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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律师交谈禁忌有哪些 与律师交谈禁忌语

发布时间:2024-06-27 00:35:21作者:往事如风来源:用户分享

与律师交谈禁忌有哪些 与律师交谈禁忌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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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接待当事人,如何收律师费?看青年律师的讨论实录#律师接待

一次关于如何接待当事人的讨论会,青年律师纷纷发表自己的意见,下面是这次讨论会的实录:

A律师:我觉得接待中,倾听和引导是关键点;办理不熟悉的案件,要提前准备;关于律师费报价,要合理,网络上当事人可以查到,会货比三家,客户提前做了功课,是有心理价位的。

B律师:当事人普遍对年轻点的律师不够信任,要展示你的专业能力,熟悉案情是关键;案件时间长,律师做了工作要及时反馈给当事人,沟通联系及时到位;第一次接待当事人,律师费还价是正常的,一定要签正式的合同把律师费写进去。

C律师:聆听当事人的诉求,不要反感或者表现出不耐烦;对于当事人说的话,我的做法是书面记录,还要让当事人确认,要针对性的提问,对案件性质要初步判断,全面解答;不能打包票,不能空手所白话;要用温和的语言交流。

D律师:首次接待时间不能过长,要把控时间;对案件要有判断,发表下法律意见是签约的重要一步;了解案情,查找案例是必要的,法院是否办过类似的案子,要提前准备。律师费的收取,要注意从哪个途径来的案源,是朋友介绍还是慕名而来,还是网络上的,都不一样的,我觉得青年律师收费不能高。

E律师:律师费如果是公司账户转账来,要注意风险,是否赃款要辨明。

找律师,千万别说这5句话

邓忠开 2019-09-25 来源:检察日报

图片来源于网络

工作学习生活中难免遇到法律问题要找律师,其实找律师咨询也得讲技巧。有时候当事人的一些问题可能会让咨询效果大打折扣。当当事人问下面这些问题时,律师心里其实是有想法的。

01.“律师,官司能赢吗?”

律师心里话:非常理解当事人的心情。一场官司打下来,案件的成败对于接案的律师来说,同样是魂牵梦绕,寝食难安。我的感受是当当事人办了委托,收到律师费后,压力陡大。因为立案、撰写起诉状、代理词或答辩状或辩护词、质证意见,直至开庭,一路走起,劳筋骨,饿体肤不在话下,但单就一件民事案件来讲,简易程序三个月,普通程序六个月(一般情况下),一日未收到法院的判决书,就一日不能将息——枕戈待旦,唯恐有失。

案件的胜负,是基于事实和法律——有证据证明的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在接受委托前,律师都会就案件的法律关系作全面详细分析,尽责的律师还会在接受委托前出具书面的法律分析意见和应对方案。但基于职业规定和伦理,律师不会说赢或输。当一件案件法院判决下来,律师在代理或辩护的过程当中,没有明显的失误,就是尽职的。

02.“律师,你在法院有没有关系?”

律师心里话:有的当事人迷信打官司就是打关系。毫无保留地说,勾兑是最贵的,而结果恰好相反,几乎不可能达到当事人委托的目的。律师的职责是法律服务,不是公关,用钱摆平不了案件的输赢。针对您的案情,律师心中自有最适合您的代理或者辩护方案。要从迷信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的误区走出来,相信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有证据证明案件的基本事实,就无需过度担心。

03.“我问过其他律师,他们是这么说……”

律师心里话: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互联网时代,通过网上的法律咨询得到的解答参差不齐,就一件案件的法律关系分析,因为对法律的理解不同,或对事实的认知不一,可能会出现不同的答案,有一句名言:“法律唯一正确之处就是没有唯一正确的答案”,正好说明这一点。既然您已经来到律师面前,就坦然相信律师吧!

特别指出:相信您委托的律师!只有他才全面了解、研究过您所提供的案件材料及听取过您陈述的案情,因为只有基于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及陈述的案情,穷尽所有证据得出的法律意见,才是最靠谱的。更不要天天自己去研究法律,术业有专攻,勿荒废正业。切记,你是委托了律师的。

04.“律师,您主要做哪方面的案子?”

