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奶奶在女儿家享受了一段美好的时光,女儿和女婿的精心照顾让她焕发了新的活力。于是,她决定前往儿子家,看看儿子和儿媳的孝心。虽然女儿和女婿原本打算开车送她,但周奶奶考虑到这段时间已经给他们添了不少麻烦,坚持要坐大巴前往。女儿了解周奶奶的固执,最终同意了她的决定。
大巴车缓缓驶离,周奶奶满怀期待地踏上了前往儿子家的旅程。她想象着下车后儿子会来接她,然而,当她走下大巴,却并未看到儿子的身影。电话中,儿子声称自己正忙,让她自己打车前往小区。周奶奶心中有些失望,陌生的城市和人群让她感到不安和紧张。
为了节省费用,周奶奶选择了乘坐公交前往儿子的小区。她询问路人,寻找正确的公交线路,尽管这个过程耗费了大量时间和精力,但她终于抵达了目的地。然而,小区的保安却拦住了她,因为她没有门禁卡。经过一番解释,保安仍然不让她进入。无奈之下,周奶奶只能在小区门口等待儿子下班。
漫长的五个小时过去了,周奶奶终于等到了儿子的归来。然而,儿子的表情却让她感到心寒。他埋怨道:“妈,你没事来我这干嘛?我最近工作很忙,抽不出时间照顾你。”周奶奶急忙解释,她只是想念儿子,担心他的生活。尽管如此,儿子并未表现出太多的关心。
进入儿子家后,周奶奶发现儿媳竟然在家看电视,而且并没有主动与她打招呼。吃饭时,儿媳也只是象征性地喊了她一声,然后便自顾自地与孙子共进晚餐。周奶奶的心情愈发沉重,但她仍然努力保持镇定。一天的奔波让她感到疲惫不堪,她向儿子请求安排一个休息的地方。然而,接下来发生的事情却让周奶奶彻底震惊了。儿子将一床被子铺在了沙发上,对周奶奶说:“妈,今晚你就先在沙发上将就一晚吧。”周奶奶有些不解,疑惑地问:“你卧室里还有一张空床,为什么我不能睡那里?”儿子却回答:“妈,你知道的,我媳妇很挑剔,她不喜欢家里有外人。你就睡沙发吧,如果没什么事情的话,明天就自己先回去吧,我工作很忙,真的没时间陪你。”
周奶奶听到这些话,心里如同被雷击中,彻底凉透了。她感到自己在儿子和儿媳的眼中只是一个外人。无法抑制内心的悲痛,周奶奶流下了眼泪,整个晚上都没有在沙发上合眼。
第二天,天色还未完全亮起,周奶奶就早早地起床,决定回到老家。从那一刻起,她下定决心要与儿子断绝关系,她认为这样的儿子不值得留恋,从此他们互不往来。为了表明自己的决心,周奶奶甚至写下了遗嘱,将她多年积攒的60多万全部留给了女儿。#父母的故事分享# #婆家的离奇要求# #母亲有多偏心。# #后妈的难以想象# #母亲有多偏心?# #家人的情感故事# #当父母的那些事# #妈妈的独家秘密# #我的扶第魔妈妈# #一位感人的后妈# #养女的安排# #家人情感故事# #孝顺女儿媛媛# #三代人情感故事# #感人的人间故事# #婚姻故事分享# #情感大杂谈# #温馨的情感故事# #婚姻的故事分享# #岳母的阴谋#
来源:江西法院
丈夫夜不归宿
妻子竟索要“空床费”
此种约定有效吗?
今天来了解一下!
