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房装修之前的开工日期也是具有一定讲究的,很多人都容易忽视这部分的问题,那么房屋装修开工选日子都有哪些选项呢?下面就跟随装一网一起来看看吧!
装修吉日有哪些
一般来说,每天的上午9.18分、8.58分、9.58分,都是开工时间比较好的,如果讲究风水的话,信风水的,要根据自己和家人的八字算吉日吉时。不信的,就随便什么时间开工都可以。还有不是特别注意的,选个吉日,吉日当天什么时候开工都行。
装修开工注意事项
1、动工选择吉日
装修开工大吉,要注意动工的吉日,这些老黄历上一般都有,哪天宜动土,哪天不宜动工都是写得清清楚楚,而开工之前最好是有一个仪式,普遍来说都是上香祭祀地基主,有的地方还要烧纸、放鞭炮等等。这个就看各地的习俗了。
2、孕妇不要参与
装修开工前在施工队中做一个调查,避开各种忌讳,家中有孕妇最好是不要参与。小孩儿最好也不要去,装修开工,事情多,难免磕碰,怕造成不安全事故。而一般来说开工仪式就有家长的掌权人组织就好了。
3、开工红包讨吉利
如果你是个明事理的人,那么开工大吉给工人们准备个小红包这也是可以的。主人与工人应友好合作,给人的第一印象好,讨得工人们开心了,后期给你工作也会记你的好,卖力一些。
4、装修从吉位动工
施工装修开工大吉,最好选择吉位开始动工,一是是讨个好寓意,二是是先装吉位能够压住衰位,这样后期装修才不会出现什么意外事故。
5、列出材料清单
在装修动工的时候,事先就要和装修队的人商量好,让他们出示一张购买材料的清单,根据装修的样式的不同、和自己的承受能力去购买,这样的半包形式,一来不会涉及到经济纠纷,二来也不存在样式喜好问题,自己选择,只是多花点时间罢了。
6、计划好工期
除了这些,我们还要注意工期的制定,比如你水电安装需要多长时间,木工又需要多长时间,瓷砖又需要多长时间,这些都要又和师傅们做好沟通,有个明确的规划,这样一来,上一个工程完成你才好预约下一个工程。时间要安排好,工序和材料也要准备好。
7、和工人搞好关系
别以为开工大吉,做完仪式之后就没你什么事儿了,装修工序复杂,里面的水分太多,要想自己心里踏实,就算是承包给别人的工程,自己也要适时去盯着,要和装修队的人搞好关系,不要对工人瞎指挥,他们有时候明知道你说的不对,可以还故意使坏,偏按着你说的来,这样后期出现问题,又得让你重新掏钱。
8、装修时间要注意
施工开始到施工全部完工,房宅内要保证天天有人或者有声响。这样一来,有人气,风水讲求藏风聚气,在装修初期就要注意这些,但是保证声响,时间呀要注意,按照规定的装修时间施工,别人午休不要动工,晚上也不要动工发出声响。
9、遵守装修忌讳
餐厅和厨房因为会用掉大量的水,而水正是财富的象征,所以不利于财运的蓄积。另一方面,餐厅厨房又具有压制凶方煞气的功能,厨房和餐厅的位置关系整个家庭的财运以及人际关系。所以这个几个功能去在装修的时候要把各个方面都考虑好,忌讳要避开。
10、后期工作不懈怠
装修不仅要讲求初期的开工大吉,后期也不能懈怠,家庭装修中安装灶台和安装门、安放床的时候要择日而行。工装中要注意安门和安放办公桌、收银台的日期。
上述就是装一网为大家分享的房屋装修开工选日子方面的介绍,希望对你家的装修有所帮助!