律师心里话:这话貌似问得很专业,但其实是一个伪命题。甚至有的律师同行也这样与同行沟通,我对此很反感,办理案件是律师的综合能力运用,虽说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经验的取得不只是从实战中来。不是常说么,天才都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善赢的、专业能力强的律师可以通过查找案例、判例获得。再说,每一个案件的解决犹如射出的子弹,其落点永远不在同一个点。

“您主要做哪方面的案子?”律师听到此话感受到的多半是负担、无趣。律师不是全能,但会选择最适合解决案件问题的方法,他们同样具有专业的法律逻辑能力以及适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但任何应对方案都可能会出现漏洞,包括你想要的所谓对某方面案件有经验的律师。

05.“律师,我想问一个法律问题……”

律师心里话:麻雀虽小却五脏俱全。单就一个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来说,就是千头万绪,诸如是否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有固定期间的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多长?用人单位是否依法为劳动者购买社保(五险一金)?补偿金、赔偿金、双倍工资差额、加班工资、带薪年休假等等,通过一个电话是很难得到一个完美的法律意见的,甚至一些比较谨慎的律师,在未阅读案件的书面材料前,不会发表任何法律意见。

打电话是很率性随意的,此时你咨询的律师可能正在撰写文书或正在出庭或正在会见当事人等等,要记住,在律师没有阅读案件材料及认真听取陈述案情的情形下提供的法律意见,仅供参考!

如何与律师高效沟通?

经常听网友抱怨说,现在律师时间太金贵,花了咨询费沟通效果很差,得不到预期的结果。究其原因,主要是一些当事人不知道如何有效地沟通案件,常见问题如下:

一、没有电子档文字材料。

所里曾遇到了一个案例,当事人把所有诉讼文件都拍成照片,数千页的材料变成数千张照片,打包几个GB内容发到邮箱。律师对这些资料很难阅读归档,最后律师加班一天,才都转换成可以正常阅读的PDF版本。

二、不做任何材料准备。

有些当事人喜欢打电话沟通,经常长时间讲述自己的案情,反而觉得律师理解不了自己。你对自己的事再熟悉,对律师也是第一次听,而且你的叙述偏主观,要律师在有限时间听懂理顺,并不简单。

三、主观上隐藏材料。

有些当事人刻意隐藏材料,不允许律师阅读对自己不利的证据材料。主观上希望自己的胜算大,所以不愿意提供不利于自己的资料。但如果律师看到的东西和法官看到的不一样,就无法得到准确的结果和周全的方案。

正常情况下,最好是先通过微信文字沟通,这样可以留痕,自己也可以随时阅读。同时第一时间整理文字材料和案情介绍发给律师,不要隐藏遗漏,让律师先期熟悉全案情况,之后再进行电话或见面沟通,律师才能有的放矢的做好方案,做出好的结果。

说服法官,律师不能犯的四种错

成功的代理或辩护就是通过律师的诉讼活动,在法定范围内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而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途径,就是律师成功地说服法官,从而使自己的代理或辩护意见被法院裁决所认可和吸收。简单地说,律师要说服法官无非三点:

第一,“说什么”。律师要说得有道理,既要有证据,也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所支持,同时运用法学原理的论证很充分;

第二,“怎么说”。律师要尊重并善于以法官所习惯接受的方式,使其自然而然地接受自己的意见,帮助法官形成倾向于自己意见的内心确信;律师要懂得审判权力运行的“游戏规则”,熟悉权力运行体系与程序,知道如何寻求救济途径;

第三,“你是谁”。也就是一个律师的社会影响力,一个律师所拥有的社会资源。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律师的话语权及其说服力。

律师要有效地影响法官决策,不仅需要具备与法官沟通的能力,同时还必须深谙法官决策的机制和影响法官决策的各种因素。

从当前诉讼实务的角度而言,律师自身在影响法官决策过程中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误区:

1.对法官决策机制了解太少,直接妨碍律师影响力的发挥

由于对法官决策机制的不了解,有的律师对于如何让法院采纳自己的主张无所适从,对于如何向法官表达自己的意见不知所措,容易产生以下几种现象:

第一,内心茫然,不知所措。有的律师由于不知道法官对一个案件的态度是如何形成的,也不明白有哪些影响法官决策的因素,所以对于自己的诉讼主张法官会如何看待心中无数,对案件可能出现的诉讼结果缺乏明确的认识。所以,整修诉讼策略思路不明确,工作效果必然受影响。

第二,工作缺乏针对性,事倍功半。由于不了解法官决策的需要律师提供什么样的资料付出什么样的有效劳动,有的律师对于自己在诉讼活动中应该为法官提供些什么材料和意见拿不准,所以本着一种“油多不坏菜”的心态拼命将有关的无关的东西都堆砌在一起,做了许多无意义的工作,增加了诉讼成本。