【案情】
谢某与易某系夫妻
因易某经常
以工作忙为由不回家住
谢某对此产生怀疑
双方便约定
事后
由于易某经常不回家住
易某共计向谢某出具了
欠其“空床费”20000元的欠条
【分歧】
对于谢某与易某
关于空床费的约定
是否在当事人之间
形成了民事法律关系
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
空床费的约定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理由是该约定属于平等主体之间关于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能够产生民事法律关系,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
空床费的约定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理由是这种关于空床费的约定应认定为一种情谊行为,属于道德层面,不构成民事法律行为,在当事人之间不能够产生法律效力。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应当具备“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三个要件。谢某与易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关于“空床费”的约定,实际是对于夫妻双方忠诚协议的具体化约定。
该约定,双方主体都具备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且系双方主体真实意思表示,行为内容也合法。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如若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完全出于双方自愿,而“空床费”协议内容又无违法之处,应当认定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且协议有效。
第二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倡导夫妻相互忠实的精神,这种“空床费”约定的实质就是在丈夫无正当理由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陪伴妻子的情况下,自愿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以补偿妻子。该约定无碍善良风俗。
约定是目的是用金钱的惩罚来约束丈夫,使其不得不为自己的夜不归宿付出经济代价,目的也是为了促进家庭和睦。当然,支付了空床费并不意味着就可以以此不履行夫妻相关义务。
第三
笔者认为“空床费”约定有效且这种协议也是属于可撤销的,如果当事人在协议签订后反悔,认为该协议显失公平,或者是在对方要死要活、苦苦相逼情形下被迫无奈签订的,则可以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之内提出撤销申请。
作为婚姻契约的补充协议之“空床费”协议,只要是婚姻当事人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结果,且在订立该协议时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该约定就有效。
婚姻不易
且行且珍惜
夫妻无论是否约定“空床费”
都不应让其成为
婚姻道路上的绊脚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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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西法院综合自
广昌县人民法院
青青河畔草,郁郁园中柳。
盈盈楼上女,皎皎当窗牖。
娥娥红粉妆,纤纤出素手。
昔为娼家女,今为荡子妇。
荡子行不归,空床难独守。
——汉·无名氏《古诗十九首·之一》
《青青河畔草》是产生于汉代的一首文人五言诗,是《古诗十九首》中的第二首。此诗运用了第三人称的写法,写出了少妇渴望爱情,渴望夫妻相依相偎,甚至举案齐眉的平凡生活。此诗结构直中有婉,虚实相映;描写细腻,突出细节;运用叠词,富有情韵。
这首诗,和《冉冉孤生竹》《迢迢牵牛星》两篇用意略同。大胆的描绘了这样一幅图景:一年一度的春色,燃起了女主人公思夫的情愫,也撩拔着她那青春的欲望。
然而希望,在盼望中又一次归于失望;情思,在等待中化成了悲怨。她不禁回想起生活的拨弄。
她,一个倡家女,好不容易挣脱了欢场泪歌的羁绊,找到了惬心的郎君,希望过上正常的人的生活;然而造化竟如此弄人,她不禁在心中呐喊:“远行的荡子,为何还不归来,这冰凉的空床,叫我如何独守!”
这首诗把贞洁和真情放在一起,制造出冲突。也唯因其几近无告的孤苦呐喊,才与其明艳的丽质,形成极强烈的对比,具有震撼人心的力量。而结尾的五个字,似乎展示出怨妇在封建社会对于女性压迫的抗争,此诗堪称是千百年来闺怨诗的绝唱。
虽然是平凡的生活片断,用的也只是即景抒情的平凡章法、“秀才说家常话”(谢榛语)式的平凡语言;然而韵味却不平凡。能于平凡中见出不平凡的境界来,就是此诗——也是《古诗十九首》那后人刻意雕镌所不能到的精妙。
《古诗十九首》是中国古代文人五言诗选辑,由南朝萧统从传世无名氏古诗中选录十九首编入《文选》而成。
《古诗十九首》是乐府古诗文人化的显著标志,深刻地再现了文人在汉末社会思想大转变时期,追求的幻灭与沉沦、心灵的觉醒与痛苦,抒发了人生最基本、最普遍的几种情感和思绪。语言皆朴素自然,描写生动真切,具有天然浑成的艺术风格,处处表现了道家与儒家的哲学意境,被刘勰称为“五言之冠冕”(《文心雕龙》)。
张锋编撰 戊戌春写于成都翠彧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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