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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箔是什么意思日语(金箔是什么意思)

发布时间:2024-05-30 06:55:39作者:君心似我心来源:网友上传

金箔是什么意思日语(金箔是什么意思)

本文目录一览:

金箔是什么意思?

“24K金箔”真的能吃吗?专家:以此为“噱头”纯属误导

金箔牛排、金箔刺身、金箔巧克力……

现如今有不少餐厅

以“食用金箔”为噱头吸引消费者,

推出“贵气”菜单。

但是“金箔”可以作为食品配料吗?

若不是“真金”,商家如此宣传是否涉嫌虚假宣传?

消费者若食用后损害健康该如何维权?

记者采访了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教授任超

“食用金箔”用途是装饰

不能用于食品生产经营

任超表示,所谓的“食用金箔”本身不可食用,其用途应为装饰。也有相关产品在瓶身直接注明“装饰用不可食用”的文字。2022年1月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违法行为的通知》(国市监食生发〔2022〕18号)(以下简称《通知》),“严厉禁止食品生产者、销售者、餐饮服务提供者生产加工、采购销售、制作售卖金银箔粉类食品。”

他进一步指出,《通知》明确提出金银箔粉类物质食品存在食品安全风险。此前,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目录》的“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及相关标准”一栏,也未含有“金箔”或者“金”相关项目。

“由此可知,金银箔粉类物质食品不是食品添加剂,不能用于食品生产经营。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行为则明确违反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据此对经营者作出行政处罚。情形严重者,公安机关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拘留。

以此为“噱头”误导消费者

要担责!

此外,任超还指出,由于金箔用途本为装饰,广告或菜单标明“食用金箔”、“可食用”等字样属于虚假宣传。而经营者以“金箔”为噱头,吸引消费者注意以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对“金箔”的可食用性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认为该物质可被食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依照《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人体并无法吸收‘黄金’,该元素也非人体所必需,甚至消费者食用三无产品或过多摄入‘金箔’可能会危害人体健康。”任超表示,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违法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并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违法生产经营者和销售者、餐饮服务提供者等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时,消费者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违法行为,向商家积极维权。”

来源: 上海法治报

神秘而精致的太阳神鸟金箔及其背后的古蜀崇拜

金沙遗址出土太阳神鸟

黄金,华贵雍容,色泽富丽,从古至今受到人们的珍爱。黄金的硬度不高,柔韧性却极好,容易加工成各种贵重的饰件或器皿。到了商代,中国北方地区、中原地区、西南地区都相继出现了金器。 其中,在成都金沙遗址出土的“太阳神鸟”金箔尤为珍贵,2005年8月16日,“太阳神鸟”金箔图案从1600余件候选图案中脱颖而出,成为中国文化遗产标志,它以其神秘和精致,展示了古蜀人的智慧与魅力。

蛙形金器

古蜀金沙:一个崇尚黄金的民族

在金沙遗址博物馆,你可能会发现,很多古蜀国的重器如“太阳神鸟”金箔、金冠带、金面具等都是以黄金制作的,金沙遗址现已出土金器200余件,其数量与种类都是中国同时期发现之最。

何以金沙遗址出土如此之多的金器?

金冠带

金冠带线描图

我们知道,在中原和北方地区的商周文化中,青铜器十分流行,象征国家最高权力的是用青铜制成的“九鼎”,黄金制品不仅出土数量很少,且居于十分次要的地位,基本为装饰品。

与此相反,金器在古蜀文化中是却另一番景象,象金杖、金冠带都是国家最高权力的象征,黄金制品在古蜀文化中具有极高、极优越的地位,甚至超过青铜器。在金器出土数量和使用方面的差别,反映了古蜀人与其它地区的人们对黄金制品具有不同的价值观念,正因为古蜀人对黄金的崇尚,才有了今天我们在金沙遗址发现的如此众多的精美黄金制品。

金沙遗址出土了这么多的金器,对黄金的需求量一定很大,那么,这些黄金是从哪里来的呢?

