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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3年是哪个朝代 公元1163年

发布时间:2024-06-01 23:16:21作者:稳走感情路来源:网友投稿

1163年是哪个朝代 公元116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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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锅头家族内乱,谁是谁非法庭上见

文/陈煜

继牛栏山二锅头的假酒事件后,北京二锅头又出事了。经匿名人士举报,该酒在包装上对其商品的质量、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宣传,涉嫌欺骗误导消费者。

二锅头:二次申诉涉嫌欺诈有哪些?

这次北京二锅头被指涉嫌欺诈主要是有三个方面:

其一:商标上的文字“小方瓶”和“北京二锅头”分别与“中华老字号”文字一起使用;对此二锅头称“永丰”系中华老字号,北京二锅头又是我公司的企业老字号,加上不知名“小方瓶”并不会产生傍名牌等扩大化的商业效应,不会误导消费者,更不存在欺骗消费者。

其二:在酒瓶和包装箱上标注了“源自1163年皇宫贡酒”。二锅头拿出了《北京通史》作为证据,其中第四卷第228-229页记载了酒的酿造及控制,也记载了大定三年(1163年)金朝位于如今的北京市大兴区,也就是目前二锅头公司的位置。

其三:是关于“中国3.15消费者可信赖产品”这个荣誉,但恰恰又是该荣誉被指属于违法行为。至今“中国3.15消费者可信赖产品”也没有被任何单位撤销,是真正有效的证书。

法院判决:确实属于不正当竞争

据懂酒谛了解,区市场监督局认定二锅头公司是酒的生产企业,在酒的包装上存在对商品的质量、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在未获得商标显著认读文字“小方瓶”和“北京二锅头”分别与“中华老字号”标识和文字组合使用;在装酒的瓶体和包装箱箱体上标注“源自1163年皇宫贡酒”,但不能提供“源自1163年皇宫贡酒”的真实性和传承性可追溯的历史记载的资料和证明材料;在酒的包装箱箱体上标注“中国3.15消费者可信赖产品”,经查评选单位不合法。二锅头公司对其商品质量、用户评价、曾获荣誉做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情节较重。

律师:同行更关心“宣传”

懂酒谛智库,北京典凡律师事务所孙敏律师针对此事,表达了自己的看法:无论是酒企还是其他企业,在广告宣传中进行了虚假宣传,会同时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第二十一条同时规定了经营者在商业宣传中,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损害竞争对手的利益。同时,《广告法》第二十八条也规定了虚假广告的情形,如商品的性能、功能、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商品的内容与商品实际情况不符,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或以虚假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等情形。

企业切不可存侥幸心理,一些夸大、不实的词汇在短期内很容易抓住大众的眼球,同时也会埋下隐患,一时侥幸没有问题,不代表一直没有问题。商业宣传中出现违法情形,有可能会引起同行的关注,或“专业纠察队”的注意,从而向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也有可能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动履职监督的过程中发现问题进行处罚。罚款的数额会根据违法企业的知名度、销售情况、盈利所得或广告费用情况综合考虑。

企业要审慎对待自己的商业宣传,违法宣传,除了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的巨额罚款外,还有可能会有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情形严重者还有触犯虚假广告罪面临刑事责任。

关于北京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技管市监处罚〔2022〕194号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发布关于北京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技管市监处罚〔2022〕19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类别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相对人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类别处罚内容罚款金额(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有效期公示截止期处罚机关备注
京技管市监处罚〔2022〕194号
北京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1100007382008775
110000007167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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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学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
当事人生产的“永丰牌”42度北京二锅头(黄龙)白酒、42度北京二锅头(出口型小方瓶)白酒、42度六六大顺北京二锅头白酒、北京二锅头小粮窖42度白酒、北京二锅头经典鸿运50度白酒、北京二锅头经典鸿运46度白酒等多款酒瓶瓶身、酒盒外包装上标注“源自1163皇家贡酒”、“源自1163年皇家贡酒”、“源自1163年皇宫贡酒”字样,当事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无连续性、继承性、可追溯的历史记载。 2019年6月,当事人接受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因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行为,保定市满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2月10日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2020年7月13日,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2日作出驳回其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当事人提起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8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我单位接到的15件移转举报线索中,时间跨度自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其中有12件商品照片显示生产日期为2020年2月10日之后,即接到保定市满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决定书后所生产;有6件商品照片显示生产日期为2021年4月28日之后,即接到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判决之后所生产。当事人称违法行为发生后即召开内部会议进行管理整顿,及时通知相关经销商及合作商组织开展涉案产品的召回工作,将召回的涉案产品暂存于当事人公司或合作商库房内,当事人提供的视频、照片等证据材料可以显示其针对“42度龙瓶”、“46度龙瓶”、“50度龙瓶”、“42度六六大顺瓶”、“小粮窖瓶”、“小方瓶”、“扁方瓶”等涉案产品,分别实施了召回、更换合格包材、遮盖加贴违法字样或销毁问题包装等整改措施,通过多种处理方式采取补救手段,主动减轻、消除不良社会影响。 酒的外瓶、外包装盒作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最直接参考的标准,应是商家实施正确商业宣传的媒介,当事人生产的上述酒品外包装上标注“源自1163皇家贡酒”、“源自1163年皇家贡酒”、“源自1163年皇宫贡酒”等字样的描述与实际情况不符,当事人虚假提高了自身美誉度,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利益,误导了消费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罚款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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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2
2099-12-31
2025-11-22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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