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白面书誏
编辑|白面书誏
先烧“”,再烧“日本大使馆”!
这位名叫刘强的中国男人,做到了许多人敢想却不敢做的事,为所有中国人出了一口气!但同时也给自己惹来了“杀身之祸”。
刘强的行为,无异于是对日本高层的挑衅!
日本方面也因此在全球范围内,对这个“纵火犯”进行通缉!还好我国和韩国及时出手保下了刘强,这才避免他沦落到日本人手中。
如今11年过去了,这位有着中韩两国撑腰的“民族英雄”, 为何反倒妻离子散,孑然一身了呢?
刘强和日本的“国仇家恨”“中国为何一直仇恨日本?”
这个问题出自一位日本网友之口,他认为两国战争已经结束70多年了,再大的仇恨也该“翻篇”了吧!为什么中国人还不愿意原谅日本呢?
忘记历史,便意味着背叛。
从“731部队”到“南京大”,日本军队在我国土上犯下了罄竹难书的罪行,随便拉出一个便是刻苦铭心的血海深仇。作为后代的我们,根本没有资格去代替先祖原谅他们!
而刘强便是当初战争中,一位受害者的后代。
刘强出生于一个“革命先烈”家庭,他的爷爷是抗日新四军团长,还被追授过“烈士”称号;而他的外婆则是一位韩国人,曾在战争中被日本抓去做慰安妇。后面战争结束,外婆孤身一人,也就留在了中国。
起初,刘强对日本也没那么深的仇恨。他在当时已经是一位英语老师,精通多国语言,妥妥地“高知识分子”。并且有了妻子儿子,过着普通却幸福的生活。
但是2011年,日本的“核辐射问题”改变了刘强的一生。
刘强的日本之行刘强早前对日本,并没有那么深的恨意。甚至于他去日本也不是为了复仇。
就在2011年,日本发生九级地震,福岛核电站也因此发生了“核泄漏”事件。不光日本境内受到严重损失,一旦“核废料”顺着雨水流入海洋,许多沿海国家也都会受到影响。因此各国都组织了志愿队前去援助,希望能顺利度过这次危机。
刘强看到这则消息也十分触动,加上他精通多国语言,早前还选修了“心理学”。十分适合去辅助灾后重建工作,安抚当地的受难民众。于是刘强不顾家里人的劝导,毅然辞去工作前往日本,想要为“抢险救灾”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
但没想到就是这次日本之行,点燃了刘强心中的复仇火焰。
就在刘强到达日本后,他很快投入了志愿者工作,开始为受灾民众进行心理辅导,帮助他们走出灾难阴影。
但是一次偶然的机会,让刘强接触到了附近学校的课本。他发现日本的教材中对当初的“侵华战争”进行了美化,抹去了他们对中国的恶行,反而将其描述成“英勇行为”。
随后和一些日本人的接触中,也让刘强意识到,他们根本没有对当年的错误进行反思。还有附近某处纪念日本战犯的神社,上面的祭文也都扭曲歪解了当年的历史。
在刘强看来,整个日本社会都是“病态”的。于是,他决定给所有日本民众上一节“课”。
火烧“”计划2011年的12月26日,“砰”的一声巨响,打破了的平静。
随之而来的大火更是让安保队也慌了神!究竟是什么人这么大胆子,敢在神社内放火?这是要和日本高层对着干吗?
纵火者正是刘强。在内慌作一团时,刘强已经按照早前勘测好的路线,偷偷地逃往机场。原来这次的“放火计划”,他并不是一时兴起。而是早就进行了多次踩点,提前做好路线规划和撤退准备。
到底是什么,让一个满腔热血来支援日本的志愿者,变成了如今的纵火犯呢?
真正的导火索,是日本对“慰安妇”的态度。
就在10月份,韩国和日本就“慰安妇问题”进行了讨论。韩国领导人要求日本对“慰安妇问题”谢罪。但是面对曾经的恶行,日本对此拒不承认,甚至再次参拜了!还打算拆除“慰安妇”纪念石碑!
