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烟台大学法学院教授 孙季萍
在清代,“发式”的意义超出了审美范畴,有关头发的蓄与剃,事涉政治、法律,关乎生死。清军入关之初,曾颁布“薙发令”,薙,意为剃——强迫被征服地区的男子从头顶处蓄发成辫而剃光四周的头发,称“小顶辫发”,不从令者,斩。因为这一法令,不知有多少汉人人头落地。乾隆十三年(1748年),又发生了一场因头发的去留而引发的恐慌。这一次,头发不是被强制剃掉,而是要它留在头上。这一事件虽没有像清初剃发令那样引来大规模,但乾隆帝针对涉事官员的兴师问罪,令官场胆战心惊。事情的起因,是乾隆十三年三月皇后富察氏(谥封孝贤皇后)的病逝。
高官大员因“剃发”而被劾
富察氏是乾隆的结发之妻,他们感情笃深。不幸的是,乾隆十三年三月,在随乾隆东巡泰山途中,富察氏外感风寒,溘然离世。突然的变故令乾隆伤心欲绝,接下来的皇后丧礼,隆重而周全,极尽哀仪。但是,在繁复又漫长的丧仪过程中,皇帝的丧妻之痛似乎未能获得臣子们的“情感共鸣”,君臣之间在有关丧仪的心理认知和行为表现上屡屡不合拍,有不少大臣因此而获罪。“剃发”问题,便是其中之一。
这里的“剃发”,是指蓄“小顶辫发”者剃掉顶发四周新生出的头发,依满洲旧俗,这一行为在国丧和父母丧期是被严格禁止的。乾隆帝认为,孝贤皇后丧礼百日之内,应依此制而行。但没有料到,百日未满,揭报剃发者的题本(中国明清时期奏疏文种名称之一)便接踵而来。
先是乾隆十三年六月,有山东沂州营都司江兴汉(正四品绿营武官)、奉天锦州府知府金文淳于孝贤皇后百日内剃发被参,乾隆对此颇感意外,即命将二人交刑部问罪。乾隆对知府金文淳不顾他人劝阻一意擅行剃发的情节尤为气愤,认为其“情罪至为可恶”,应立行处决。
时隔一个多月,乾隆收到了另一纸弹劾剃发者的奏本:江苏巡抚安宁参南河总督周学健,称孝贤皇后丧仪二十七日(允许脱下丧服之日)刚满,周学健即与属员一同剃发。这一奏劾,令乾隆帝“深为骇异”,他对周学健痛加斥责:身为翰林,深沐君恩,于此名分攸关之处,弃常蔑礼,丧心悖逆,且不惟一已敢于犯法,并其所属随从,一同效尤,上下公同违制,罪责难逃。周学健被立即押解京城,交刑部治罪,与此同时家产被查抄。
不料,紧接着又有更严重的案件报来:湖广总督塞楞额、湖北巡抚彭树葵、湖南巡抚杨锡绂,及两省文武官员均在皇后之丧二十七日之后剃发。与周学健所不同的是,这三位大员均系“自劾”——是前两起剃发案处理过程中乾隆帝的严厉态度,令已然剃发的两湖官员心生恐惧,慌忙自首,请求处置。
可以想象乾隆帝接到两省官员“自劾”之状时的心情,在乾隆看来,这三位督抚大员,权高位尊,本应知“君臣大义”。尤其是湖广总督塞楞额,系满洲正白旗人,对祖制更应谙熟于心,而事实上恰恰是他,率两省文武集体违制,断难原宥。他在谕旨中指斥塞楞额“丧心病狂”,质问他:“汉人犹尚诿曰不知,满洲世臣而亦不知此乎?”塞楞额立即被拿交刑部治罪。对于两位巡抚,乾隆以其乃“顺从总督”,情有可原,令革职留任,以示薄惩。
很快,乾隆发现违制剃发的官员太多,不能再查究下去了,他谕旨地方各省督抚,停参剃发者。已被参者,乾隆开始改判轻罚,甚至赦罪,但是,旗人知而故犯不得赦免——塞楞额很快被赐死。南河总督周学健,初判斩立决,后被从宽革职,但是不久之后,其婪赃徇私案发,终被赐自尽。可叹两位封疆大吏,因剃发而送了性命。塞楞额,历仕康、雍、乾三朝,自雍正二年(1724年)起,官至封疆;周学健,治河之能臣,自乾隆八年(1743年)起任福建巡抚,后任闽浙总督,南河总督,周学健虽终因“鬻官”而获死罪,但《清史稿》中说:“(周学健)虽以他事诛,然得罪仍在初狱。”初狱,即剃发之狱。
剃发有罪,律例无文
乾隆处罚以上满汉大臣的依据,是“国恤百日内不得剃发”之制。然而,《大清律例》、皇帝诏敕、刑部成例中均未见这一规定。《清高宗实录》记载,皇后逝后,乾隆即命礼部奏报丧仪,而为乾隆帝“令即行之”的丧仪中有以下两条:
第一,令在外文武各官,于奉到日为始,摘冠缨,齐集公所,哭临三日,持服通前二十七日而除,三日后照常办事,督抚以下,仍照旧例。
第二,在京王公百官,咸缟素二十七日,百日剃头。百日内有应行典及朝会坐班,咸用礼服吉服,入朝奏事,皆素服,冠辍缨。百日外入朝奏事,用常服。
显然,其中并没有“外省”文武官员“百日剃头”的禁戒。那么,此制究竟从何而来?