法条原文
第五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思维导图(一)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情况下开工日期如何确定的规定,本条规定的开工日期区分为几种情形。
1、 以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根据该规定,开工应当取得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注明了开工的日期开工通知是记录建设工程项目应予开工事实的书面文件。开工时间的认定是一个事实认定问题,而不涉及开工合法性的判断。本项关于开工日期的认定不必然受是否取得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的影响(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主要反映行政法律关系,在很多情况下,其上记载的开工时间并不能完全客观反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主要考察的是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具备开工条件。以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原则,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另外。
二、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开工通知或者开工报告是记录工程项目应予开工、载明开工日期的一种重要书面文件。开工通知是由发包人或监理人综合行政审批流程及施工现场客观情况后向承包人发出的开工指令,承包人收到该指令后一般应开始组织施工。但若作为有丰富施工经验的承包人收到开工通知开始组织施工后发现施工现场并不符合开工条件(如三通一平、原材料、资金、勘察设计文件等不满足开工的要求),则应待条件具备后才起算开工时间。关于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举证责任,笔者认为发包人应举证证明具备开工的基本条件,如果承包人认为根据具体项目的实际情况,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承包人对此应承担举证责任。
一般情况下,建设工程施工需具备的开工条件主要包括:
(一)文件、审批方面: 1)施工图经过审核并加盖审图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进行会审、交底,纪录已经有关单位会签、盖章;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协议已经签定;3)已经办理; 4)三材指标(钢筋、水泥、木材)或实物已经落实; 5)(或)已经编制,并经批准; 6)已经编制和审定,施工资金准备完善;
(二)工地现场、设施方面: 1)临时设施、工棚、施工道路、施工用水、施工用电,已基本完成; 2)塔吊、模板、钢筋加工机器等设备基本上已备齐; 3)工程定位测量已具备条件; 4)其他: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工艺设备等能满足连续施工要求;5)临时设施能满足施工和生活的需要;6)施工机械经过检修能保证正常运转;7)劳动力已调集能满足施工需要,安全消防设备已经备齐等。
三、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通知发出后又无法实际开工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准。
承包人收到开工通知且施工现场具备开工条件的情况下,若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实际开工,则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应为开工日期。在司法实践中,何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开工通知发出后又无法实际开工,一般情况下,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后的情形有哪些,这些均可能在实践中产生争议。
四、以实际进场且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当发包人和监理人均未发出开工通知,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就承包人实际进场施工已达成一致意见的,则以承包人实际进场施工的日期为开工日期。
《征求意见稿》第10条第3项规定:\"承包人在开工通知发出前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开工时间为开工日期。\"相较于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增加\"发包人同意\"这一前置条件。
适用本款规定时应特别注意\"实际进场施工\"的理解,重点在\"施工\"而非\"进场\"。若由于施工现场硬性施工条件、建设工程施工行政手续不完备而导致无常施工,则即便进场也不宜将进场日期认定为开工日期。实践中,可能出现承包人虽然进场,但仅是为了施工作准备,此种情形不宜认定为 \"实际进场施工\"。
五、综合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等载明的时间及是否具备开工条件认定开工日期。
当发包人或监理人均未发出开工通知,又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进场施工的日期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按照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以及工程实际具备开工条件的日期,综合认定。这些资料还包括施工日志、验收记录等与施工管理相关的书面文件。
【延伸阅读】:
一、开工日期的概念