通过对金器的化学成份分析,金沙遗址出土的金器都是用自然砂金加工而成。

早期的采金技术,一般都是“沙里淘金”。地质调查证实,黄金矿藏在四川盆地西北部和盆地周缘有广泛的分布,矿石种类以砂金为主。在盆地西、北周缘的大江大河及其支流的河谷地带,尤其是河谷由窄变宽处、转弯处和支流交汇处,往往都是砂金富集的地方,如涪江的平武古城矿区、白龙江的青川白水矿区、嘉陵江的广元水磨矿区等。

此外,在川西高原的岷江、大渡河、雅砻江的一些地段,也有品位很好的金矿分布,这些金矿可能是金沙遗址金器原料的来源地。

鱼纹金带

太阳神鸟:一件三千年前的艺术品

2001年2月25日,在位于成都市区西北金沙村的考古工地上,一块直径约10厘米的小泥块引起了现场考古学家的注意,在这个不起眼的泥土中不经意的露出了一个小金角,阳光下显得尤其耀眼,考古学家们用竹片和油漆刷小心翼翼地剥落了泥块外层的松土,泥块包裹的金块终于全部清理出来,已被揉成一团,不能辨识器型。

随后经过文物保护人员进一步的清理工作及药水浸泡后,工作人员用镊子轻轻地展开金箔,它终于露出了“真容”。金箔外轮廓为圆形,图案可分为内外两层,均采用镂空的方式来表现。

内层图案为等距分布的十二芒太阳纹;外层图案由四只等距分布相同的鸟构成。这很容易使人联想到神话传说中的太阳和神鸟,因此,考古学家们将其定名为“太阳神鸟”金箔。

经测量该金箔重20克,外径12.5厘米,内径5.29厘米,厚0.02厘米,其含金量高达94.2%,为金沙遗址出土金器中含金量最高。

金面具

从“太阳神鸟”金箔残留的痕迹分析,至少采用了热锻、锤揲、剪切、打磨、镂空等多种工艺。

先用自然金热锻成为圆形,然后经过反复的锤揲,使金箔的厚薄基本一致,第三步用剪切的方法去掉外表参差不齐的部分,使其成为一个较为标准的圆形。第四步是在圆形的金箔片表面画出整个图形(包括太阳及光芒和四只鸟),最后根据已画的纹样反复刻划切割形成镂空。

由于切割工具不十分锋利,要实现纹饰图案的镂空,必须进行反复刻划,而且每次的刻划不可能与上次刻划的线条完全重合,以至于在太阳的光芒、鸟的四周都留下了大量的多次刻划的痕迹与细小的褶皱。正是因为其经过上述多道工序而成,因此,太阳的光芒的长短、大小略有出入,四只鸟的细部也有极小差异。也正因为如此,“太阳神鸟”金箔才更有动感和生命力。

如此薄的金箔不能作为单独器物来使用,应是贴附于其它质地器物(很可能是红色的漆器)上作为装饰。但遗憾的是,出土文物中尚未发现有此类器物,至今,考古学家们对“太阳神鸟”金箔的用途仍无法解答。

精美绝伦的“太阳神鸟”金箔构图严谨、线条流畅、极富韵律,充满强烈的动感,四只展翅飞翔的神鸟围绕着太阳生生不息、循环往复的飞翔,寓意深远,它不仅是是古代人民深邃的哲学宗教思想、丰富的想象力的体现,更是非凡的艺术创造力和精湛工艺水平的完美结合,是古蜀黄金工艺辉煌成就的代表。在今天的人们看来,“太阳神鸟”金箔仍是一件极为精美的艺术品。