实际上,“国恤百日不得剃发”的禁制,源于满洲习俗。成书于康熙年间的《宁古塔纪略》中载:“父母之丧,一季而除,以不剃发为重。”但这一习俗在乾隆之前的几次“国恤”期间,并未落实。正因为如此,孝贤皇后满二十七日,官员们在易缟素为常服后多有剃发者,但这一次,乾隆对违制者却不依不饶。在处理江兴汉、金文淳案时,乾隆明谕天下:“本朝定制,遇有国恤,百日以内,均不剃头,倘违例私犯,祖制立即处斩,亦如进关时令汉人薙发,不薙发者,无不处斩之理。”定制、定例、祖制,均未见之明文,乾隆强调,此“理法所必当然,不必载之简册”“百余年来人所共遵,不待传谕而后晓”——无须明示,也无可置疑。
为化解处罚剃发者“于法无据”的难堪,乾隆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不断地为自己辩护。他说:国恤百日禁止剃发,是为祖制,现今会典律例之所以并无明文规定,乃因大清律典系增损明律而成,而明朝原无此制。他表示,嗣后得将这一祖制“载入会典律例,令人共知遵守。”他解释何以雍正大丧期间并未执行此制:昔日皇考驾崩,“居庐泣血之时,尽礼尽哀”,无暇顾及其它;且即位之初,大臣颜面尚且不识,军国机务重大,不容分心及此。当锦州知府金文淳最初被拟判斩决,刑部尚书盛安援引“成例”,以雍正帝生母孝恭仁皇后丧期有官员李斯琦剃发而只被问“斩候”(死缓),欲为开脱时,乾隆帝反驳:李斯琦当日,不过废官私自剃头耳,而金文淳由翰林出身,官至知府,并非冒昧不知大义者可比;且金文淳悍然不顾他人规劝,明系有心故犯,轻视国制,理应重惩。
但是,尽管乾隆一直在为自己辩护,最终他还是担心“触网者多”,且多数犯者“实有不知”,决定从宽处罚。他说:“督抚大员中又有周学健,则更无怪乎金文淳,岂知满洲大臣中乃有塞楞额,则又无怪乎周学健矣。朕办理诸事,如鉴之空,而权衡审度,如衡之平。若将金文淳、周学健、塞楞额三人罪案,比而同之,何以服人心而明大义。”对于以上几起案件的当事者,乾隆分别以故、误,知与不知,给予程度不同的惩罚。
“剃发案”因何而发
皇后去世百日内禁止剃发,仅是满洲习俗,而乾隆为何要将此制行之天下,对官员们问罪?分析乾隆在此事件过程中发布的谕旨,联系清代满洲的性质及其文化上的“易俗”政策,惩罚违制剃发官员应源于以下三个因素。
首先,借剃发事件强化帝王权威,震肃官僚队伍。在乾隆看来,皇后去世,百官应如丧考妣,“同体大悲”,尽哀尽礼,如此方不失君臣之义。而事实上官员们在这一事件中的表现却令乾隆大为失望。在皇后丧仪中,种种“不敬”频频出现:皇后册封文书措辞错误,祭祀缺席,仪式中行动怠慢,如此等等,令乾隆帝大为恼火,他从中看到的,不是当事者的偶然失误或事出有因,而是臣子对国君的漠视。乾隆决心加以整饬。
在剃发案谕旨中,乾隆一再强调君臣之序:“君臣上下之所以维系者,以有名分,若于名分所在,慢忽而不知敬畏,渺忽而漠不相关,则纪纲陵替,人心浇漓,将不可问,所关至为重大。”国恤百日内禁止剃发,名分所关,祖制所系,“此事不犯则已,既犯而宽之,则将来藐视国宪者接踵矣……不明正国法,以彰祖宗之制,以明上下之分,可乎?”
在处罚剃发者的同时,对于案件查参、审理不力的官员,乾隆也一并加以严厉斥责,问罪。在周学健案发时,乾隆指责满朝文武:此事传闻已久,举朝大臣官员,无一人举发,其意不过欲为之蒙蔽。他训斥监察官:平时采听风闻,即使细微未甚确实之事,动辄陈奏,而今以周学健之悖谬,却未见有片牍入告,明系伊等师生朋党之谊,固结弥缝,牢不可破!他点名江南总督尹继善,指其为“托名科目好名无耻之徒”,身任江南总督,明知不奏;痛批大学士高斌:平时力荐周学健,此时复又何言以对?在领命查抄周学健家产时,高斌未能发现其眷属暗藏携带的金珠首饰,所上报的周家财产数目也与乾隆所估不符,乾隆指责:“护庇之习,实乃牢不可破”,不久之后,即以“徇私瞻顾”革去高斌的大学士之名。尹继善则被革职留任。
对于案件处理中的不同意见,乾隆甚至以刑罚加之。刑部尚书盛安在金文淳一案中,对皇帝的“斩决”处罚意见前后有所动摇,在“斩候”与“斩决”之间犹豫,皇上征询刑部意见的谕旨未能及时回奏。乾隆因此对盛安的拖延和“善变”大加指责,斥其“巧伪沽名”,认为盛安主张减刑的目的,在于自邀美名而毁君誉,实为“肆行私意,屈法徇庇,以为已德”,于是将盛安交刑部治罪,并最终处以“斩监候”。如此问罪于正常司法程序下官员的不同意见,乾隆示帝王之威于天下百僚的动机已十分明显。
除以上原因外,强化满族文化认同,也是乾隆借剃发事件所希望达到的目的。
在清朝统治者的眼里,保留满族习俗与文化,是保持本民族生命力的前提,满族文化更大范围的推广,是满清政治统治有效和国家权力划一的象征。顺治帝入关之初即推行“国语骑射”政策,以骑马、射箭和流利的满语为满人必备之本领。这一政策在康、雍年间持续推行。但是,几代君主的努力并未阻止满人汉化的进程,由于狩猎环境的消失及与汉民族的混居共处,满人原有的传统渐渐退出人们的生活。满人中,“废骑射,以效汉俗”者众,雍、乾时期,这一趋势更加明显。为此,乾隆帝采取多种措施,试图改变这一局面,而尊满洲“剃发”祖制,便是其一。
不仅如此,民族文化的认同实可与政治认同归于一体。对于汉人而言,接受满文化,即意味着对满清统治的接纳,以发辫和服饰辨忠奸,自满清入主中原时已成共识,所谓“若有效异国衣帽,束发、裹足者,是身在大清而心在异国也”。清初充满血腥的“剃发令”所剿杀者,实非个体的蓄发行为,而是不肯降服的异族之心——“剃发者贼亦非贼,不剃发者非贼亦贼”。
