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氏历代人物考之五:汉代最高法官翟
翟公是西汉下邽(今陕西渭南下邽镇)人,很有可能就是翟璜、翟翦的后人。史載翟公曾于汉武帝元光五年到元朔二年(前130一前127)任廷尉【1】。《汉书》卷十九下《百官公卿表第七(下)》也有记载:“公元前130年,廷尉翟公”
廷尉是个掌握司法实权的大臣,在当时位列九卿之一。相当于现代的司法部部长。
司马迁在《史记·汲郑列传赞》有这样一段议论:“太史公曰:夫以汲、郑【2】之贤,有势则宾客十倍,无势则否,况众人乎?下邽翟公有言,始翟公为廷尉,宾客阗【3】门;及废,门外可设雀罗【4】(设置捕麻雀的罗网)。翟公复为廷尉,宾客欲往,翟公乃大署其门曰:‘一死一生,乃知交情。一贫一富,乃知交态。一贵一贱,交情乃见【5】’。汲、郑亦云,悲夫!” 把上一段文字翻译成白话便是:
“太史公说:凭着汲黯、郑庄当时为人那样贤德,有权势时宾客十倍,无权势时情形就全然相反,他们尚且如此,更何况一般人呢!下邽县翟公曾说过,起初他做廷尉,家中宾客盈门;待到一丢官,门外便冷清得可以张罗捕雀。当后来他官复原位后,宾客们又向往日一样上门求见翟公。翟公一概不见,还在大门上写道:‘一死一生乃知交情,一贫一富乃知交态,一贵一贱交情乃见’。汲黯、郑庄二人当时亦遭遇如此情形,可见人性可悲啊!
“门可罗雀”这个成语,便出自司马迁这段文字。后人遂用门可罗雀、门堪罗雀、翟公门、翟门、翟罗门、等形容门庭冷落,成为诗词对联中的常用典故。司马迁与翟公生活于同一时代,翟公所言所书,很可能是太史公本人耳闻目睹,亦可能在当时已经家喻户晓。翟公对比自己失官前后时的不同遭遇,感慨世态炎凉和世人的趋炎附势,以所言所书戳痛了人性的软肋,堪称智者。
唐代为纪念翟公,曾在下邽县城东北设有“翟公乡”。到长庆四年(824年)五月,改为奉景陵,后划归奉先县(今陕西蒲城县)。翟公墓冢,原在下邽东35华里处,今已不存。 有的地方翟氏族人谱记中,以翟公为九世祖,误将此翟公当作方进公的父亲,明显存疑。翟公与司马迁生活在同一时代(公元前145年-公元前90年),比方进公(前53年-前7年)要早至少八九十年。方进之父翟公,名与生卒具无记载,但据翟方进传:“家传祖业至翟方进的父亲时,已经衰落。翟方进的父亲勤奋好学,曾经担任汝南郡的文学教授。方进十二、三岁时,丧父失学”。据此考证,翟方进的父亲大约卒于公元前40年,比翟公要迟50年,显然不是同一个人。
根据翟公所处在的西汉后期,查桃花潭老翟氏族谱世系,见《南阳翟氏宗谱卷二》世祖考”中有如下记载:
“祖岳:官至左仆射”。
“祖方進:字子威,官至丞相,封高陵候”。
再查“左仆射”的解释为:官名。秦始置,汉以后因之。汉初置尚书五人,一人为仆射,位仅次尚书令,职权渐重。