开工日期即开始施工的日期,是工期计算的起始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第1.15款将开工日期定义为\"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绝对开工日期是承发包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的一个明确具体的开工日期;相对开工日期是承发包双方约定的以具体事件、具体条件成就的日期为开工日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1.4.1款将开工日期定义为:\"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二、开工日期的认定 《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由此可见,理论上开工日期应该在施工许可证取得之后,以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为开工日期。但实务中的客观情况是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与实际开工日期未必一致,有时存在很大的差异。在建设工程正式施工前发放施工许可证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加强监管的一种行政手段,主要目的是审查建设单位或者承包单位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建设或者施工条件,属于行政管理性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但符合开工条件并实际开工的,应以实际的开工日期起算工期。
实践中,关于开工日期可能存在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报告》上明确的开工日期、《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承包人实际的开工日期等多种情况。且大多数情况下这几种开工日期不一致。那么一旦出现争议,应以何者为准?关于该问题,在理论、实务层面都有一定的争议。从实务层面、防范法律风险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在司法层面上准确界定、认知对发承包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开工日期则具有重要的现实法律意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施行前,各地法院关于开工日期的确定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
1.一般以开工通知或者开工报告载明的开工时间为依据;
2.有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与开工通知或者开工报告载明的开工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开工时间为准(证据如发包人的通知、工程监理的记录、当事人的会议纪要等);
3.无开工通知亦无其他证据能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以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工通知发出时开工条件尚不具备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确定开工日期;因承包方原因导致实际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思维导图(二)
虽然总结了以上确定开工日期的大体原则,但作为承包人的施工企业应结合工程所在地的相关裁判规则,切实加强文件档案的管理工作,使得合同管理具有针对性。
最高人民法院在\"青海隆豪置业有限公司与青海方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2014)民一终字第69号】中关于工程开工日期的认定思路应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现将其要点介绍如下:
1)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报告确定的开工日期与施工许可证载明的开工日期不一致时,以监理单位确认的开工报告为准;
2)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与实际开工日期不一致的,应当以改变了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竣工日期一般情况下也要随之变化;
3)施工许可证载明的日期并不具备绝对排他的、无可争辩的效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给建设单位的准许其施工的凭证,只是表明了建设工程符合相应的开工条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不是确定开工日期的唯一凭证。实践中,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早于或者晚于施工许可证记载日期的情形大量存在。当施工单位实际开工日期与施工许可证上记载的日期不一致时,同样应当以实际开工日期而不是施工许可证上记载的日期作为确定开工日期的依据。
三、《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关于开工日期的规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5.7.1条 ,就当事人对开工时间有争议时如何处理也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5.7.1 当事人对鉴定项目开工时间有争议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决定,委托人要求鉴定人提出意见,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提出鉴定意见,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①合同中约定了开工时间,但发包人又批准了承包人的开工报告或发出了开工通知,应采用发包人批准的开工报告或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时间;
②合同中未约定开工时间,应采用发包人批准的开工时间;没有发包人批准的开工时间,可根据施工日志、验收记录等相关证据确定开工时间;
③合同中约定了开工时间,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发包人接到承包人延期开工申请且同意承包人要求的,开工时间相应顺延;发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的,开工时间不予顺延;
④因非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中约定的开工时间开工,开工时间相应顺延;
⑤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的,开工时间相应顺延;
⑥证据材料中,均无发包人或承包人推迟开工时间的证据,应采用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
四、竣工日期及相关概念