以上两点应是乾隆年间剃发事件的主要原因。当然,丧妻之痛给乾隆带来的情绪异常,也一定程度上促使其在这一事件中做出一些极端的反应和处理决定。“济南四度不入城,恐防一入百悲生”——事隔多年,乾隆对当年的伤心之地仍痛不忍视,可见情深。皇后的突然亡故给当年乾隆所带来的心理创伤,恐是常人难以想象的,而不能体谅皇帝锥心之痛的官员们,极有可能因此成为乾隆迁怒和发泄积郁的对象。历史学家高王凌说:剃发事件中,乾隆“表现出了前所未有的冷酷”,与其之前的“宽仁”形象大为不同,而“这种行为在乾隆此后40年的统治中也将反复出现。”丧妻之痛使乾隆性情大变,并一改为政风格,不少学者认为,皇后之逝,是乾隆一朝政治由宽入严的起点。的确如此,但皇后之殇对于乾隆为政风格的转换只是一个催化之机。溯其本源,帝王权威的不断强化,实则是乾隆朝政治发展的本来轨迹。乾隆初政,致力于对雍正朝严酷政策的纠偏补弊,力倡宽政,但乾隆之“宽”并非一味宽纵,而是张弛有度,宽严相济。为防止重蹈康熙晚年覆辙,乾隆执政期间始终十分警惕祖辈“姑息”之弊再生,对于手中权威的巩固,对于吏治的整饬,从未放松。剃发事件,实际上是他在意识到官僚队伍的松弛与懈怠之后借题发挥式的一次敲打,剃发事小,违制事大,不加整饬,皇朝秩序将无以为继。
作者:烟台大学法学院教授 孙季萍
在清代,“发式”的意义超出了审美范畴,有关头发的蓄与剃,事涉政治、法律,关乎生死。清军入关之初,曾颁布“薙发令”,薙,意为剃——强迫被征服地区的男子从头顶处蓄发成辫而剃光四周的头发,称“小顶辫发”,不从令者,斩。因为这一法令,不知有多少汉人人头落地。乾隆十三年(1748年),又发生了一场因头发的去留而引发的恐慌。这一次,头发不是被强制剃掉,而是要它留在头上。这一事件虽没有像清初剃发令那样引来大规模,但乾隆帝针对涉事官员的兴师问罪,令官场胆战心惊。事情的起因,是乾隆十三年三月皇后富察氏(谥封孝贤皇后)的病逝。
高官大员因“剃发”而被劾
富察氏是乾隆的结发之妻,他们感情笃深。不幸的是,乾隆十三年三月,在随乾隆东巡泰山途中,富察氏外感风寒,溘然离世。突然的变故令乾隆伤心欲绝,接下来的皇后丧礼,隆重而周全,极尽哀仪。但是,在繁复又漫长的丧仪过程中,皇帝的丧妻之痛似乎未能获得臣子们的“情感共鸣”,君臣之间在有关丧仪的心理认知和行为表现上屡屡不合拍,有不少大臣因此而获罪。“剃发”问题,便是其中之一。
这里的“剃发”,是指蓄“小顶辫发”者剃掉顶发四周新生出的头发,依满洲旧俗,这一行为在国丧和父母丧期是被严格禁止的。乾隆帝认为,孝贤皇后丧礼百日之内,应依此制而行。但没有料到,百日未满,揭报剃发者的题本(中国明清时期奏疏文种名称之一)便接踵而来。
先是乾隆十三年六月,有山东沂州营都司江兴汉(正四品绿营武官)、奉天锦州府知府金文淳于孝贤皇后百日内剃发被参,乾隆对此颇感意外,即命将二人交刑部问罪。乾隆对知府金文淳不顾他人劝阻一意擅行剃发的情节尤为气愤,认为其“情罪至为可恶”,应立行处决。
时隔一个多月,乾隆收到了另一纸弹劾剃发者的奏本:江苏巡抚安宁参南河总督周学健,称孝贤皇后丧仪二十七日(允许脱下丧服之日)刚满,周学健即与属员一同剃发。这一奏劾,令乾隆帝“深为骇异”,他对周学健痛加斥责:身为翰林,深沐君恩,于此名分攸关之处,弃常蔑礼,丧心悖逆,且不惟一已敢于犯法,并其所属随从,一同效尤,上下公同违制,罪责难逃。周学健被立即押解京城,交刑部治罪,与此同时家产被查抄。
不料,紧接着又有更严重的案件报来:湖广总督塞楞额、湖北巡抚彭树葵、湖南巡抚杨锡绂,及两省文武官员均在皇后之丧二十七日之后剃发。与周学健所不同的是,这三位大员均系“自劾”——是前两起剃发案处理过程中乾隆帝的严厉态度,令已然剃发的两湖官员心生恐惧,慌忙自首,请求处置。
可以想象乾隆帝接到两省官员“自劾”之状时的心情,在乾隆看来,这三位督抚大员,权高位尊,本应知“君臣大义”。尤其是湖广总督塞楞额,系满洲正白旗人,对祖制更应谙熟于心,而事实上恰恰是他,率两省文武集体违制,断难原宥。他在谕旨中指斥塞楞额“丧心病狂”,质问他:“汉人犹尚诿曰不知,满洲世臣而亦不知此乎?”塞楞额立即被拿交刑部治罪。对于两位巡抚,乾隆以其乃“顺从总督”,情有可原,令革职留任,以示薄惩。
很快,乾隆发现违制剃发的官员太多,不能再查究下去了,他谕旨地方各省督抚,停参剃发者。已被参者,乾隆开始改判轻罚,甚至赦罪,但是,旗人知而故犯不得赦免——塞楞额很快被赐死。南河总督周学健,初判斩立决,后被从宽革职,但是不久之后,其婪赃徇私案发,终被赐自尽。可叹两位封疆大吏,因剃发而送了性命。塞楞额,历仕康、雍、乾三朝,自雍正二年(1724年)起,官至封疆;周学健,治河之能臣,自乾隆八年(1743年)起任福建巡抚,后任闽浙总督,南河总督,周学健虽终因“鬻官”而获死罪,但《清史稿》中说:“(周学健)虽以他事诛,然得罪仍在初狱。”初狱,即剃发之狱。
剃发有罪,律例无文
乾隆处罚以上满汉大臣的依据,是“国恤百日内不得剃发”之制。然而,《大清律例》、皇帝诏敕、刑部成例中均未见这一规定。《清高宗实录》记载,皇后逝后,乾隆即命礼部奏报丧仪,而为乾隆帝“令即行之”的丧仪中有以下两条:
第一,令在外文武各官,于奉到日为始,摘冠缨,齐集公所,哭临三日,持服通前二十七日而除,三日后照常办事,督抚以下,仍照旧例。
第二,在京王公百官,咸缟素二十七日,百日剃头。百日内有应行典及朝会坐班,咸用礼服吉服,入朝奏事,皆素服,冠辍缨。百日外入朝奏事,用常服。
显然,其中并没有“外省”文武官员“百日剃头”的禁戒。那么,此制究竟从何而来?