金箔残片

阳鸟飞翔:一曲太阳和凤凰的颂歌

“太阳神鸟”金箔出土于金沙遗址祭祀区内,这里是古蜀王国商代晚期至春秋早期(约公元前1200至前650年)一处专用的滨河祭祀场所,面积约15000平方米,目前已经出土了金、铜、玉、石、漆木器等6000余件,还有数以吨计的象牙、数千枚野猪獠牙、鹿角和陶器等。在祭祀区内还发现了九个成方形、排列整齐的柱洞,据专家研究,此处很可能就是金沙先民举行祭日仪式的祭台。

金箔残片

“太阳神鸟”金箔出现于如此神圣的场所,其自身必定承载着古蜀人对于自然的无穷想象及丰富的文化内涵,也是古蜀先民远古太阳崇拜文化的缩影。

古蜀金沙先民将太阳和鸟刻划在一起有何意义呢?

目前,对金箔上的图案可有两种解释。

一是认为旋转的火球是太阳神,围绕着它的四只鸟是中国古代神话中太阳神的四个使者,并寓意东、西、南、北四个方向。

二是旋转的火球是太阳,四只鸟是托负太阳在天上运行的神鸟,该图案所表现的就是“金乌负日”这一中国古代神话传说。传说中国古代天上有十个太阳,是帝俊与羲和所生,他们住在东方汤谷的扶桑树上,太阳被金乌所背负,一只返回后另一只又接着出去,每天轮流着从东方的扶桑飞向西方的若木。汉代画像砖上发现的太阳形象就是一只鸟背着一轮圆日作飞翔状。

大多数学者都赞同第二种解释,认为“太阳神鸟”金箔就是对“金乌负日”的古代传说的最好印证。当古人对自然现象无法作出解释时,便认为有一个超自然的神灵在支配世界,人的活动受制于、听命于神的意志,因而产生一种崇拜,人们必须通过虔诚的祭祀活动与神灵沟通,表达人的愿望,领受神的旨意,祈求神的庇护,以达到驱灾祛魔,诸事顺利的目的。

“太阳神鸟”金箔表现了古蜀人对太阳和鸟的崇拜,是研究古蜀国宗教祭祀活动和中国古代神话传说的重要物证,表达了远古先民对太阳孜孜不倦的追求,对光明不间断的向往。

经过多年的考古发现证明,对太阳和阳鸟的崇拜是古蜀族千百年来传承的古俗。古蜀文化中也发现了大量反映太阳和阳鸟崇拜的遗物,如三星堆遗址出土的铜太阳形器、栖息有九只鸟的青铜神树等。

金面具

在金沙遗址,这种信仰体现得尤为清晰,除“太阳神鸟”金箔外,金沙遗址出土的青铜立人头上戴着太阳帽,俨如光明的使者或太阳神的化身出现在祭祀活动中;带柄铜璧上首尾相接的三只神鸟图案与“太阳神鸟”金饰一样,是古蜀人太阳和阳鸟崇拜的真实写照,此外还有一些独立的鸟形文物,充分表达出古蜀人对太阳和阳鸟的崇奉与爱戴是多么的强烈与执著。

古蜀国的王族号也与太阳有关,古蜀最后一个王族号为“开明”,“开明”本来就是与太阳升起密切相关的词汇,开明王族的家族墓地——商业街船棺墓的棺木上也刻划有与太阳崇拜相关的图案。所以,东晋时期的常璩才将他的四川地方志书称之为《华阳国志》。

喇叭形金箔

崇拜太阳:一出世界的古老礼则

金碧辉煌的太阳,亘古以来,就辉映着地球,滋润着万物生长,古代民族不能理解太阳的奥秘,以为太有能使万物复苏、生长的超自然力量,于是敬仰太阳,崇拜太阳,并创造出了难以计数的令人激动不已的太阳神话。

圆形金箔

对太阳的崇拜是中华各民族共有的习俗。“夸父追日”、“后羿射日”的神话传说、乃至于三皇、五帝和秦汉以后最高统治者的称号,都与太阳有着密切的关系。中国古代最晚于尧舜时期,部落联盟就有了固定的崇拜日神仪式,历经商周时期的发展,至汉代逐渐完善,从此历朝历代都遵循成例,对太阳的盛大祭典不曾含糊。

