士的形式婚姻提供婚前咨询和促成协议,在社会现状暂时无法改变,LGBT群体只能采取妥协和变通的方式面对社会压力的情况下,尽最大努力帮助TA们保护自己,避免受到二次伤害。
同理心、耐心和责任心,这就是刘律师所理解的律师专业精神。她慎重对待每一起案件,因为案件的背后事关一桩婚姻、一户家庭、一个群体的幸福和未来。
经典案例:
调解离婚:助原告找到故意躲避的被告,通过专业沟通,助双方达成协议离婚;
彩礼纠纷: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同居期间的大额转账,助女方驳回男方诉讼请求;
析产继承:多位继承人离世,助代位继承人达成调解,解决十几年的家族矛盾;
房产分割:双方父母出资买房,助出资少的女方在离婚时获得一半房屋价值;
离婚纠纷:证明男方婚外同居,助女方获得超过三分之二的夫妻共同财产;
子女抚养:双方分居后男方将孩子送回父母老家,助女方取得孩子抚养权。
作者:常青松
由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引发的讨论持续发酵中。从数据来看,中国人口继续维持低速增长态势,且人口性别结构持续优化,但年龄结构不容乐观。人口少子化、家庭核心化以及人口老龄化,是当下中国乃至未来相当一段时长内的重要挑战。
挑战的显现以及人口惯性的客观规律,都共同指向人口政策的优化要加大且加快。近来网络上热议的“生个孩子奖励百万”的建议以及长时段内是否应鼓励生育的争论,都是在这个背景下提出的。
优化人口政策,鼓励生育被认为是抓手之一。然而值得特别警醒的是,中国的生育已由过去的“政策性少生”转变为现在的“意愿性少生”。具体而言,以前是人们想生但政策不允许生,现在则是政策允许多生但人们不想生。因为观念意识的转变是潜移默化和难以扭转的,由此说,这一转变更为棘手,这意味着实现“转变的转变”需要付出巨大的努力和更长的时间。
新世代的生育意愿比较低迷,再加上人口流动加剧,造成代际分居的普遍化,这共同推动家庭结构核心化的演变趋势。虽说家庭核心化是世界人口发展的趋势,但也是现当代影响最大且悄无声息的一场社会巨变。家庭规模、结构、功能方面的剧变对于国家的影响至深至远。从最新的数据来看,中国的平均家庭规模已降至3人以下,这客观说明大量空巢家庭和单身户家庭的存在。这一变化未来将在社会养老、人口流动调控、劳动力供给、国防发展等多个方面产生深远影响。
对于人口老龄化,人们普遍将其视作一种挑战和危机,但其也有积极一面。它客观反映了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进步、人口福祉的增长,也为老龄产业发展提供了客观的人口结构优势。究其内涵,人口老龄化是指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持续扩大的过程,它是一个相对的人口年龄结构描述指标。究其动力,出生、死亡和迁移都会影响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相对比例。
具体来说,因出生人口减少、人口寿命延长和年轻人口迁出流失,而导致的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相对增加的情况,分别称之为人口金字塔的“底端老龄化”;“顶端老龄化”和“腰部老龄化”。结合中国的国情来看,“顶端老龄化”和“底端老龄化”的双重演进在全国绝大部分地区都有体现。最为甚者,东北地区和西南地区除面临以上两种类型的老龄化外,还遭遇严重的“腰部老龄化”挑战。更严峻的是,随着时间的演进,在二三十年后,目前规模庞大的低领老年人口将会涌入高龄人口的队列,届时“人口高龄化”的挑战比老龄化更大。我们该不时自问,是否来得及在高龄社会到来之前做好“有备而老”。
当下中国的人口政策转变,可用“船大早调头”来形容。船大早调头,为时并不晚。未来,应对人口挑战,中国应未雨绸缪,提早布局。
首要的是让生育选择权回归家庭,并为那些有生育意愿的家庭提供最优的生育服务和养育支持,使生育家庭的养育成本减少,没有后顾之忧。至于有人口学者提出的“生一个孩子奖励100万”的做法,笔者认为值得商榷,这与我国现在处于并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有着很大差距。不过,这并不代表政府不应坚持鼓励生育的政策导向,这在现阶段仍十分必要。在中国中部以及东南沿海地区,传统生育文化依然有着不小的影响力,可多加引导提高生育。
其次要继续加强人才强国战略,提高人口的劳动生产力,把人口机会窗口的红利真正挖掘出来,以人口质量的提高换取人口数量可能的缺失。针对人口老龄化的挑战,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势必要向社会转移。政府要统合居家养老、社区养老以及机构养老以实现优化发展,同时逐步使社会分配向老年群体倾斜,继续完善养老保障。
针对家庭核心化的趋势,中国应在家庭发展方面同时借鉴西方社会的有益经验和本土社会的有益传统。譬如不断完善家庭政策并弘扬传统家庭的孝养文化等,对有困难的家庭及时扶持,对健全的家庭持续巩固、对所有的家庭进行家庭发展能力的引导。直面家庭核心化和人口少子老龄化所带来的新挑战,需要调动政府、社会、社区、家庭及个人的多方力量,共同努力。
(作者系厦门大学社会与人类学院人口与生态研究所副教授)
来源: 光明网-时评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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