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路边捡到钱应该是一种比较令人高兴的行为,而且也算是一种运气好的行为,可是在一些农村中却有着是不吉利的说法。那么捡来的钱是不是要马上用掉,捡来的钱怎么用吉利?
一些老人家说捡来的钱最好马上花出去,之后下才知道民间流传一种说法:如果你生病了或最近一段时间很倒霉的话可以丢一张钱在路上,面值大小不限,钱被别人捡去了,你的病啊灾啊就会随之带到捡钱人的身上。按这个说法,就是你把这个带着咒的钱待在身上,自己就会遭遇不幸。所以捡到钱还是马上花出去的好,捡到的钱不能放进自己兜里,必须马上花出去,否则自己会丢失更贵重的东西。
其实这也是一种迷信,当然,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也有一种含意就是不应该拥有,应该还给失主。
从道德上来讲,花别人丢失的钱,也是不道德的
从心理上来讲,花不是通过自己劳动所得来的钱,是没有办法心安理得的。
#挑战30天在头条写日记#在农村日常生活中,捡钱并不是一件坏事,是一件挺幸福,挺快乐的一件事情。
因为,现在人捡钱的规则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过去是“拾金不昧”,捡到的钱物要归公,“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交给警察叔叔手里面”,感到无比的荣耀。
现在,似乎所有的规则都会发生变化,捡到的钱物,不是偷的抢的,收为自己所有,是不犯法的,即使人家知道这东西是自己捡到了,要讲风格可以还给人家,为自己考虑,可以不给,人家不会能把你怎么样。
现在有些人,若是捡到了钱,也不会张扬,自己捡到了钱,比丢了钱的人还要着急,只好静静地坐等失主,这样的人现在越来越少了,但是仍然存在,是好事,也是好人,应该为他们点赞。
现在还有些人,若是捡到的钱,知道懂得这钱不是属于自己的道理,但坐等失主的耐心是没有的,有人问到了些事,发现这钱是他掉的,可以发扬“拾金不昧”的精神还给人,若是真的没有人来查找,对不起,这钱就名正言顺地可以注为己有了。
现在还有很多的人,若是捡到的钱,认为不是偷来的,抢来的,不是通过非法手段弄来的,凡是捡到的钱和物,交不交给失主,就看他本人的心情,若是不交给失主,注为己有,也无可厚非了。
这种人是世界观和价值观,偏离了大众,走向了大多数人的反面,太过于自私了。
因此,现在有不少的人,就乐意捡钱,因为捡到的钱,是可以不归还给失主,自己可以注为己有,所以感到非常的开心快乐,自己可以不劳而获,可以高高兴兴快快乐乐地把它消费掉。
现在,经济发展了,有钱的人多了起来,一点点钱不在乎,因此,有些有钱的人,非常喜欢有意掉钱,真是有钱人非常“任性”,自己的钱,想怎么掉就怎么掉,真是一种奇闻,作为普通百姓来说,是不是一种“变态”的现象。
有钱人就是这样“任性”,作为他们叫做“以钱赎罪”、“以钱折祸”,有人说“用钱消灾。添福来财”。
如有的人认为自己做错了事,自己的良心上过不去,有的人认为自己得了不义之财,良心发现了不对,表示非常歉意,有的人生了大病,却再有钱也医治不了疾病,就想出了这一招,在路边多多地散一些钱,来抵折自己的祸害或疾病,保他添福添寿,健康百岁。
因此,有人会经常在去医 院的路边,去火葬场的路上,去公共墓地的路上,和一些普通的要道上,经常捡到一叠钱、一捆钱、一袋钱。
但这些钱,要么是3.65元,要么是36.5元,要么是365元,这三种模式,要么卷成一卷,要么捆成一捆,要么装一个红包,往往都是在银内面放一张小纸条,上面写着“用365元钱卖你一年的寿命”,“用36.5元换你一年的阳寿”,等等。
这就好像卖“寿命”的人,站在捡钱人的对面,当捡钱的人,拿到钱的时候,都能意识到,这钱来之不易,是用来购买一年的“生命时间”,已经拿到钱生意成交了。
有谁的生命这么贱卖吗?又有谁的生命这么不值钱吗?若是面对面的交易,又有谁愿意完成这份交易呢?
因此,在农村,捡钱的人哭笑不得,是重新扔掉,还是留着呢?既然是买卖,钱已经拿到了,说明交易成功了,人家要买捡钱人的一年生命,也只好自认倒霉,钱还是留下来,字条丢掉,自己心里明白,这也是一种“迷 信”现象,并不足以当真的,所以,捡钱的人可以大胆地收下。
这真是有钱人非常任性的具体表现,若是你抢到了这种钱,是要还是不要?告诉你,一般情况下拾钱要还给失主,拾到这种钱,可以理直气壮地收下,是合情合理的事情,并不违法,但是一年中,心情肯定不是那么好。
“我又没有偷钱,只是在我的摊位上捡到钱,然后收了起来。捡钱不犯法。”庭审中,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董某作出这样的辩解。法官询问董某怎样才算偷,董某表示:“偷是去他人的包里或家里拿,那才叫偷,我是在摊位上捡到的钱,不算偷。”
估计这不是董某一个人的想法
那么
捡到钱不还犯法吗?
案情
8900元遗落卖菜摊
摊主藏匿后拒不交出
今年9月23日8时许,窦女士去鹤庆县云鹤镇农贸市场买菜,其间将8900元现金遗落在被告人董某的摊位上,董某发现后,将该笔现金藏匿起来。
窦女士发现自己的钱遗失后,回到董某的摊位寻找,董某声称未看见钱,也未帮助寻找。无奈之下,窦女士选择报警。
民警到场询问时,董某仍矢口否认。民警查看了现场附近的视频监控录像后,在董某摊位后面装有番茄的箱子与纸板的夹层内找到被藏匿的8900元。
案发后,被盗现金8900元被警方追回,并返还给失主窦女士,窦女士表示对被告人董某的行为给予谅解。
判决
构成罪 获判缓刑
11月2日,鹤庆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依法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8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和支持。
鉴于被告人董某归案后及庭审中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被盗现金已返还失主,被告人董某也获得了失主谅解,亦可对其从轻处罚。
为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本案被告人董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董某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释法
拾得遗失物应返还权利人
听了法官的释法析理,被告人董某流下了悔恨的泪水,她说:“我错了,错在不该将钱据为己有。”她还告诉法官,“我身边没发生过类似的事。如果发生过,我也不会犯同样的错误了。”
不是自己的东西不能拿,这是3岁孩子都知道的道理。拾金不昧不仅是道德的约束,也是法律对公民的要求。捡到他人钱物拒不归还,轻则被失主起诉,重则构成犯罪。本案就是后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入户、携带凶器、扒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该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对于捡到他人财物如何处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明确规定。该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五条、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及时发布招领公告。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官希望广大群众以身边人身边事为鉴,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作者:周惠琼 尹庆元
来源: 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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