因为外婆就曾是韩国的“慰安妇”,曾经饱受日军的折磨。所以日本的行为,彻底点燃了刘强的“复仇之火”。他决定在12月26日,外婆忌日这一天展开“报复”。
中,供奉和祭祀了很多二战中的战犯。它的真实用意,其实是日本对曾经侵略战争的宣传,每次日本政要参拜,其实都是右翼势力的又一次抬头。
因此刘强便将“”的大门,定位了自己这次的行动目标。一方面大门是独立的存在,不会引起人员伤亡;另一方面则是大门代表着“门面”,刘强在这里搞事情等于在日本脸上“打巴掌”。
为了确保计划的万无一失,刘强多次到神社内踩点。摸清了摄像头所在位置,还有保安队的巡逻路线。最终决定从神社旁一处监控死角进入,绕过巡逻队来到大门,完成自己的“复仇计划”。
为此他还准备好了黑色头套和汽油,以及一张飞往韩国的机票。
就在12月26日凌晨,刘强带上汽油前往。按照早就规划好的路线潜入了大门附近,随后便发生了上面的“起火事件”。
刘强在暗处看到火势愈演愈烈,自己也十分淡定地跑到附近路口打了辆车,当即前往东京成田机场,搭上了飞往韩国的航班。
这次“纵火事件”也正如刘强所料,引起了日方上层的高度重视!他们在全球范围内颁发悬赏令,誓要找出这个“纵火犯”。
复仇计划再次点燃已经到达韩国的刘强并没有安下心来,面对日方这样浩浩荡荡的抓捕行为,他作为一个普通人,心里也难免有些害怕。担心自己正在被日本间谍监视,随时可能会受到迫害。
思前想后下,刘强决定将自己暴露在镜头前。只有自己身上保持关注度,日方才不敢随意处决他。
于是,刘强主动联系了各大媒体,告诉他们自己就是的“纵火犯”。
但是他的坦诚,换来的却是大家的质疑。韩国媒体们根本不相信他说的,认为刘强只是个为了蹭热度的“小人”。
眼看着没人相信自己,同时自己也拿不出什么让人信服的证据。刘强最终决定“兵行险着”,再来一场大火证明自己。
就在2012年1月8日,刘强点燃了日本驻韩大使馆。不同的是,这次他没有逃跑,反而站在原地等待警方的抓捕。在询问过刘强此举的原因后,韩国警方专门请来律师为他辩护,将刘强视为“民族英雄”、“纯爷们”...
而日本在得知“纵火案真凶”被捕后,也当即对韩国提出引渡要求。想要将刘强引渡到日本。
如果刘强真的落到日本人手中,那么他面对的将是长期的牢狱之灾,以及日本方方面面的难为。
眼看着“民族英雄”身处如此险境,我们该怎样帮他呢?
就在刘强一筹莫展时,我国出手了!
面对日方提出的引渡请求,我国也向韩国方面提出,希望韩方公平公正地处理这起“引渡案”。摆明了就是要给刘强撑腰!再加上韩国本身也是当初战争的受害国家。
最终在2013年,韩国高等法院判决,刘强不具备引渡条件,驳回了日本的请求。刘强本人也被当庭释放。
刘强的曲折“归家路”在被当庭释放后,刘强也厌倦了在外漂泊的日子。他决定立马回到祖国。
但是让刘强没有预料的是,家中还有更大的变故在等着他。
本以为自己这是替所有国人出了口气,算得上是荣归故里!但回到家后,刘强才发现,家里人并不认同他的做法。
不光父亲认为他太过莽撞,做事过于激进;妻子也觉得刘强这是对家庭不负责,行事完全不考虑后果。万一真的有意外发生,留下她和孩子该怎么面对?
最终,妻子选择了和刘强分居,带着女儿单独生活。
本就饱受压力的刘强也彻底绷不住了,这段时间担心日本方面监视自己,他每天寝食难安。好不容易回到国内,没想到家庭又因此“散”了。
还有网上的一些议论,认为他是极端分子。使得公司迫于舆论压力,也不敢继续录用刘强。
最终刘强患上了抑郁症,每天将自己封闭在小房间里,不敢与他人进行接触。支撑他的只有对日本Jun国主义的仇恨。
2013年,日本高层再次参拜。刘强也瞬间像是被打满了鸡血,他决定再次去表示抗议,就像是当初点燃那把火一样。
他在之后的日子里,每天前往日本领事馆门前,大声演唱爱国歌曲,甚至还在后备写上“精忠报国”四个大字。
在许多人眼中,刘强像个“疯子”,为了一些“虚无缥缈”的东西,将自己家庭折腾的四分五裂。
但也有人认为,我们不该冷落这位“英雄”。爱国没错,记住仇恨也没错!在爱国的同时,也需要保护好自己,不去做无必要的牺牲。
只有我们国家的强大,才会有更大的力量去和他们对峙,最终让日本正视历史,向中国及全世界受到的伤害国家和民众道歉。
对此,你又有怎样的看法?你认为刘强是“疯子”还是“爱国”?评论区留下你的看发布!