族谱中此“祖岳”是否就是史记中之“翟公”?我们不得而知,因族谱历经千年,多次损毁,后人续修时只能仅凭记忆收录,人名可能记得,但任何官职就不太清楚了。是否即先任过“廷尉”,而后又升任“左仆射”?如果族谱记录可据,那翟公其实真名就是翟岳。
这是湾沚翟广积老师收藏的南阳翟氏宗谱影印件(2021年发现)
【注释】
【1】廷尉:官职名,掌刑狱。秦置,为九卿之一。廷尉是主管司法的最高官吏。汉代廷尉执掌管理天下刑狱。每年天下断狱总数,最后要汇总到廷尉;郡国疑难案件,要报请廷尉判处。廷尉也常派员为地方处理某些重要案件,有的廷尉还可驳正皇帝、三公所提出的判决意见。廷尉根据诏令,可以逮捕、四禁和审判有罪的王或大臣。礼仪、律令皆藏于廷尉,并主管修订律令的有关事宜。属于分、寸、尺、丈等度量标准之事,亦由廷尉掌管。
【2】汲、郑:汲是指汲黯,汉景帝时任太子洗马,武帝时出任东海太守,后召为主爵都尉。郑是指郑庄,汉景帝时先任太子舍人,后迁为大农令。两位大臣为官清正,刚直不阿,曾位列九卿,声名显赫,权势高,威望重,上他们家拜访的人络绎不绝,出出进进,十分热闹,谁都以能与他们结交为荣。可是,由于他们过于刚直、汉武帝后来将他们撤职。他们丢了官,失去了权势,就再也没人去拜访他们了。
【3】阗:阗读“田”,意为充塞,塞满。
【4】雀罗:设置捕麻雀的罗网。
【5】将翟公这几句名言翻译成白话,便是:能够生死往来,才能知道交情的深浅。贫穷之时与富贵之时,可以看到大家和你交往的态度行为。地位高贵与地位低贱,足可以见证人际交往的真谛。
【6】本文根据贵州翟氏宗亲翟显长、翟培江编撰的滇黔《翟氏宗谱》人文传记篇内容编写,特此致谢!
翟氏历代人物考之五:汉代最高法官翟
翟公是西汉下邽(今陕西渭南下邽镇)人,很有可能就是翟璜、翟翦的后人。史載翟公曾于汉武帝元光五年到元朔二年(前130一前127)任廷尉【1】。《汉书》卷十九下《百官公卿表第七(下)》也有记载:“公元前130年,廷尉翟公”
廷尉是个掌握司法实权的大臣,在当时位列九卿之一。相当于现代的司法部部长。
司马迁在《史记·汲郑列传赞》有这样一段议论:“太史公曰:夫以汲、郑【2】之贤,有势则宾客十倍,无势则否,况众人乎?下邽翟公有言,始翟公为廷尉,宾客阗【3】门;及废,门外可设雀罗【4】(设置捕麻雀的罗网)。翟公复为廷尉,宾客欲往,翟公乃大署其门曰:‘一死一生,乃知交情。一贫一富,乃知交态。一贵一贱,交情乃见【5】’。汲、郑亦云,悲夫!” 把上一段文字翻译成白话便是:
“太史公说:凭着汲黯、郑庄当时为人那样贤德,有权势时宾客十倍,无权势时情形就全然相反,他们尚且如此,更何况一般人呢!下邽县翟公曾说过,起初他做廷尉,家中宾客盈门;待到一丢官,门外便冷清得可以张罗捕雀。当后来他官复原位后,宾客们又向往日一样上门求见翟公。翟公一概不见,还在大门上写道:‘一死一生乃知交情,一贫一富乃知交态,一贵一贱交情乃见’。汲黯、郑庄二人当时亦遭遇如此情形,可见人性可悲啊!