竣工日期是指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并且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或竣工验收通过而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情况下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的日期。竣工日期可以分为合同中约定的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第1.16款将竣工日期定义为\"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1.4.2款将竣工日期定义为:\"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第1.1.35款将竣工日期定义为\"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竣工试验)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包括按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
在实务中,我们经常看到一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完工日期作为确定工期的一个重要依据。完工日期指承包人完成工程建设施工的日期,完工并非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除非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当以竣工来确定工期责任。完工日期和竣工日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同之处在于竣工日期与竣工验收通过有关,只有竣工验收通过才有竣工日期一说,验收不通过谈不上竣工日期,但是验收不通过是存在完工日期的。两者之间的关系就是,先有完工日期,再有竣工日期,无前者则无后者。
验收备案日期是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9条的规定,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的日期,该日期一般是后于实际完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的,不能与实际完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混同。
五、竣工日期的认定
实际竣工日期是承包人全面、适当履行了施工承包合同时的日期。合同中约定的竣工日期是发包人限定的竣工日期的底线,如果承包人超过了这个日期竣工就将为此承担违约责任。原则上,如果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了竣工日期,则该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确认的形式一般是书面的,可以是竣工验收登记表、协议、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监理记录等。关于竣工日期的确认问题,以下结合相关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进行简要归纳总结。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第32.4款约定:\"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3.2.3款约定:\"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3.《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第4.4.3条关于竣工日期的约定:
(1)承包项目的试试阶段含竣工试验阶段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1)根据专用条款(9.1款工程接收)约定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
2)单项工程中最后一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为该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2)承包项目的实施阶段不含竣工试验阶段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1)根据专用条款(9.1款工程接收)中所约定的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
2)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单项工程中的全部施工作业,并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承包人为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预留的施工部位、或发包人要求预留的施工部位、不影响发包人实质操作使用的零星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影响竣工日期的确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从以上的规定以及实践看,确定竣工日期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了竣工日期,则该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双方当事人参照相关示范文本对竣工日期有特别约定,只要这种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约定应有效;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注:此规定适用的前提应是发包人无正理由拖延验收,若因建设工程的确存在质量问题、承包人提交的验收报告不符合要求,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发包人拒绝通过竣工验收的,应另当别论。)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六、对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十四条关于如何确定实际竣工日期的解读
本条是关于如何确定实际竣工时间的规定。
思维导图(三)
1.如果建设工程经过竣工验收为合格,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作为竣工日期;如果经过竣工验收为不合格,则需要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标准或有关工程质量技术规范进行整改,并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或符合有关工程质量技术规范,重新验收合格之日作为实际竣工日期。