现在是冬季,我国大部分地区的气温都在下降,俗话说“冬天是老年人的一道坎”,有数据统计,冬季老年人去世人数,要高于其他季节。
因为冬季比较寒冷,老年人自热能力较差,再加上冬季感冒风寒的侵袭,容易诱发各种病症,而且冬天老人容易跌滑,种种因素累加,使得冬季的确是老年人要面对的一道坎,所以如果家中有老人,一定要注意防寒保暖,并随时关注老人的健康变化。
丧葬礼仪
其实,人有生老病死,都只是自然规律而已,老人在世的时候,尽可能多些关怀和孝顺,万一到了寿终正寝那天,也不必太过悲痛,按照传统的丧葬礼仪为老人家举行一场体面的葬礼,做到“生前尽孝,身后尽哀”也就足矣。
说到丧葬礼仪,有很多传统风俗,而且各地的规矩也不尽相同,大部分地方的习惯是在老人去世之后,要把他的一些遗物给烧掉,但是你知道吗?并不是所有的遗物都要烧掉,比如有两件东西不能烧,后人必须好好留下来,据老一辈人的说法,老人留下的这两样遗物是后人的福气,所以不能烧掉,具体是哪两样东西呢?
丧葬礼仪
一般来说,老人在去世以后,他的儿女会仔细清点遗物,然后通常像什么旧衣服旧鞋子之类的都会拿去烧掉,为什么要烧掉呢?有两种说法,一种说害怕睹物思人,还有一种说怕有细菌之类的东西,也有说是担心有晦气。
总之,老人的旧衣服旧鞋子的确也没多大的价值,现在大家生活都很富裕,没人会把这些东西拿来再用,而且就算拿去送给有需要的人,估计别人也不敢要,所以旧衣服旧鞋子,通常都是烧掉处理,我们这儿的风俗也是这样,但唯独老人用过的被褥不能烧,得留着!
丧葬礼仪
而且按照传统的老规矩,逝者的儿女,要把老人留下的被子分一分,各自带回家去。为什么会有分被子的习俗呢?据说这叫“下辈人的福气”,被子谐音就是“辈子”,留着被子就等于留下福气。
有些地方的风俗,比如过去按照农村土葬的风俗,吹吹打打还几天的那种,如果老人没留下旧被褥,丧礼上还得准备一些新被褥,因为被子在丧葬礼仪中是很吉祥的东西,留下来对后人来说,也是个念想。不知道你们那的风俗,是不是也要把被子留下呢?
丧葬礼仪
老人去世后第二件不能烧的遗物,是老人留下的书籍和笔记,还有其他老人亲手写下的有意义的一些文字。有的老人很喜欢读书,正所谓活到老学到老,老一辈人读书往往有个习惯,就是喜欢做笔记,把自己的一些读书的心得体会又或者书中感觉有用处的内容都给记下来;
有的老人还有写日记的习惯,我的老师就写了三十多年日记,加起来有好几十本,里面不但记录了他这一生的历程,也汇聚了他一生的思想,更寄托了他这辈子的精神在内,包括对孩子的教育和成长、家庭的酸甜苦辣、人生的起伏坎坷,这些都是一笔巨大的精神财富。
丧葬礼仪
还有老人读过的书籍,一定要留下,我家就有太爷爷留下的书籍,因为知识不会过期,而且真正有意义的书籍都是越老越有价值,可以当作传家的宝贝,同时也可以把这种读书学习的精神,一代一代往下传递,所以说老人留下的书籍和笔记,都应该好好留下来,而不是烧掉。不知道按照您那里的风俗,老人去世之后,还有什么遗物是不能烧掉的呢?