考古资料中也有大量的实物证明,从北到南,由东到西,从远古到近代都发现有与太阳相关的文物。在史前岩画上,各种不规则的圆圈周围布满了长短不一的放射线条,这是远古先民心中的太阳;在江南河姆渡遗址,人们精心创造出了两只鸟护卫着太阳的图案,今人为之取名为“双凤朝阳”。

在黄河上中游,新石器时代的居民就将太阳的形象以各种方式绘制在彩陶上,记录了许多古老的太阳神话;在黄河下游,大汶口遗址出土的陶尊上刻划了与太阳有关的符号;在中原地区,二里头遗址出土的陶方鼎有呈旋转状的太阳纹;在南方民族地区出土的许多铜鼓鼓面的中心也常常铸出一轮带着光芒的太阳;在汉唐墓葬的壁面或穹顶上,人们用壁画的形式来表达对太阳的崇拜。

金盒

太阳也是世界很多古代民族的崇拜对象,在世界古代文明发源地之一的埃及,他们的大多数神祗都与太阳有关,其中第一个被推为全埃及之神的“霍鲁斯”就是太阳神;从第五王朝开始,埃及的法老就将自己认定为太阳神的子嗣,以此来表示自己出身的尊崇。

在古希腊的神话中,众所周知的阿波罗是太阳神的化身,也是万能之神。传说每日黎明,阿波罗就会登上太阳金车,拉着缰绳,高举神鞭,巡视大地,为人类送来光明和温暖。

在印度,吠陀时期至高无上的“因陀罗”,是被尊为太阳与光明之主的天神。在古玛雅文化中,有巍峨壮观的太阳神庙。西亚苏美尔时期出现的美索不达米亚地区人们共同尊崇的三神之首“安努”,据说也是上天的化身,以后该地区所有神祗更全都与天上的星辰发生了联系,其中为全国崇奉的“沙玛什”语意就是太阳。

来源:搜狐网

“24K金箔”真的能吃吗?专家:以此为“噱头”纯属误导

金箔牛排、金箔刺身、金箔巧克力……

现如今有不少餐厅

以“食用金箔”为噱头吸引消费者,

推出“贵气”菜单。

但是“金箔”可以作为食品配料吗?

若不是“真金”,商家如此宣传是否涉嫌虚假宣传?

消费者若食用后损害健康该如何维权?

记者采访了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教授任超

“食用金箔”用途是装饰

不能用于食品生产经营

任超表示,所谓的“食用金箔”本身不可食用,其用途应为装饰。也有相关产品在瓶身直接注明“装饰用不可食用”的文字。2022年1月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违法行为的通知》(国市监食生发〔2022〕18号)(以下简称《通知》),“严厉禁止食品生产者、销售者、餐饮服务提供者生产加工、采购销售、制作售卖金银箔粉类食品。”

他进一步指出,《通知》明确提出金银箔粉类物质食品存在食品安全风险。此前,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目录》的“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及相关标准”一栏,也未含有“金箔”或者“金”相关项目。

“由此可知,金银箔粉类物质食品不是食品添加剂,不能用于食品生产经营。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行为则明确违反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据此对经营者作出行政处罚。情形严重者,公安机关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拘留。

以此为“噱头”误导消费者

要担责!

此外,任超还指出,由于金箔用途本为装饰,广告或菜单标明“食用金箔”、“可食用”等字样属于虚假宣传。而经营者以“金箔”为噱头,吸引消费者注意以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对“金箔”的可食用性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认为该物质可被食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依照《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人体并无法吸收‘黄金’,该元素也非人体所必需,甚至消费者食用三无产品或过多摄入‘金箔’可能会危害人体健康。”任超表示,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违法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并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违法生产经营者和销售者、餐饮服务提供者等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时,消费者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违法行为,向商家积极维权。”

来源: 上海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