实际上,“国恤百日不得剃发”的禁制,源于满洲习俗。成书于康熙年间的《宁古塔纪略》中载:“父母之丧,一季而除,以不剃发为重。”但这一习俗在乾隆之前的几次“国恤”期间,并未落实。正因为如此,孝贤皇后满二十七日,官员们在易缟素为常服后多有剃发者,但这一次,乾隆对违制者却不依不饶。在处理江兴汉、金文淳案时,乾隆明谕天下:“本朝定制,遇有国恤,百日以内,均不剃头,倘违例私犯,祖制立即处斩,亦如进关时令汉人薙发,不薙发者,无不处斩之理。”定制、定例、祖制,均未见之明文,乾隆强调,此“理法所必当然,不必载之简册”“百余年来人所共遵,不待传谕而后晓”——无须明示,也无可置疑。
为化解处罚剃发者“于法无据”的难堪,乾隆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不断地为自己辩护。他说:国恤百日禁止剃发,是为祖制,现今会典律例之所以并无明文规定,乃因大清律典系增损明律而成,而明朝原无此制。他表示,嗣后得将这一祖制“载入会典律例,令人共知遵守。”他解释何以雍正大丧期间并未执行此制:昔日皇考驾崩,“居庐泣血之时,尽礼尽哀”,无暇顾及其它;且即位之初,大臣颜面尚且不识,军国机务重大,不容分心及此。当锦州知府金文淳最初被拟判斩决,刑部尚书盛安援引“成例”,以雍正帝生母孝恭仁皇后丧期有官员李斯琦剃发而只被问“斩候”(死缓),欲为开脱时,乾隆帝反驳:李斯琦当日,不过废官私自剃头耳,而金文淳由翰林出身,官至知府,并非冒昧不知大义者可比;且金文淳悍然不顾他人规劝,明系有心故犯,轻视国制,理应重惩。
但是,尽管乾隆一直在为自己辩护,最终他还是担心“触网者多”,且多数犯者“实有不知”,决定从宽处罚。他说:“督抚大员中又有周学健,则更无怪乎金文淳,岂知满洲大臣中乃有塞楞额,则又无怪乎周学健矣。朕办理诸事,如鉴之空,而权衡审度,如衡之平。若将金文淳、周学健、塞楞额三人罪案,比而同之,何以服人心而明大义。”对于以上几起案件的当事者,乾隆分别以故、误,知与不知,给予程度不同的惩罚。
“剃发案”因何而发
皇后去世百日内禁止剃发,仅是满洲习俗,而乾隆为何要将此制行之天下,对官员们问罪?分析乾隆在此事件过程中发布的谕旨,联系清代满洲的性质及其文化上的“易俗”政策,惩罚违制剃发官员应源于以下三个因素。
首先,借剃发事件强化帝王权威,震肃官僚队伍。在乾隆看来,皇后去世,百官应如丧考妣,“同体大悲”,尽哀尽礼,如此方不失君臣之义。而事实上官员们在这一事件中的表现却令乾隆大为失望。在皇后丧仪中,种种“不敬”频频出现:皇后册封文书措辞错误,祭祀缺席,仪式中行动怠慢,如此等等,令乾隆帝大为恼火,他从中看到的,不是当事者的偶然失误或事出有因,而是臣子对国君的漠视。乾隆决心加以整饬。
在剃发案谕旨中,乾隆一再强调君臣之序:“君臣上下之所以维系者,以有名分,若于名分所在,慢忽而不知敬畏,渺忽而漠不相关,则纪纲陵替,人心浇漓,将不可问,所关至为重大。”国恤百日内禁止剃发,名分所关,祖制所系,“此事不犯则已,既犯而宽之,则将来藐视国宪者接踵矣……不明正国法,以彰祖宗之制,以明上下之分,可乎?”
在处罚剃发者的同时,对于案件查参、审理不力的官员,乾隆也一并加以严厉斥责,问罪。在周学健案发时,乾隆指责满朝文武:此事传闻已久,举朝大臣官员,无一人举发,其意不过欲为之蒙蔽。他训斥监察官:平时采听风闻,即使细微未甚确实之事,动辄陈奏,而今以周学健之悖谬,却未见有片牍入告,明系伊等师生朋党之谊,固结弥缝,牢不可破!他点名江南总督尹继善,指其为“托名科目好名无耻之徒”,身任江南总督,明知不奏;痛批大学士高斌:平时力荐周学健,此时复又何言以对?在领命查抄周学健家产时,高斌未能发现其眷属暗藏携带的金珠首饰,所上报的周家财产数目也与乾隆所估不符,乾隆指责:“护庇之习,实乃牢不可破”,不久之后,即以“徇私瞻顾”革去高斌的大学士之名。尹继善则被革职留任。
对于案件处理中的不同意见,乾隆甚至以刑罚加之。刑部尚书盛安在金文淳一案中,对皇帝的“斩决”处罚意见前后有所动摇,在“斩候”与“斩决”之间犹豫,皇上征询刑部意见的谕旨未能及时回奏。乾隆因此对盛安的拖延和“善变”大加指责,斥其“巧伪沽名”,认为盛安主张减刑的目的,在于自邀美名而毁君誉,实为“肆行私意,屈法徇庇,以为已德”,于是将盛安交刑部治罪,并最终处以“斩监候”。如此问罪于正常司法程序下官员的不同意见,乾隆示帝王之威于天下百僚的动机已十分明显。
除以上原因外,强化满族文化认同,也是乾隆借剃发事件所希望达到的目的。
在清朝统治者的眼里,保留满族习俗与文化,是保持本民族生命力的前提,满族文化更大范围的推广,是满清政治统治有效和国家权力划一的象征。顺治帝入关之初即推行“国语骑射”政策,以骑马、射箭和流利的满语为满人必备之本领。这一政策在康、雍年间持续推行。但是,几代君主的努力并未阻止满人汉化的进程,由于狩猎环境的消失及与汉民族的混居共处,满人原有的传统渐渐退出人们的生活。满人中,“废骑射,以效汉俗”者众,雍、乾时期,这一趋势更加明显。为此,乾隆帝采取多种措施,试图改变这一局面,而尊满洲“剃发”祖制,便是其一。
不仅如此,民族文化的认同实可与政治认同归于一体。对于汉人而言,接受满文化,即意味着对满清统治的接纳,以发辫和服饰辨忠奸,自满清入主中原时已成共识,所谓“若有效异国衣帽,束发、裹足者,是身在大清而心在异国也”。清初充满血腥的“剃发令”所剿杀者,实非个体的蓄发行为,而是不肯降服的异族之心——“剃发者贼亦非贼,不剃发者非贼亦贼”。