2.如果工程满足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已经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而发包人以种种理由拖延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时间就可能拖后,这时应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的日期作为工程竣工的日期。但验收后质量不合格,需要整改,即使发包人拖延验收,也不能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作为竣工日期,而应当以整改后竣工验收合格日期为竣工日期,但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期间应从总工期里扣除。该规定的法理依据是在附条件的民事行为中,若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
3.如果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就擅自使用的(擅自使用应以持续占有为主要的判断标准),则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的日期作为工程竣工的日期。如果工程由多个单体工程组成,在群体工程未竣工验收之前、发包人使用了其中部分单体工程的情况下,若合同中约定了每个单体工程的竣工日期,可以把发包人使用此单体工程的日期作为该单体工程的竣工日期;若合同中只约定了整个工程的竣工日期,却没有约定每个单体工程的竣工日期,不能以发包人使用某单体工程时间为整个竣工日期。
【操作要点】
开工日期发包人与承包人进行工期索赔或者抗辩的重要时间点,开工时间的认定问题主要是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风险以及在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证据保存不足的风险。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议,相关各方可从以下方面进行风险防控:
1.在开工日期的确定上,合同的约定应尽量明确,可在合同中约定暂定开工时间,实际开工时间以开工令或其他书面形式的文件确认的开工时间为准(在此情况下,一定要重视在施工过程中确保能以书面形式确认开工日期)。对于施工准备的时间是否包含在工期内,也应在合同或相关补充文件中予以明确。
2.如存在施工许可证后补的情况,建议双方明确具体开工时间,对此问题予以书面澄清。若发包人强令承包人在不具备施工条件、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无常施工的前提下进场施工或者经双方协商一致进场,则承包人应保存不具备开工条件的相关证据,如现场施工的照片、发包人出具的有关函件、会议纪要。
3.如承包人拖延或拒绝配合发包人办理开工的有关手续,则发包人应保存相关证据,如要求承包人配合提供相关材料的函件、承包人的复函等。
4.在施工管理过程中应做好文档的管理工作,特别是原件的留存,确保相关书面文件由有相应权限的人员出具及签收。
相比较开工日期而言,在实践中竣工日期的认定更易引发争议。为尽量减少和避免争议,应重点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工程完工并不代表已经验收、更不能不代表已经验收合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该条文也说明\"竣工\"、\"完工\"在前,\"验收合格\"在后,二者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在约定完工日期计算工期的情况下,各方当事人应知晓完工日期的内涵以及与竣工日期的差异,传递双方的真实意思。
2.确定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其法律意义涉及给付工程款的本金及利息起算点、计算违约金的数额以及风险转移等诸多问题,对发包人和承包人都有重要意义。
3.工程实际竣工日期的确认,如经双方签字确认的,应以双方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交付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依据《质量条例》的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如果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建设工程无法通过竣工验收,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在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情况下,发包人可能为了达到拖欠工程款的目的,故意拖延验收。为了切实维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制裁发包人恶意拖欠工程款的行为,司法解释规定,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范本)32.3规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根据类似约定及规定,承包人应注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时间。
5.在实践中,发包人为提前获得投资效益,会出现工程没有通过竣工验收而使用的情形。发包人实际接收后,意味着承包人已履行了合同义务,从而享有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权利。在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情况下,发生纠纷时却以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为由拒付工程款,显然是违反司法解释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13.2.2竣工验收程序(5)约定:\"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因此,承包人应及时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收集发包人使用工程的证据,尤其是要注意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的日期,因为这会关系到承包人是否按照约定工期完成施工任务。
