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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角”是一个多音词,既可以读作“kǒu jiǎo”,也可以读作“kǒu jué”。当读作“kǒu jiǎo”的时候,是嘴边的意思,如口角流涎、口角生风。当读作“kǒu jué”的时候,是争吵的意思,如发生口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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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之间难免有口舌之争,引发冲突也是常有的事。大家认为我打不还手,总不该有责任吧。人被打了,住院治疗,检查项目及护理级别是否医院说了?
韩某与刘某同系吉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工人。2023年10月12日凌晨,因工作原因韩某与刘某发生口角,双方互相对骂,刘某先用手怼韩某,进而用脚踢韩某,韩某未还手,造成韩某身体受伤的后果。韩某当天到东丰县中医院住院,治疗22天,被诊断为:右侧颧部软组织挫伤、鼻部挫伤,胸背部软组织挫伤,二级护理,出院诊断全休7天,共花费医药费7,735.36元。往返车费花费200.00元。韩某受伤住院期间及全休期的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费及交通费共17688元。
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韩某亦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法院酌定其承担20%的责任,刘某承担80%的责任。
韩某在事件发生之初的行为。虽然他没有动手打刘某,但他的言语攻击无疑是事态扩大的一个原因。因此,韩某也存正一定的过错,也承担了20%的责任。
刘某对于判决持有以下三点异议:1、韩某住院22天是不合理的。指出韩某受点外皮伤的患者来说,住院治疗22天属于“小题大做”、扩大治疗时间。2、住院期间是二级护理是没必要的,韩某仅受皮外伤,完全能生活自理,没有必要二级护理。3、责任比例分担是不公平的,即便由刘某承担主要责任,也不应超过70%的责任。
刘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刘某觉得韩某只是受了点皮外伤,不至于住院22天,还申请二级护理,完全是小病大治,乱花钱,多花钱,让他承担了更多责任。你们觉得韩某是过度治疗了吗?也许会有人问刘某,如果是你被打了,你会不会要全面检查,住院住到完全好了再出院,尽量请护理,使自己舒服一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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