以上两点应是乾隆年间剃发事件的主要原因。当然,丧妻之痛给乾隆带来的情绪异常,也一定程度上促使其在这一事件中做出一些极端的反应和处理决定。“济南四度不入城,恐防一入百悲生”——事隔多年,乾隆对当年的伤心之地仍痛不忍视,可见情深。皇后的突然亡故给当年乾隆所带来的心理创伤,恐是常人难以想象的,而不能体谅皇帝锥心之痛的官员们,极有可能因此成为乾隆迁怒和发泄积郁的对象。历史学家高王凌说:剃发事件中,乾隆“表现出了前所未有的冷酷”,与其之前的“宽仁”形象大为不同,而“这种行为在乾隆此后40年的统治中也将反复出现。”丧妻之痛使乾隆性情大变,并一改为政风格,不少学者认为,皇后之逝,是乾隆一朝政治由宽入严的起点。的确如此,但皇后之殇对于乾隆为政风格的转换只是一个催化之机。溯其本源,帝王权威的不断强化,实则是乾隆朝政治发展的本来轨迹。乾隆初政,致力于对雍正朝严酷政策的纠偏补弊,力倡宽政,但乾隆之“宽”并非一味宽纵,而是张弛有度,宽严相济。为防止重蹈康熙晚年覆辙,乾隆执政期间始终十分警惕祖辈“姑息”之弊再生,对于手中权威的巩固,对于吏治的整饬,从未放松。剃发事件,实际上是他在意识到官僚队伍的松弛与懈怠之后借题发挥式的一次敲打,剃发事小,违制事大,不加整饬,皇朝秩序将无以为继。
作者:烟台大学法学院教授 孙季萍
在清代,“发式”的意义超出了审美范畴,有关头发的蓄与剃,事涉政治、法律,关乎生死。清军入关之初,曾颁布“薙发令”,薙,意为剃——强迫被征服地区的男子从头顶处蓄发成辫而剃光四周的头发,称“小顶辫发”,不从令者,斩。因为这一法令,不知有多少汉人人头落地。乾隆十三年(1748年),又发生了一场因头发的去留而引发的恐慌。这一次,头发不是被强制剃掉,而是要它留在头上。这一事件虽没有像清初剃发令那样引来大规模,但乾隆帝针对涉事官员的兴师问罪,令官场胆战心惊。事情的起因,是乾隆十三年三月皇后富察氏(谥封孝贤皇后)的病逝。
高官大员因“剃发”而被劾
富察氏是乾隆的结发之妻,他们感情笃深。不幸的是,乾隆十三年三月,在随乾隆东巡泰山途中,富察氏外感风寒,溘然离世。突然的变故令乾隆伤心欲绝,接下来的皇后丧礼,隆重而周全,极尽哀仪。但是,在繁复又漫长的丧仪过程中,皇帝的丧妻之痛似乎未能获得臣子们的“情感共鸣”,君臣之间在有关丧仪的心理认知和行为表现上屡屡不合拍,有不少大臣因此而获罪。“剃发”问题,便是其中之一。
这里的“剃发”,是指蓄“小顶辫发”者剃掉顶发四周新生出的头发,依满洲旧俗,这一行为在国丧和父母丧期是被严格禁止的。乾隆帝认为,孝贤皇后丧礼百日之内,应依此制而行。但没有料到,百日未满,揭报剃发者的题本(中国明清时期奏疏文种名称之一)便接踵而来。
先是乾隆十三年六月,有山东沂州营都司江兴汉(正四品绿营武官)、奉天锦州府知府金文淳于孝贤皇后百日内剃发被参,乾隆对此颇感意外,即命将二人交刑部问罪。乾隆对知府金文淳不顾他人劝阻一意擅行剃发的情节尤为气愤,认为其“情罪至为可恶”,应立行处决。
时隔一个多月,乾隆收到了另一纸弹劾剃发者的奏本:江苏巡抚安宁参南河总督周学健,称孝贤皇后丧仪二十七日(允许脱下丧服之日)刚满,周学健即与属员一同剃发。这一奏劾,令乾隆帝“深为骇异”,他对周学健痛加斥责:身为翰林,深沐君恩,于此名分攸关之处,弃常蔑礼,丧心悖逆,且不惟一已敢于犯法,并其所属随从,一同效尤,上下公同违制,罪责难逃。周学健被立即押解京城,交刑部治罪,与此同时家产被查抄。
不料,紧接着又有更严重的案件报来:湖广总督塞楞额、湖北巡抚彭树葵、湖南巡抚杨锡绂,及两省文武官员均在皇后之丧二十七日之后剃发。与周学健所不同的是,这三位大员均系“自劾”——是前两起剃发案处理过程中乾隆帝的严厉态度,令已然剃发的两湖官员心生恐惧,慌忙自首,请求处置。
可以想象乾隆帝接到两省官员“自劾”之状时的心情,在乾隆看来,这三位督抚大员,权高位尊,本应知“君臣大义”。尤其是湖广总督塞楞额,系满洲正白旗人,对祖制更应谙熟于心,而事实上恰恰是他,率两省文武集体违制,断难原宥。他在谕旨中指斥塞楞额“丧心病狂”,质问他:“汉人犹尚诿曰不知,满洲世臣而亦不知此乎?”塞楞额立即被拿交刑部治罪。对于两位巡抚,乾隆以其乃“顺从总督”,情有可原,令革职留任,以示薄惩。
很快,乾隆发现违制剃发的官员太多,不能再查究下去了,他谕旨地方各省督抚,停参剃发者。已被参者,乾隆开始改判轻罚,甚至赦罪,但是,旗人知而故犯不得赦免——塞楞额很快被赐死。南河总督周学健,初判斩立决,后被从宽革职,但是不久之后,其婪赃徇私案发,终被赐自尽。可叹两位封疆大吏,因剃发而送了性命。塞楞额,历仕康、雍、乾三朝,自雍正二年(1724年)起,官至封疆;周学健,治河之能臣,自乾隆八年(1743年)起任福建巡抚,后任闽浙总督,南河总督,周学健虽终因“鬻官”而获死罪,但《清史稿》中说:“(周学健)虽以他事诛,然得罪仍在初狱。”初狱,即剃发之狱。
剃发有罪,律例无文
乾隆处罚以上满汉大臣的依据,是“国恤百日内不得剃发”之制。然而,《大清律例》、皇帝诏敕、刑部成例中均未见这一规定。《清高宗实录》记载,皇后逝后,乾隆即命礼部奏报丧仪,而为乾隆帝“令即行之”的丧仪中有以下两条:
第一,令在外文武各官,于奉到日为始,摘冠缨,齐集公所,哭临三日,持服通前二十七日而除,三日后照常办事,督抚以下,仍照旧例。
第二,在京王公百官,咸缟素二十七日,百日剃头。百日内有应行典及朝会坐班,咸用礼服吉服,入朝奏事,皆素服,冠辍缨。百日外入朝奏事,用常服。
显然,其中并没有“外省”文武官员“百日剃头”的禁戒。那么,此制究竟从何而来?