6.该条规定直接与工期有关,实践中,工期延误很多情况下是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引起的,如不按时支付工程款、指定分包、未履行协助义务等,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应注重收集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证据,否则一旦发生纠纷,承包人会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
(注:本文初次刊登于汉盛律所微信公众号:汉盛律师,属原创作品,未经允许,请勿擅自用于商业性转载,非商业性转载请注明来源。)
本文作者简介:
杨唐全律师: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法学硕士、工程管理硕士、一级建造师、工程法务高级咨询师、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
专业领域:业务领域主要涉及建筑工程、房地产、公司治理与合规经营、争议解决等。
景鹰瑞铁路覆盖景德镇、上饶、鹰潭、抚州、赣州五市,是沟通粤东、闽西南至赣东北、皖南地区的南北向客运重要通道,也是长三角至赣南地区的便捷通道。
根据前期预可研方案成果:景鹰瑞铁路北承昌景黄(乐平北站)、规划六安景和九景衢铁路,中联沪昆高铁、温武吉铁路,南接赣瑞龙(瑞金站),形成一条纵贯江西省东部的快速客运新通道。线路规划全长452.35公里,新设车站10座,铁路等级为高速铁路,设计时速250km/h,双线,工程预估投资647.54亿元。
项目最新动态:景鹰瑞铁路规划研究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意味着离开工又进了一步。
沪乍杭铁路项目概况:规划中的沪乍杭铁路起自上海东站,经浦东、奉贤、金山、浙江海盐、平湖、嘉兴市区、桐乡、临平、余杭至杭州西站,是国家高铁网络“八纵八横”中的沿海通道的重要支线,也是连接沪杭的又一条重要高铁客运通道。线路全长192.7公里,浙江境内141.6公里,设计时速350公里/小时。
项目最新动态:根据铁路部门计划安排,沪乍杭铁路年内完成前期设计等工作,计划2024年开工建设,建设工期为4年,沪乍杭铁路总投资估算为671.8亿元,其中涉及临平区地方承担资金约8亿元左右。
龙龙高铁梅州段据了解,总投资237.11亿元的新建龙岩至龙川铁路武平至梅州段起点位于在建龙岩至龙川铁路龙岩至武平站出站端,经武平县、蕉岭县、梅县区、梅江区,终点位于梅汕客专梅州西站,沿线设武平站、蕉岭站、雁洋站、梅州站和梅州西站四个车站。
该项目正线全长103.627公里,其中,福建省境内12.617公里,广东省境内91.01公里。其中,桥梁总长28.686公里,隧道总长55.532公里,桥隧比达81.27%。新建龙岩至龙川铁路为国家中长期铁路网规划项目,新建正线全长约260公里,项目按龙岩至武平、武平至梅州、梅州至龙川三段分期建设。
项目最新动态:2023年6月,国铁集团工程设计鉴定中心在我市召开新建龙岩至龙川铁路武平至梅州段可行性研究审查会。武平至梅州段按250公里/小时建设,争取今年内开工,预计建设工期为四年。
合宿高铁泗县至宿迁段目前合宿高铁泗县至宿迁段正在推进可研批复前置要件的编制和审批,初步设计也在同步进行,有望在今年年内批复可研,2024年正式开工建设。合宿高铁泗县至宿迁段项目北起宿迁市洋北线路所,正线与潍坊至宿迁高铁贯通,向南进入泗洪县设泗洪北站,进入安徽境内接入在建的合新高铁泗县东站,是京沪二通道的衔接通路。
线路全长59公里,其中江苏省境内44.7公里,安徽省境内14.3公里,总投资约87亿元。该项目的建设,将连通在建的合新高铁安徽段和即将建设的京沪二通道潍坊至宿迁段,可形成合肥至青岛以及华南、西南经中部地区至京津冀、山东半岛、东北地区的快速客运通道,对完善国家高速铁路网布局,支撑“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和长三角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战略实施具有重要作用。
该项目线路北起泗洪北站,依次跨G235、新扬高速、老濉河后进入安徽境内,而后线路继续向东南前行,跨过明利河、泗宿高速、新濉河、G343后接入泗县东站。正线线路全长14.27公里,其中桥梁长度为13.094公里,路基长度为1.176公里;设计时速350公里/小时。该项目(安徽段)总投资约为18.4亿元。
项目最新动态:2023年6月19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合肥至新沂铁路泗县至宿迁段(安徽段)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函》印发,合新高铁(现合宿高铁)泗县至宿迁(安徽段)用地预审正式获得自然资源部批复。
包鄂高铁包鄂高铁是国家《中长期铁路网规划》中“八纵八横”包(银)海高铁主通道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积极全力推进,包鄂高铁于今年4月份由国铁集团正式启动勘察设计工作。
包鄂高铁途径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包头市,向南与鄂榆延高铁相连。新建铁路线长度127公里,投资估算总额242亿元,设计速度为350公里/小时,预计建设工期5年。由于原规划延榆鄂高铁已拆分成延安至榆林以及包头至榆林两个项目分段建设,因此包鄂榆高铁将是内蒙古首条设计时速350公里的高速铁路。包鄂榆高铁北起包头东站,经鄂尔多斯站至榆林南站,全长约280公里,预计2025年开工建设。包头至西安高铁通道全线建成以后,全程约820公里,高铁运行时间将只需约3.5小时。
项目最新动态:2023年6月20日,市发改委组织召开了包鄂高铁勘察设计第一次协调会议,会议听取了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包鄂高铁勘察设计现阶段工作进展及存在问题情况汇报,各参会部门和单位进行了认真研究讨论,提出了具体意见建议和解决措施,对于尽快稳定项目线路、站位等技术指标起到积极作用。
大西高速铁路提速改造项目最新动态:7月17日,《大西高速铁路提速改造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公告》正式发布,正式启动可研、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大西高铁将成为继贵广高铁之后,又一条运营时速250公里的高铁既有线提速改造项目。
项目位于山西、陕西两省,现状最高运营速度250km/h,为推动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充分发挥高铁经济效益;完善区域路网,匹配通道定位;满足市场需求,增强铁路竞争力,提高铁路市场份额的需要;现对本线进行提速改造。项目改造范围为原平西至西安北,全长686.9km。
大西高铁是国家“八纵八横”高铁通道京昆通道和呼南通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太原至西安段2014年7月开通运营,原平西至太原段2018年9月开通运营;大同至原平段正加快建设,有望在2024年底建成。