第三,工作不到位。一是对法官内心确信形成过程不理解,所做的工作对于法官形成内心确信没有多大帮助,所提供的证据驴唇不对马嘴。二是对于影响法院裁判的机制不了解,在许多非决定性因素上浪费精力,做无用功。

第四,适得其反。有的律师由于不明白法官决策机制,容易在一些问题上无谓地与法官交流甚至理论,或是试图以不符合法官决策机制的方式去影响裁判结果,这往往不仅于事无补,还很容易产生适得其反的效果。

2.不能有效地为法官提供基本的诉讼素材

在诉讼活动中,律师提出自己的诉讼主张,通过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法律,甚至是专业化的知识,进行符合法律精神和法律规定的逻辑证明之。双方律师(或公诉人与律师)的不同意见及证据材料,为法官裁判提供着基本的素材。律师对相关法律问题的阐述,启发着法官形成对案件的内心确信,某些专业问题上甚至可以说是律师在教育着法官。以美国为例,法官一般是“大路货”,什么案件都审(当然也有专门审判某类案件的法官,但所占比例不高),而诉讼则千奇百怪,涉及各种专业问题,这个时候律师的专业化意见对法官是一种充实和教育。律师与相关机关的交涉,影响着案件最终的裁判结果。

任何一个裁判都是矛盾着的诉讼双方的斗争,在法官的主持下,根据法律要求所达到的一种处理结果,都是法官对双方当事人(通过律师)所提供的素材进行识别甄选并作出判断的结果。但在实践中,有的律师所提供的素材往往残缺不全,证据缺乏针对性,论证缺乏逻辑性。这不仅不能有效地为法官提供基本的诉讼素材,也使当事利无法得以充分实现。

3.缺乏服务意识和诉讼技能,举证、质证、论辩不到位

现代诉讼架构一般被形象地描述为等腰三角形结构。法官居中裁判,行使国家的审判权,平等对待和保护双方当事人,居于等腰三角形的顶点。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平等,构成了等腰三角形的两腰。

民商事诉讼中,原则上要求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举证责任,同时针对双方当事人地位是否均等的实际情况规定了若干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例如医疗纠纷、产品责任纠纷、劳动纠纷等诉讼中就规定了由现实中占强势地位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这也是为了在诉讼中对双方实际地位不平等的一种衡平与救济。鉴于诉讼活动的高度专业性,单从举证、质证及法律适用的技能和对本方观点的阐明上,律师和非专业人士在法庭上的较量某种意义上是不公平也是不对等的。

由于对法官决策机制的不了解,服务意识缺失,片面地认为律师只是为当事人服务的,认识不到律师同时也是为法官和法院服务的,摆不正位置,举证、质证、论辩不到位,往往会出现以下一些问题:

第一,对法官有种防范抵触本能,缺乏合作与服务的观念,容易把自己摆到法官的对立面。这样对诉讼是有害的。

第二,在诉讼策略上无通盘考虑,工作缺乏针对性。如不能在立案、保全、举证、质证、庭审等不同阶段确立明确的目标并在与法官的接触中实现之。

第三,在构建诉讼主张方面存在不足。对于可能实现的诉讼目标认识不清,或不能充分主张权利,或白白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

第四,在举证方面简单,未能构建体系。

第五,在论点论证上缺乏法理根据的支撑。

第六,对法官思维和法官决策过程不了解,凭想当然决定诉讼对策。

第七,在法庭上无的放矢,作秀成分多于务实。

第八,抗辩功能发挥不足。

4.重“关系”,轻信关系在影响法官决策中的作用,甚至采取不正当手段“勾兑”,最终害人害己

通过诉讼,国家公权力得以介入公民的私权利领域,但这种介入理应是有限度的,理应是在尊重基本权利如民事意思自治的前提之下的。

国家权力介入公民私权利领域是有限度的,以诉讼方式解决公民私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公民与公民私权利之间的纠纷也必然是有其法律规则的,宪法和法律设定了我们解决矛盾的程序以及违反程序的法律后果。我们并不排除生活在人情社会中的法官,在其自由裁量幅度内,对“关系户”的予以关照,但这样做的前提一是在司法廉洁的情况下,二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关系是有用的,但绝对不是万能的。为了保障司法公正,我们从司法独立和司法廉洁上予以保障。“勾兑”法官,是司法。勾兑其他可以影响司法权的权力,既是,也影响着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现实生活中有的律师亲自赤膊上阵,有的则指点当事人打点法官,其后果必然是害人害已。这样的事例可谓枚不胜数,教训已经够惨痛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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