实际上,“国恤百日不得剃发”的禁制,源于满洲习俗。成书于康熙年间的《宁古塔纪略》中载:“父母之丧,一季而除,以不剃发为重。”但这一习俗在乾隆之前的几次“国恤”期间,并未落实。正因为如此,孝贤皇后满二十七日,官员们在易缟素为常服后多有剃发者,但这一次,乾隆对违制者却不依不饶。在处理江兴汉、金文淳案时,乾隆明谕天下:“本朝定制,遇有国恤,百日以内,均不剃头,倘违例私犯,祖制立即处斩,亦如进关时令汉人薙发,不薙发者,无不处斩之理。”定制、定例、祖制,均未见之明文,乾隆强调,此“理法所必当然,不必载之简册”“百余年来人所共遵,不待传谕而后晓”——无须明示,也无可置疑。
为化解处罚剃发者“于法无据”的难堪,乾隆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不断地为自己辩护。他说:国恤百日禁止剃发,是为祖制,现今会典律例之所以并无明文规定,乃因大清律典系增损明律而成,而明朝原无此制。他表示,嗣后得将这一祖制“载入会典律例,令人共知遵守。”他解释何以雍正大丧期间并未执行此制:昔日皇考驾崩,“居庐泣血之时,尽礼尽哀”,无暇顾及其它;且即位之初,大臣颜面尚且不识,军国机务重大,不容分心及此。当锦州知府金文淳最初被拟判斩决,刑部尚书盛安援引“成例”,以雍正帝生母孝恭仁皇后丧期有官员李斯琦剃发而只被问“斩候”(死缓),欲为开脱时,乾隆帝反驳:李斯琦当日,不过废官私自剃头耳,而金文淳由翰林出身,官至知府,并非冒昧不知大义者可比;且金文淳悍然不顾他人规劝,明系有心故犯,轻视国制,理应重惩。
但是,尽管乾隆一直在为自己辩护,最终他还是担心“触网者多”,且多数犯者“实有不知”,决定从宽处罚。他说:“督抚大员中又有周学健,则更无怪乎金文淳,岂知满洲大臣中乃有塞楞额,则又无怪乎周学健矣。朕办理诸事,如鉴之空,而权衡审度,如衡之平。若将金文淳、周学健、塞楞额三人罪案,比而同之,何以服人心而明大义。”对于以上几起案件的当事者,乾隆分别以故、误,知与不知,给予程度不同的惩罚。
“剃发案”因何而发
皇后去世百日内禁止剃发,仅是满洲习俗,而乾隆为何要将此制行之天下,对官员们问罪?分析乾隆在此事件过程中发布的谕旨,联系清代满洲的性质及其文化上的“易俗”政策,惩罚违制剃发官员应源于以下三个因素。
首先,借剃发事件强化帝王权威,震肃官僚队伍。在乾隆看来,皇后去世,百官应如丧考妣,“同体大悲”,尽哀尽礼,如此方不失君臣之义。而事实上官员们在这一事件中的表现却令乾隆大为失望。在皇后丧仪中,种种“不敬”频频出现:皇后册封文书措辞错误,祭祀缺席,仪式中行动怠慢,如此等等,令乾隆帝大为恼火,他从中看到的,不是当事者的偶然失误或事出有因,而是臣子对国君的漠视。乾隆决心加以整饬。
在剃发案谕旨中,乾隆一再强调君臣之序:“君臣上下之所以维系者,以有名分,若于名分所在,慢忽而不知敬畏,渺忽而漠不相关,则纪纲陵替,人心浇漓,将不可问,所关至为重大。”国恤百日内禁止剃发,名分所关,祖制所系,“此事不犯则已,既犯而宽之,则将来藐视国宪者接踵矣……不明正国法,以彰祖宗之制,以明上下之分,可乎?”
在处罚剃发者的同时,对于案件查参、审理不力的官员,乾隆也一并加以严厉斥责,问罪。在周学健案发时,乾隆指责满朝文武:此事传闻已久,举朝大臣官员,无一人举发,其意不过欲为之蒙蔽。他训斥监察官:平时采听风闻,即使细微未甚确实之事,动辄陈奏,而今以周学健之悖谬,却未见有片牍入告,明系伊等师生朋党之谊,固结弥缝,牢不可破!他点名江南总督尹继善,指其为“托名科目好名无耻之徒”,身任江南总督,明知不奏;痛批大学士高斌:平时力荐周学健,此时复又何言以对?在领命查抄周学健家产时,高斌未能发现其眷属暗藏携带的金珠首饰,所上报的周家财产数目也与乾隆所估不符,乾隆指责:“护庇之习,实乃牢不可破”,不久之后,即以“徇私瞻顾”革去高斌的大学士之名。尹继善则被革职留任。
对于案件处理中的不同意见,乾隆甚至以刑罚加之。刑部尚书盛安在金文淳一案中,对皇帝的“斩决”处罚意见前后有所动摇,在“斩候”与“斩决”之间犹豫,皇上征询刑部意见的谕旨未能及时回奏。乾隆因此对盛安的拖延和“善变”大加指责,斥其“巧伪沽名”,认为盛安主张减刑的目的,在于自邀美名而毁君誉,实为“肆行私意,屈法徇庇,以为已德”,于是将盛安交刑部治罪,并最终处以“斩监候”。如此问罪于正常司法程序下官员的不同意见,乾隆示帝王之威于天下百僚的动机已十分明显。
除以上原因外,强化满族文化认同,也是乾隆借剃发事件所希望达到的目的。
在清朝统治者的眼里,保留满族习俗与文化,是保持本民族生命力的前提,满族文化更大范围的推广,是满清政治统治有效和国家权力划一的象征。顺治帝入关之初即推行“国语骑射”政策,以骑马、射箭和流利的满语为满人必备之本领。这一政策在康、雍年间持续推行。但是,几代君主的努力并未阻止满人汉化的进程,由于狩猎环境的消失及与汉民族的混居共处,满人原有的传统渐渐退出人们的生活。满人中,“废骑射,以效汉俗”者众,雍、乾时期,这一趋势更加明显。为此,乾隆帝采取多种措施,试图改变这一局面,而尊满洲“剃发”祖制,便是其一。
不仅如此,民族文化的认同实可与政治认同归于一体。对于汉人而言,接受满文化,即意味着对满清统治的接纳,以发辫和服饰辨忠奸,自满清入主中原时已成共识,所谓“若有效异国衣帽,束发、裹足者,是身在大清而心在异国也”。清初充满血腥的“剃发令”所剿杀者,实非个体的蓄发行为,而是不肯降服的异族之心——“剃发者贼亦非贼,不剃发者非贼亦贼”。
以上两点应是乾隆年间剃发事件的主要原因。当然,丧妻之痛给乾隆带来的情绪异常,也一定程度上促使其在这一事件中做出一些极端的反应和处理决定。“济南四度不入城,恐防一入百悲生”——事隔多年,乾隆对当年的伤心之地仍痛不忍视,可见情深。皇后的突然亡故给当年乾隆所带来的心理创伤,恐是常人难以想象的,而不能体谅皇帝锥心之痛的官员们,极有可能因此成为乾隆迁怒和发泄积郁的对象。历史学家高王凌说:剃发事件中,乾隆“表现出了前所未有的冷酷”,与其之前的“宽仁”形象大为不同,而“这种行为在乾隆此后40年的统治中也将反复出现。”丧妻之痛使乾隆性情大变,并一改为政风格,不少学者认为,皇后之逝,是乾隆一朝政治由宽入严的起点。的确如此,但皇后之殇对于乾隆为政风格的转换只是一个催化之机。溯其本源,帝王权威的不断强化,实则是乾隆朝政治发展的本来轨迹。乾隆初政,致力于对雍正朝严酷政策的纠偏补弊,力倡宽政,但乾隆之“宽”并非一味宽纵,而是张弛有度,宽严相济。为防止重蹈康熙晚年覆辙,乾隆执政期间始终十分警惕祖辈“姑息”之弊再生,对于手中权威的巩固,对于吏治的整饬,从未放松。剃发事件,实际上是他在意识到官僚队伍的松弛与懈怠之后借题发挥式的一次敲打,剃发事小,违制事大,不加整饬,皇朝秩序将无以为继。
在古代,人类开始跑步,主要原因是由于各种需要,例如:作战,狩猎,抓捕,躲避危险或者汇报情报。
那么跑步作为一种运动,是什么出现并且流行的呢?