出售房屋时,业主都会将房屋的产权归属、质量现状和使用历史等情况如实地告知买家,这是法律的要求,也是诚信交易的体现。一般情况下,业主都能做到这一点。
但是,房屋如果是所谓的“凶宅”,情况就会发生变化。所谓的“凶宅”,法律上并没有这种概念,只是人们对那些发生过杀人、烧死人或者其他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房屋的称呼。业主为了成功将“凶宅”卖出,多数会选择不说明房屋的这段历史。遇到质疑时,业主通常借口说,“这房屋质量、产权没有问题就可以了,说不说以前的事无所谓”。
如果这样,法律天平将严重失衡。对业主而言,隐瞒了“凶宅”的真实情况,将不容易脱手的房屋成功销售出去,是一大利好;而对于买家,在不知情的状况下将“凶宅”买回来,绝对是不能接受的,是一大冤屈。因为该房屋虽然没有质量问题和权利瑕疵,但是按照社会观念和风俗习惯,凶宅会使人精神恐惧,根本无常居住。而且,再转手卖出去的时候,如果新买家知道了,也卖不出去了或者只能以超低价出售,将造成经济损失。
在这种失衡状况下,法律也将作出调整。法律认为,在买卖交易中,双方都要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业主应当将与房屋有关的全部重要信息充分告诉买家,让买家可以根据所了解的情况决定买还是不买,作出出于本意的真实选择。如果业主隐瞒“凶宅”这一信息,无异于剥夺了买家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由此,买家可以申请撤销买卖合同,其间造成的损失,业主要承担赔偿责任。
这个原则要求对地产中介也是适用的。在现实中,买家通常委托地产中介去寻找房源,而地产中介信息较为灵通,如果是“凶宅”,多数中介是知道的。但是为了实现销售,他们也可能故意隐瞒真相,不告之买家真实情况。法律认为,地产中介应该向买家如实报告,否则损害了买家的利益,不但要收回中介佣金,还要向买家赔偿损失。
我们来看看2014年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个关于“凶宅”买卖退房退款并判定卖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
张先生通过房产中介公司介绍向陈先生购买了一套住房,房款共12万元。房款付清后,张先生一家人搬进房屋入住。一个月后的一晚,有个民警前来敲门询问一些问题,张先生觉得奇怪,便向邻居打听,才知道涉案房屋曾发生凶杀案且有人跳楼。
第二天,张先生去派出所询问,民警的回答很含糊,只是告诉张先生要是没买的话,就再看看其他房子。张先生得知自己购买的是“凶宅”后,便起诉了原业主陈先生和中介公司,请求法院解除该“凶宅”的买卖合同,并要求陈先生返还房款12万元并赔偿损失,要求中介承担相关诉讼费用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中,张先生认为,“凶宅”是不吉利的,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市场价格购买了陈先生的“凶宅”,现在“凶宅”已经无法售出,请求撤销合同,并由陈先生退回购房款并赔偿张先生的损失。陈先生认为,合同行为是民事行为之一,具有开放性,遵循当事人自己的意愿,但是合同解除应当有严格的法律依据,其认为不应该对合同解除事由任意扩大,从考虑交易安全上看,请求法庭不予撤销合同。房产中介公司认为,当初签订合同之前,该公司并不知道有凶杀案。现在既然知道是“凶宅”,合同应该撤销,卖方应该退回所收款项。
该案经过审理,法院认为,首先,涉案房屋曾发生凶杀案事实清楚,当事人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其次,按日常生活经验及民间习俗,客户购买房屋,都会挑选没有发生过凶杀案的房屋。房屋若发生过凶杀案,通常会被认为不吉利,往往使房屋价值下降。陈某未将出卖的房屋曾发生过凶杀案向张某披露,张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其签订合同,会导致房屋价格虚伪,陈某有欺诈的行为。张某主张应撤销案涉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均有审慎审查义务,按过错承担责任,陈某不现身交易,不主动提供房屋过去发生的真实情况,负主要责任,张某未对案涉房屋各项因素进行质疑,应承担次要责任。房产中介公司非房屋出卖方,亦没有证据显示该公司参与隐瞒,张某诉请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结合本案其他事实,法院判决陈先生向张先生返还购房款人民币12万元并赔偿张先生人民币1.2万元。
【法条链接】
1、《合同法》第6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2、《合同法》第42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3、《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4、《合同法》第425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律师支招】
如果你是买家,担心买到“凶宅”,首先要自己充分调查房屋背景,并要求卖方和中介如实告知情况,形成书面证据,一旦后来发现对方有隐瞒真相的情况,可以索赔;如果你是卖家或中介,不要为了急于出手而行欺诈之事,毕竟纸包不住火,还是诚实守信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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