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人都有适合自己的旺日。有时候运气不好是因为时机还没到,有时候是因为其他方面被挡住了,所以有重要的事情要选择好日子。其中,最容易受到影响的是家庭运气。家庭运气好了,生活会丰富多彩,顺利如意。所以搬家的时候要选择好日子。
2022年6月12日,宜入宅吗?
这一天不是黄历中的入宅吉日,可以重新选择一个好的黄道吉日入宅。
2022年6月12日入宅黄历
【阳历】2022年6月12日星期日
阴历2022年5月14日
【冲煞】冲虎(庚寅)
【宜】旅游 着火 入葬 破土 生子 要求继续动土 开钻 结婚 拆迁 装修 搬家 旅行 安床 结婚 祈福 修建 安葬 领证
【忌】理发 造船 挖井盖屋
【胎神占方】厨灶内北
【彭祖百忌】丙不修灶必见灾难 申不安床鬼鬼入室
【星宿】尾宿(尾火虎)
【凶神宜忌】月煞 月虚 血支 天贼 五虚 八风 八专
赤口
【十二神】满执位
【财神】正西
【日禄】寅命互禄 丁,命进禄
【九星】九紫-天乙星(火)-吉神
【物候】
【月相】小望月
【得金】七天得金
【分饼】两人分饼
【治水】八龙治水
【耕田】五牛耕田
【阳贵神】正西
西北【阴贵神】
如何选择最好的入宅吉日?
这一天不是一个好的入宅日期。如果你想拥有繁荣的家庭财富,你需要配合个人八字。以下【入宅吉日】可选择搬迁吉日。
传统的入宅习俗,讲究
1. 中国的传统仪式不能避免粗俗。到达新房子后,父母首先打开门,把炉子放在客厅的中央。炉子里的红火象征着家庭的繁荣。此时,他们应该大声朗诵吉祥的句子,如进入新房子,家庭富裕,每个人都会回应。
2. 入宅家里的电器都需要提前准备好轻拿轻放,大到搬床、电视机,小到随身物品。重要物品随身携带,贵重物品叮嘱工人,结账时记得对物品清点,结帐后索要或收据。
3. 选择一天进进入房子后,你需要先打开炉子。在选择一天的丈夫或主人打开门后,先进的房子到厨房用火柴点燃新炉子,用旧水和新房子的水冲进一桶,用这种和谐水煮糖粥供家庭食用,这意味着家庭和谐,生活比甜蜜更甜蜜。
新华社巴黎3月17日电(记者肖亚卓)2022-2023欧冠联赛八强抽签仪式17日进行,卫冕冠军皇家马德里抽中老对手英超豪门切尔西,连续三年在欧冠淘汰赛中与“蓝军”对决。
欧洲足联官网截图
上赛季两队同样是在八强战中相遇,当时皇马以两回合总比分5:4胜出。而在更早的2020-2021赛季,两队在半决赛中有过交手,切尔西以总比分3:1获胜晋级。
这一半区的另一场对决同样是强强对话,英超卫冕冠军曼城将对阵德甲“霸主”拜仁慕尼黑。
相比之下,另一个半区的整体实力显得稍逊一筹——AC米兰将与那不勒斯进行意甲“内斗”,而国际米兰将与葡超劲旅本菲卡争夺一张半决赛入场券。
四分之一决赛首回合较量将于4月11日和12日举行,一周后将进行次回合比赛。
《民法典》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支付违约金作为合同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重要方式,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的双重属性。补偿性是指违约金的主要功能为填补违约相对方损失的法律性质。补偿性原则体现在:一是因违约造成财产损失的情况下,应当以实际损失来确定赔偿范围;二是损失赔偿不能超过实际损失。守约方获得的赔偿只是弥补其损失,不可因此获利。而惩罚性是指通过高于实际损失数额的违约金来对对方的违约行为进行法律谴责。
基于违约金的特性,在实务中应把握违约金条款设置的合法性、合理性。
《民法典》第585第2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根据该条款,违约金的承担与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紧密相关,然而“损失”的程度只有在违约行为发生时才能够确定,需要法官根据客观事实证据认定并通过主观判断酌情予以调整。但对于调整的规则和幅度,法律并未明确,也很难明确。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违约金调整的幅度容易引发争议。本文将以房屋租赁合同为例,浅谈违约金过高时的调整规则。
房屋租赁合同中双方在违约责任条款中一般会约定违约金,即:当承租方出现拒付租金、延迟支付租金或出租方拒绝交付租赁房屋、迟延交付租赁房屋等违约情形时,违约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房屋租赁合同中关于损失的认定《民法典》第584条对损害赔偿范围做出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财产上的直接减少,间接损失指可以预期取得利益的减少。在房屋租赁合同当中,守约方往往会主张其在租赁合同正常履行情况下可以获得的预期利益损失,比如合同履行期内开展经营可以获取的经营利润、转租可以获取的租金利润等。但上述损失在司法实践中难以确定,此时法院如果认为守约方主张的违约金过高,一般会基于公平原则来酌情调整违约金。
相关案例(2022)鲁0112民初303号
【基本案情】2021年6月12日,于XX作为委托人甲方,优客XX公司作为租赁代理机构乙方,双方签订了《济南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一份。房屋租金为人民币_3600元/月,双方约定甲方如迟延交付房屋达7日且未征得乙方同意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按甲方违约处理。合同签订当日,优客XX公司通过其工作人员齐X的账户向于XX转账10800元,当日优客XX公司组织员工帮助于XX搬家,2021年6月15日于XX通过微信向优客XX公司工作人员齐X发送消息称租赁房屋已售,无法继续合作,租金会退还。2021年6月16日齐X收到于XX的转账10800元。原告根据《合同》第十条第一款,“出租代理期内甲方需要提前终止合同的,应提前30天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200%支付违约金”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7200元。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于XX与优客XX公司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优客XX公司应当履行支付房屋租金的义务,于XX应当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本院认为于XX在合同签订后第3日便要解除合同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但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本院依法予以调整。综合考量其实际损失,本院酌定违约金为3600元较为适宜。
【裁判结果】本案中出租人拒绝交付租赁房屋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向原告主张月租金200%的违约金7200元,法院认为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酌定违约金为3600元。
(2020)浙0108民初1963号