跑步运动最早的记载,是在1748年。那时候已经开始用跑步作为增强体质,保持健康的一种运动。
跑步会改善睡眠。
跑步会使身体变得更加健康。
跑步可以减少运动劳损的几率。
跑步还可以强壮相关的身体组织。
作者:烟台大学法学院教授 孙季萍
在清代,“发式”的意义超出了审美范畴,有关头发的蓄与剃,事涉政治、法律,关乎生死。清军入关之初,曾颁布“薙发令”,薙,意为剃——强迫被征服地区的男子从头顶处蓄发成辫而剃光四周的头发,称“小顶辫发”,不从令者,斩。因为这一法令,不知有多少汉人人头落地。乾隆十三年(1748年),又发生了一场因头发的去留而引发的恐慌。这一次,头发不是被强制剃掉,而是要它留在头上。这一事件虽没有像清初剃发令那样引来大规模,但乾隆帝针对涉事官员的兴师问罪,令官场胆战心惊。事情的起因,是乾隆十三年三月皇后富察氏(谥封孝贤皇后)的病逝。
高官大员因“剃发”而被劾
富察氏是乾隆的结发之妻,他们感情笃深。不幸的是,乾隆十三年三月,在随乾隆东巡泰山途中,富察氏外感风寒,溘然离世。突然的变故令乾隆伤心欲绝,接下来的皇后丧礼,隆重而周全,极尽哀仪。但是,在繁复又漫长的丧仪过程中,皇帝的丧妻之痛似乎未能获得臣子们的“情感共鸣”,君臣之间在有关丧仪的心理认知和行为表现上屡屡不合拍,有不少大臣因此而获罪。“剃发”问题,便是其中之一。
这里的“剃发”,是指蓄“小顶辫发”者剃掉顶发四周新生出的头发,依满洲旧俗,这一行为在国丧和父母丧期是被严格禁止的。乾隆帝认为,孝贤皇后丧礼百日之内,应依此制而行。但没有料到,百日未满,揭报剃发者的题本(中国明清时期奏疏文种名称之一)便接踵而来。
先是乾隆十三年六月,有山东沂州营都司江兴汉(正四品绿营武官)、奉天锦州府知府金文淳于孝贤皇后百日内剃发被参,乾隆对此颇感意外,即命将二人交刑部问罪。乾隆对知府金文淳不顾他人劝阻一意擅行剃发的情节尤为气愤,认为其“情罪至为可恶”,应立行处决。
时隔一个多月,乾隆收到了另一纸弹劾剃发者的奏本:江苏巡抚安宁参南河总督周学健,称孝贤皇后丧仪二十七日(允许脱下丧服之日)刚满,周学健即与属员一同剃发。这一奏劾,令乾隆帝“深为骇异”,他对周学健痛加斥责:身为翰林,深沐君恩,于此名分攸关之处,弃常蔑礼,丧心悖逆,且不惟一已敢于犯法,并其所属随从,一同效尤,上下公同违制,罪责难逃。周学健被立即押解京城,交刑部治罪,与此同时家产被查抄。
不料,紧接着又有更严重的案件报来:湖广总督塞楞额、湖北巡抚彭树葵、湖南巡抚杨锡绂,及两省文武官员均在皇后之丧二十七日之后剃发。与周学健所不同的是,这三位大员均系“自劾”——是前两起剃发案处理过程中乾隆帝的严厉态度,令已然剃发的两湖官员心生恐惧,慌忙自首,请求处置。
可以想象乾隆帝接到两省官员“自劾”之状时的心情,在乾隆看来,这三位督抚大员,权高位尊,本应知“君臣大义”。尤其是湖广总督塞楞额,系满洲正白旗人,对祖制更应谙熟于心,而事实上恰恰是他,率两省文武集体违制,断难原宥。他在谕旨中指斥塞楞额“丧心病狂”,质问他:“汉人犹尚诿曰不知,满洲世臣而亦不知此乎?”塞楞额立即被拿交刑部治罪。对于两位巡抚,乾隆以其乃“顺从总督”,情有可原,令革职留任,以示薄惩。
很快,乾隆发现违制剃发的官员太多,不能再查究下去了,他谕旨地方各省督抚,停参剃发者。已被参者,乾隆开始改判轻罚,甚至赦罪,但是,旗人知而故犯不得赦免——塞楞额很快被赐死。南河总督周学健,初判斩立决,后被从宽革职,但是不久之后,其婪赃徇私案发,终被赐自尽。可叹两位封疆大吏,因剃发而送了性命。塞楞额,历仕康、雍、乾三朝,自雍正二年(1724年)起,官至封疆;周学健,治河之能臣,自乾隆八年(1743年)起任福建巡抚,后任闽浙总督,南河总督,周学健虽终因“鬻官”而获死罪,但《清史稿》中说:“(周学健)虽以他事诛,然得罪仍在初狱。”初狱,即剃发之狱。
剃发有罪,律例无文
乾隆处罚以上满汉大臣的依据,是“国恤百日内不得剃发”之制。然而,《大清律例》、皇帝诏敕、刑部成例中均未见这一规定。《清高宗实录》记载,皇后逝后,乾隆即命礼部奏报丧仪,而为乾隆帝“令即行之”的丧仪中有以下两条:
第一,令在外文武各官,于奉到日为始,摘冠缨,齐集公所,哭临三日,持服通前二十七日而除,三日后照常办事,督抚以下,仍照旧例。
第二,在京王公百官,咸缟素二十七日,百日剃头。百日内有应行典及朝会坐班,咸用礼服吉服,入朝奏事,皆素服,冠辍缨。百日外入朝奏事,用常服。
显然,其中并没有“外省”文武官员“百日剃头”的禁戒。那么,此制究竟从何而来?