大西高铁原平至西安段原设计速度250km/h,最高运营速度250km/h。除太原枢纽外,基础设施预留了进一步提速条件:正线线间距5.0m,线路平纵断面、正线路、桥、隧及车站线下基础设施均采用350km/h 标准。项目开通以来运营状态良好,满足提速条件。
根据前期方案研究,经过对300km/h和350km/h两种提速方案的比较,拟采用改建工程较小、经济合理、节时效果明显、可行实施性强的300km/h提速方案。该方案仅需通过轨道扣件调整超高,升级补强工务、电务、供电系统,将列控系统升级至CTCS-3级就可实现。目前,太原南至西安北的直达列车最快运行时间为2小时56分,线路最高运行速度提高至300km/h后,直达列车运行时间较现状可减少约40分钟。
焦洛平高铁项目最新动态:近日,《新建焦作至平顶山铁路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示》发布,项目可研批复工作正加快推进。呼南高铁焦洛平段已于今年6月10日通过国铁集团的可研审查,目前全线已进入可研鉴修(补充初测)阶段;设计单位正根据可研评审意见对线路方案进一步修改、完善,将力争在年内完成可研批复。
本项目位于河南省中西部,线路自太焦高铁珏山线路起,途径焦作、济源、洛阳平顶山等市,止于郑万高铁平顶山西站。新建线路正线长度约212.639公里,线路设计速度为 350公里/小时,估算投资约399.15 亿元(含综合开发7.20亿元)。
包西铁路至瓦日铁路联络线项目最新动态:2023年7月17日,《新建包西铁路至瓦日铁路联络线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公告》发布,正式启动项目可研及初步设计等相关前期工作。
本项目位于陕西、山西两省,沿线直接吸引范围为陕西省榆林市,山西省忻州市、吕梁市。主要承担陕北榆林地区煤炭及部分疆煤东出运量,具有补强陕煤及疆煤东出外运通道、保障能源运输通道等功能。
瓦日铁路和包西铁路是我国"西煤东运"的两条重要通道,目前包西铁路的通道能力已经饱和,瓦日铁路的设计能力为2亿吨,但目前年运量不到1亿吨,能力虚糜。该联络线的建设,对完善路网结构,满足陕北地区神府矿区煤炭外运,提升瓦日通道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线路全长约135.3公里,包括对既有红柠铁路神木西至张家峁段35.9公里线路实施复线改造,将冯红铁路79.9公里原单线标准调整为双线,新建19.5公里冯家川至瓦塘铁路。其中神木至瓦塘铁路红柳林至冯家川段(冯红铁路)已于去年底开工建设。冯红铁路起于红柠铁路张家峁车站,经神木市、府谷县、山西省保德县,接轨于兴保铁路冯家川站。设计标准为国铁Ⅰ级单线电气化、万吨重载铁路。
神瓦铁路冯红段走向示意图
长赣高铁项目最新动态:2023年7月14日,赣州市铁路建设办公室答复了网友关于长赣高铁前期工作进展及何时开工建设的提问,详情如下:
“2023年4月国铁集团鉴定中心在北京组织召开了新建长沙至赣州高速铁路初步设计(鉴修) 审查会,目前正在积极配合业主单位、设计单位开展项目初步设计修改完善、环水保等初步设计各项审批前置要件、施工图设计等的报批工作,力争今年年底前全面开工。”
项目概况:长赣高铁是国家《中长期铁路网规划》中“八纵八横”高速铁路网之一的渝长厦(重庆-长沙-厦门)通道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十三五”、“十四五”铁路发展规划的重点建设项目。
线路起自常益长高铁长沙西站,经湖南省长沙市,江西省萍乡市、井冈山市、赣州市,终至赣州枢纽赣县站。正线全长429.48km,其中湖南段132.13km,江西段297.35km。配套建设长株潭枢纽、萍乡地区、赣州枢纽相关联络线及动车所工程。
全线共设长沙西(不含)、黄花机场、浏阳、上栗、萍乡北(既有)、芦溪南、莲花东、永新南、井冈山东、遂川、赣州西(既有)、赣州北等11个车站。设计时速350公里,工程投资估算总额846.23亿元,总工期5年。项目建成后,长沙至赣州的铁路交通时间将由目前的4小时缩短至2小时以内;长沙至厦门将由现在的7小时缩短至约5小时。
广河高铁白云机场T3至江村西段项目概况:本工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整体成东西走向,西起江村西线路所,东至白云机场T3站,是规划广河高铁的一部分。线路长度12.563km,其中桥梁长度7.795km,隧道长度3.659km,路基长度 1.109km,桥隧比91.17%;全线设线路所2座,分别为江村西线路所、龙兴庄线路所(预留)。
广河高铁白云机场T3至江村西段工程总投资估算约为87.73亿元,其中工程费约为43.85亿元。2019年,广河高铁纳入《粤港澳大湾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规划》,项目建设时序为近期。广河高铁白云机场T3至江村西段工程是广河高铁一部分。项目线路等级为客运专线,正线数目双线,速度目标值160公里/小时。
项目最新动态:2023年7月13日,《广河高铁白云机场T3至江村西段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招标公告发布。项目开工前期工作正加快推进,有望在年内开工建设。
广州东至新塘五六线工程新建铁路广州铁路枢纽广州东站至新塘站五六线工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区、增城区境内,西起广州东站,东至新塘站,与既有广深铁路并行,线路全长30.014km, 是广汕高铁的一部分。主要工程内容包含广州东站改建、广州东至石牌区间改建工程、石牌客整所改建、新塘站改建以及V、Ⅵ线区间工程。
项目广州东站新建站房面积11.81万平方米,改造站房面积7.65万平方米;广州东站改造后总规模为12台21线(含正线),其中地面场设8台14线,高架场设4台7线。项目投资估算总额为269.43亿元,计划工期5年。
项目最新动态:2023年7月13日,《新建铁路广州枢纽广州东站至新塘站五六线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招标公告》发布。项目可研及初步设计批复相关前期工作正加快推进。
中老铁路楚雄联络线(楚雄至玉溪段)楚雄至玉溪铁路是规划的滇中铁路网“一环六射”中“一环”的重要组成部分。项目已纳入国家中长期铁路网规划研究项目(楚雄-玉溪-弥勒-师宗-曲靖铁路)。项目建设可将成昆、广大、中老铁路串联起来,对完善滇中铁路布局及云南省铁路网具有积极作用。
项目概况:本项目从楚雄市广大铁路复线楚雄站引出,经双柏县、玉溪市易门县、红塔区后接入中老铁路玉溪站,规划等级为客货共线铁路I级,规划里程183.5公里,设计时速160公里,项目估算投资约214亿元。标段合同估算价约203万元。
项目最新动态:2023年7月14日,楚雄彝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发布了《中老铁路楚雄联络线(楚雄至玉溪段)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咨询服务招标公告》,正式启动项目预可研前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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