“门可罗雀”这个成语,便出自司马迁这段文字。后人遂用门可罗雀、门堪罗雀、翟公门、翟门、翟罗门、等形容门庭冷落,成为诗词对联中的常用典故。司马迁与翟公生活于同一时代,翟公所言所书,很可能是太史公本人耳闻目睹,亦可能在当时已经家喻户晓。翟公对比自己失官前后时的不同遭遇,感慨世态炎凉和世人的趋炎附势,以所言所书戳痛了人性的软肋,堪称智者。
唐代为纪念翟公,曾在下邽县城东北设有“翟公乡”。到长庆四年(824年)五月,改为奉景陵,后划归奉先县(今陕西蒲城县)。翟公墓冢,原在下邽东35华里处,今已不存。 有的地方翟氏族人谱记中,以翟公为九世祖,误将此翟公当作方进公的父亲,明显存疑。翟公与司马迁生活在同一时代(公元前145年-公元前90年),比方进公(前53年-前7年)要早至少八九十年。方进之父翟公,名与生卒具无记载,但据翟方进传:“家传祖业至翟方进的父亲时,已经衰落。翟方进的父亲勤奋好学,曾经担任汝南郡的文学教授。方进十二、三岁时,丧父失学”。据此考证,翟方进的父亲大约卒于公元前40年,比翟公要迟50年,显然不是同一个人。
根据翟公所处在的西汉后期,查桃花潭老翟氏族谱世系,见《南阳翟氏宗谱卷二》世祖考”中有如下记载:
“祖岳:官至左仆射”。
“祖方進:字子威,官至丞相,封高陵候”。
再查“左仆射”的解释为:官名。秦始置,汉以后因之。汉初置尚书五人,一人为仆射,位仅次尚书令,职权渐重。
族谱中此“祖岳”是否就是史记中之“翟公”?我们不得而知,因族谱历经千年,多次损毁,后人续修时只能仅凭记忆收录,人名可能记得,但任何官职就不太清楚了。是否即先任过“廷尉”,而后又升任“左仆射”?如果族谱记录可据,那翟公其实真名就是翟岳。
这是湾沚翟广积老师收藏的南阳翟氏宗谱影印件(2021年发现)
【注释】
【1】廷尉:官职名,掌刑狱。秦置,为九卿之一。廷尉是主管司法的最高官吏。汉代廷尉执掌管理天下刑狱。每年天下断狱总数,最后要汇总到廷尉;郡国疑难案件,要报请廷尉判处。廷尉也常派员为地方处理某些重要案件,有的廷尉还可驳正皇帝、三公所提出的判决意见。廷尉根据诏令,可以逮捕、四禁和审判有罪的王或大臣。礼仪、律令皆藏于廷尉,并主管修订律令的有关事宜。属于分、寸、尺、丈等度量标准之事,亦由廷尉掌管。
【2】汲、郑:汲是指汲黯,汉景帝时任太子洗马,武帝时出任东海太守,后召为主爵都尉。郑是指郑庄,汉景帝时先任太子舍人,后迁为大农令。两位大臣为官清正,刚直不阿,曾位列九卿,声名显赫,权势高,威望重,上他们家拜访的人络绎不绝,出出进进,十分热闹,谁都以能与他们结交为荣。可是,由于他们过于刚直、汉武帝后来将他们撤职。他们丢了官,失去了权势,就再也没人去拜访他们了。
【3】阗:阗读“田”,意为充塞,塞满。
【4】雀罗:设置捕麻雀的罗网。
【5】将翟公这几句名言翻译成白话,便是:能够生死往来,才能知道交情的深浅。贫穷之时与富贵之时,可以看到大家和你交往的态度行为。地位高贵与地位低贱,足可以见证人际交往的真谛。
【6】本文根据贵州翟氏宗亲翟显长、翟培江编撰的滇黔《翟氏宗谱》人文传记篇内容编写,特此致谢!
这个成语故事出自《史记·汲郑列传》。罗雀:拉网捕雀。
汉武帝时,汲(音j肌)黯(音àn岸)和郑当都是当时著名的贤臣。当他们位列九卿,权势正盛的时候,许多人都来为他们捧场,前来拜访的客人多得很。后来,他们都相继丢了官,家里贫穷了,很少有人再去拜访,“热门”就变成“冷门”了。
《史记》的作者司马迁在写完他们两人的传记之后,曾愤然写道:“像汲黯、郑当这样贤良的人,有势力的时候,客人很多,没有势力了,就大不一样。翟公(当时一位不知姓氏的人)曾经说过,当他做廷尉的时候,客人挤满了门庭;等到丢了官,‘门外可设雀罗’,后来,他恢复了官职,有些阿谀奉承之徒又想去找他,他就在门上写了这样几句话:‘一死一生,乃知交情;一贫一富,乃知交态;一贵一贱,交情乃见。’汲黯和郑当也经历了这种遭遇,实在可叹了。”
后来人们就把“门外可设雀罗”简化成“门可罗雀”这个成语,比喻门庭冷落。
copyright © 2022 一生命运网 版权所有 辽ICP备2022007116号-4
法律声明:本站文章来自网友投稿,不代表本站观点,版权归原创者所有,如果侵犯了你的权益,请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