实际上,“国恤百日不得剃发”的禁制,源于满洲习俗。成书于康熙年间的《宁古塔纪略》中载:“父母之丧,一季而除,以不剃发为重。”但这一习俗在乾隆之前的几次“国恤”期间,并未落实。正因为如此,孝贤皇后满二十七日,官员们在易缟素为常服后多有剃发者,但这一次,乾隆对违制者却不依不饶。在处理江兴汉、金文淳案时,乾隆明谕天下:“本朝定制,遇有国恤,百日以内,均不剃头,倘违例私犯,祖制立即处斩,亦如进关时令汉人薙发,不薙发者,无不处斩之理。”定制、定例、祖制,均未见之明文,乾隆强调,此“理法所必当然,不必载之简册”“百余年来人所共遵,不待传谕而后晓”——无须明示,也无可置疑。
为化解处罚剃发者“于法无据”的难堪,乾隆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不断地为自己辩护。他说:国恤百日禁止剃发,是为祖制,现今会典律例之所以并无明文规定,乃因大清律典系增损明律而成,而明朝原无此制。他表示,嗣后得将这一祖制“载入会典律例,令人共知遵守。”他解释何以雍正大丧期间并未执行此制:昔日皇考驾崩,“居庐泣血之时,尽礼尽哀”,无暇顾及其它;且即位之初,大臣颜面尚且不识,军国机务重大,不容分心及此。当锦州知府金文淳最初被拟判斩决,刑部尚书盛安援引“成例”,以雍正帝生母孝恭仁皇后丧期有官员李斯琦剃发而只被问“斩候”(死缓),欲为开脱时,乾隆帝反驳:李斯琦当日,不过废官私自剃头耳,而金文淳由翰林出身,官至知府,并非冒昧不知大义者可比;且金文淳悍然不顾他人规劝,明系有心故犯,轻视国制,理应重惩。
但是,尽管乾隆一直在为自己辩护,最终他还是担心“触网者多”,且多数犯者“实有不知”,决定从宽处罚。他说:“督抚大员中又有周学健,则更无怪乎金文淳,岂知满洲大臣中乃有塞楞额,则又无怪乎周学健矣。朕办理诸事,如鉴之空,而权衡审度,如衡之平。若将金文淳、周学健、塞楞额三人罪案,比而同之,何以服人心而明大义。”对于以上几起案件的当事者,乾隆分别以故、误,知与不知,给予程度不同的惩罚。
“剃发案”因何而发
皇后去世百日内禁止剃发,仅是满洲习俗,而乾隆为何要将此制行之天下,对官员们问罪?分析乾隆在此事件过程中发布的谕旨,联系清代满洲的性质及其文化上的“易俗”政策,惩罚违制剃发官员应源于以下三个因素。
首先,借剃发事件强化帝王权威,震肃官僚队伍。在乾隆看来,皇后去世,百官应如丧考妣,“同体大悲”,尽哀尽礼,如此方不失君臣之义。而事实上官员们在这一事件中的表现却令乾隆大为失望。在皇后丧仪中,种种“不敬”频频出现:皇后册封文书措辞错误,祭祀缺席,仪式中行动怠慢,如此等等,令乾隆帝大为恼火,他从中看到的,不是当事者的偶然失误或事出有因,而是臣子对国君的漠视。乾隆决心加以整饬。
在剃发案谕旨中,乾隆一再强调君臣之序:“君臣上下之所以维系者,以有名分,若于名分所在,慢忽而不知敬畏,渺忽而漠不相关,则纪纲陵替,人心浇漓,将不可问,所关至为重大。”国恤百日内禁止剃发,名分所关,祖制所系,“此事不犯则已,既犯而宽之,则将来藐视国宪者接踵矣……不明正国法,以彰祖宗之制,以明上下之分,可乎?”
在处罚剃发者的同时,对于案件查参、审理不力的官员,乾隆也一并加以严厉斥责,问罪。在周学健案发时,乾隆指责满朝文武:此事传闻已久,举朝大臣官员,无一人举发,其意不过欲为之蒙蔽。他训斥监察官:平时采听风闻,即使细微未甚确实之事,动辄陈奏,而今以周学健之悖谬,却未见有片牍入告,明系伊等师生朋党之谊,固结弥缝,牢不可破!他点名江南总督尹继善,指其为“托名科目好名无耻之徒”,身任江南总督,明知不奏;痛批大学士高斌:平时力荐周学健,此时复又何言以对?在领命查抄周学健家产时,高斌未能发现其眷属暗藏携带的金珠首饰,所上报的周家财产数目也与乾隆所估不符,乾隆指责:“护庇之习,实乃牢不可破”,不久之后,即以“徇私瞻顾”革去高斌的大学士之名。尹继善则被革职留任。
对于案件处理中的不同意见,乾隆甚至以刑罚加之。刑部尚书盛安在金文淳一案中,对皇帝的“斩决”处罚意见前后有所动摇,在“斩候”与“斩决”之间犹豫,皇上征询刑部意见的谕旨未能及时回奏。乾隆因此对盛安的拖延和“善变”大加指责,斥其“巧伪沽名”,认为盛安主张减刑的目的,在于自邀美名而毁君誉,实为“肆行私意,屈法徇庇,以为已德”,于是将盛安交刑部治罪,并最终处以“斩监候”。如此问罪于正常司法程序下官员的不同意见,乾隆示帝王之威于天下百僚的动机已十分明显。
除以上原因外,强化满族文化认同,也是乾隆借剃发事件所希望达到的目的。
在清朝统治者的眼里,保留满族习俗与文化,是保持本民族生命力的前提,满族文化更大范围的推广,是满清政治统治有效和国家权力划一的象征。顺治帝入关之初即推行“国语骑射”政策,以骑马、射箭和流利的满语为满人必备之本领。这一政策在康、雍年间持续推行。但是,几代君主的努力并未阻止满人汉化的进程,由于狩猎环境的消失及与汉民族的混居共处,满人原有的传统渐渐退出人们的生活。满人中,“废骑射,以效汉俗”者众,雍、乾时期,这一趋势更加明显。为此,乾隆帝采取多种措施,试图改变这一局面,而尊满洲“剃发”祖制,便是其一。
不仅如此,民族文化的认同实可与政治认同归于一体。对于汉人而言,接受满文化,即意味着对满清统治的接纳,以发辫和服饰辨忠奸,自满清入主中原时已成共识,所谓“若有效异国衣帽,束发、裹足者,是身在大清而心在异国也”。清初充满血腥的“剃发令”所剿杀者,实非个体的蓄发行为,而是不肯降服的异族之心——“剃发者贼亦非贼,不剃发者非贼亦贼”。
以上两点应是乾隆年间剃发事件的主要原因。当然,丧妻之痛给乾隆带来的情绪异常,也一定程度上促使其在这一事件中做出一些极端的反应和处理决定。“济南四度不入城,恐防一入百悲生”——事隔多年,乾隆对当年的伤心之地仍痛不忍视,可见情深。皇后的突然亡故给当年乾隆所带来的心理创伤,恐是常人难以想象的,而不能体谅皇帝锥心之痛的官员们,极有可能因此成为乾隆迁怒和发泄积郁的对象。历史学家高王凌说:剃发事件中,乾隆“表现出了前所未有的冷酷”,与其之前的“宽仁”形象大为不同,而“这种行为在乾隆此后40年的统治中也将反复出现。”丧妻之痛使乾隆性情大变,并一改为政风格,不少学者认为,皇后之逝,是乾隆一朝政治由宽入严的起点。的确如此,但皇后之殇对于乾隆为政风格的转换只是一个催化之机。溯其本源,帝王权威的不断强化,实则是乾隆朝政治发展的本来轨迹。乾隆初政,致力于对雍正朝严酷政策的纠偏补弊,力倡宽政,但乾隆之“宽”并非一味宽纵,而是张弛有度,宽严相济。为防止重蹈康熙晚年覆辙,乾隆执政期间始终十分警惕祖辈“姑息”之弊再生,对于手中权威的巩固,对于吏治的整饬,从未放松。剃发事件,实际上是他在意识到官僚队伍的松弛与懈怠之后借题发挥式的一次敲打,剃发事小,违制事大,不加整饬,皇朝秩序将无以为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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