【基本案情】2019年7月31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承租位于杭州市滨江区××街道××路××号××室房屋用于办公,租赁期自2019年7月31日起至2020年7月30日止。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第二、第三季度租金271022元,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119489元,欠付原告第二、三季度租金151533元,欠付第四季度租金135511元,且至今未支付过任何履约保证金。原告请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年租金的30%支付违约金162613.2元。
【法院观点】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之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双方在合同的违约责任中约定,被告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15日的,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当年年租金的30%违约金,且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已收取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造成原告经济损失的由被告全部承担。原告据此主张当年年租金30%的违约金162613.2元。被告抗辩因双方互负违约责任,要求予以抵销,且该违约金过高。被告要求抵销违约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关于违约金过高的抗辩,本院予以采信并酌定以两个月租金标准计算违约金为88860元。
【裁判结果】本案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以当年年租金3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162613.2元。被告抗辩称违约金过高,法院最终酌定以两个月租金标准计算违约金为88860元。
违约金过高的认定及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虽然合同法解释二已经废止,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21〕94号)认为新的合同法司法解释尚未颁布前,应仍将上述条文作为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的依据,只不过不可在司法实践中直接引用。故在房屋租赁合同中,虽然当事人约定了违约金,但是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可能会被认定为违约金约定过高。
法条链接:《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纪要》)第50条明确:认定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一般应当以《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的损失为基础进行判断,这里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除借款合同外的双务合同,作为对价的价款或者报酬给付之债,并非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不能以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而应当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从上述法条中可看出,违约金是否过高要从实际损失、履约情况、违约程度、当事人过错程度综合判断。房屋租赁合同当中,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超过4倍LPR不是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两者之间并无直接关联。
法条链接:《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 【损害赔偿的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北京、上海高级人民法院也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违约金过高的判断标准如何确定的问题进行解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25条:房屋租赁合同的违约方主张违约金数额过高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以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为基准,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过错、预期利益、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是否适用格式合同或条款等多项因素予以确定。承租人主张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数额过高,经审查出租人实际损失无法确定的,一般以欠付租金为基数,以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标准对违约金数额进行相应调整。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事审判中规范违约金调整问题的意见》第9条规定:守约方的实际损失无法确定的,法院认定违约金过高进行调整时,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综合考量违约方的恶意程度、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等因素的基础上,可以参考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从这可以看出个别地区对违约金的调整幅度进行清晰地规定,支持参照不超过4倍LPR的标准进行调整。
相关案例结语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租赁合同中违约金的调整整体采取模糊化处理,针对具体个案的具体情形进行调整,并非采取“一刀切”的处理方式。不论是理论还是实践,我们认为违约金的作用主要倾向于“赔偿为主,惩罚为辅”。法院对违约金的调整也并非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否定,而是维护公平正义、诚实守信法律原则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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