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各级分局(以下简 称外汇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提高外汇管理和统计分析 水平,根据国家标准相关管理办法和外汇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外汇局信息系统代码是指在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和应用过程中为便于计算机信息处理而对有关业务分类指标、统 计要素等编制的编码或号码。 外汇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以下简称外汇代码标准)是指应 用已有的国家标准、金融行业标准和国际先进标准,以及对没有 以上标准而又需要在外汇管理有关的信息系统中统一的代码所 制定的标准。 本规定中所涵盖的外汇代码包括“国家和地区代码”“行政 区划代码”“经济类型代码”“货币代码”“行业属性代码”“涉 外收支交易代码”“金融机构类型代码”“结算方式代码”“外 汇账户性质代码”“特殊经济区域/场所类型代码”和“折算率” 等公共类代码,以及“外汇局代码”“金融机构代码”“金融机 构标识码”“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和“特殊机构代码” 等档案信息类代码。 第三条 外汇代码标准化工作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 - 2 - 国家外汇局)信息科技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标准主管部门)统一 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 定外汇代码标准化规章和制度。 (二)负责制定和组织落实外汇代码标准化规划、计划。 (三)负责制定或组织制定外汇代码标准。 (四)负责外汇代码标准的日常维护工作(包括代码新增、 变更、停用等),保持各信息系统代码与标准统一。 (五)负责监督、检查外汇代码标准的贯彻实施。 (六)负责推荐申报外汇局牵头编制的金融行业标准。 (七)负责指导各级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分局)开展外汇代 码标准化工作。 第四条 外汇分局应指定各自标准主管部门,统一负责管理 本级分局辖内外汇代码标准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落实外汇代码标准化规章、制度、规划以及计划等。 (二)负责办理辖内金融机构代码、金融机构标识码和特殊 机构代码的申领、信息要素变更和停用等维护工作。 (三)负责管理辖内组织机构档案维护工作。 (四)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辖内外汇代码标准化工作,保 持各信息系统代码与标准统一。 (五)承担国家外汇局标准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 3 - 第五条 外汇代码标准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外汇代码标准优先采用国家标准、金融行业标准和国 际先进标准,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时采用其他相关标准。 (二)外汇代码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不重复,原则 上代码变更通过停用旧代码、增加新代码的方式实现。 (三)外汇代码标准编制时要严格遵守编码规则。外汇局自 行编制的外汇代码标准中,编码所用到的英文字母应全部大写。 (四)外汇局通过“外汇代码标准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代 码系统)对外汇代码标准进行统一维护,各信息系统共享使用。 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可根据实际业务办理需要,由业务 人员在办理业务的信息系统中进行维护。 (五)外汇局信息系统在立项申报时应在需求中包含外汇代 码标准的使用需求和使用方案。信息系统建设时应严格执行外汇 代码标准的要求,开发相应的功能,确保与代码系统中外汇代码 标准一致。同时应充分考虑外汇代码标准变更对数据的影响,并 提供相应的处理功能。 第六条 国家外汇局业务部门、外汇分局根据工作需要,提 出制定外汇代码标准的需求,报国家外汇局标准主管部门。国家 外汇局标准主管部门汇总各部门、外汇分局提出的外汇代码标准 需求,根据外汇代码标准化工作的整体规划以及与代码关系最密 切部门的意见,拟定外汇代码标准的起草部门和工作计划草案, 经国家外汇局数据管理工作小组审议后正式确定外汇代码标准 - 4 - 起草部门和工作计划。 第七条 外汇代码标准起草部门应对所制定外汇代码标准的 质量及其技术内容全面负责。外汇代码标准起草部门应按相关标 准制定的要求,起草外汇代码标准征求意见稿,同时编写《编制 说明》及有关附件,其内容一般包括: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 标准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 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包括试 验、统计数据、标准相关信息);修订标准时,应增列新旧标准 水平的对比以及对照关系等。 (三)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 证,预期的经济效果。 (四)采用国家标准、金融行业标准或国际先进标准的程度。 (五)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与其关系。 (六)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结果和依据。 (七)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 施、使用要求、过渡办法等内容);修订标准时,还应明确标准 变化对相关业务和数据处理的影响和处理方案。 (八)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九)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第八条 外汇代码标准起草部门应将外汇代码标准征求意见 - 5 - 稿和《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印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外汇代码标准起草部门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 究和处理后提出外汇代码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 和意见汇总处理表。 第九条 国家外汇局数据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对外汇代码标准 送审稿进行审查。涉及面广、影响重大的外汇代码标准送审稿由 国家外汇局数据管理工作小组采取会议方式审查,其他外汇代码 标准送审稿授权国家外汇局标准主管部门负责审查。 列为国家标准或金融行业标准的外汇代码标准按照国家标 准或金融行业标准流程进行审查。 第二章 公共类代码 第一节 国家和地区代码 第十条 国家和地区代码是唯一标识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的 代码。 第十一条 国家和地区代码参考国家标准《世界各国和地区 名称代码》。 第十二条 国家和地区代码采用 3 位字母编码法编制。对于 国家标准中未包括的国家或其他具有特别地理政治意义地区,可 在 AAA~AAZ、QMA~QZZ、XAA~XZZ、ZZA~ZZZ 区段内自行赋码。 为区分境内不同经济区域,可采用 Z00~Z99 分别表示一般贸易 区或各类特殊经济区域/场所类型,其中 Z 后两位数字与特殊经 济区域/场所类型代码保持一致。 - 6 - 第十三条 国家和地区代码维护流程: (一)国家外汇局标准主管部门、业务部门及外汇分局在工 作中发现国家或地区没有相应代码或者代码发生变更,应提出国 家和地区代码标准维护需求,提交《国家外汇管理局代码标准维 护申请表》(附 1),并说明有关情况。 (二)国家外汇局标准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征求国家外汇局 有关部门意见并审核,审核通过后在代码系统中维护并发布。 (三)各信息系统统一采用发布的标准。 第二节 行政区划代码 第十四条 行政区划代码是唯一标识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 的代码。 第十五条 行政区划代码参考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区划代码》。 第十六条 行政区划代码采用 6 位数字层次编码法编制。其 结构形式如下: XX XX XX 第三层 第二层 第一层 第一层 2 位数字代码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 第二层 2 位数字代码表示市(副省级、计划单列市、准副省 级、地级)、地区、自治州、盟、直辖市所属市辖区(县、县级 - 7 - 市)汇总码、省(自治区)直辖县级行政区划汇总码。 第三层 2 位数字代码表示县、自治县、县级市、旗、自治旗、 市辖区、林区、特区。 第十七条 行政区划代码维护流程: (一)国家外汇局标准主管部门、业务部门及外汇分局在工 作中发现某个行政区划没有相应代码或者代码有变更,应提出行 政区划代码标准维护需求,提交《国家外汇管理局代码标准维护 申请表》并说明有关情况。 (二)国家外汇局标准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审核,审核通过 后在代码系统中维护并发布。 (三)各信息系统统一采用发布的标准。 第三节 经济类型代码 第十八条 经济类型代码是按不同资本(资金)来源和资本 组合方式标识经济组织和其它组织机构类别的代码。 第十九条 经济类型代码参考国家标准《经济类型分类与代 码》。 第二十条 经济类型代码采用 3 位数字层次编码法编制。其 结构形式如下: X X X 小类 中类 大类 - 8 - 第一层表示大类,用一位数字表示,从 1 开始按升序赋码直 至 9;第二层表示中类,用一位数字表示,从 1 开始按升序赋码 直至 9;第三层表示小类,用一位数字表示,从 1 开始按升序赋 码直至 9。 第一层和第二层之下,如果不再细分则用数字“0”补齐。 “其他”类一般用“9”表示。 第二十一条 经济类型代码维护流程: (一)国家外汇局标准主管部门、业务部门及外汇分局在工 作中发现某个经济类型没有相应代码或者代码有变更,应提出经 济类型代码标准维护需求,提交《国家外汇管理局代码标准维护 申请表》并说明有关情况。 (二)国家外汇局标准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征求国家外汇局 有关部门意见并审核,审核通过后在代码系统中维护并发布。 (三)各信息系统统一采用发布的标准。 第四节 货币代码 第二十二条 货币代码是唯一标识世界各货币和资金的代 码。 第二十三条 货币代码参考国家标准《表示货币的代码》。 第二十四条 货币代码采用 3 位字母编码法编制,字母要求 必须大写。 第二十五条 货币代码维护流程: (一)国家外汇局标准主管部门、业务部门及外汇分局在工 - 9 - 作中发现某个货币没有相应代码或者代码有变更,应提出货币代 码标准维护需求,提交《国家外汇管理局代码标准维护申请表》 并说明有关情况。 (二)国家外汇局标准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征求国家外汇局 有关部门意见并审核,审核通过后在代码系统中维护并发布。 (三)各信息系统统一采用发布的标准。 第五节 行业属性代码 第二十六条 行业属性代码是按照经济活动同质性原则唯一 标识社会经济活动行业分类的代码。 第二十七条 行业属性代码参考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 类》。 第二十八条 行业属性代码(国家标准)采用线分类法 5 位 层次编码法编制。其结构形式如下: O XX X X 小类数字顺序码 中类数字顺序码 小类代码 中类代码 大类数字代码 门类字母代码 门类用一个大写英文字母表示,即用字母 A、B、C、D…… 顺次代表不同门类。大、中、小类依据等级制和完全十进制,用 三层四位数字表示。如果大类或中类不再细分,则它们后面的代 - 10 - 码补“0”直到第四位。“其他”类一般用“9”表示。 外汇局行业属性代码标准参考国家标准中门类、大类的分类 编码规则,并将国家标准中门类用大写字母进行标识改为 2 位数 字编码。其对应关系如下:A—01,B—02,C—03……T—20,依此 类推。 第二十九条 行业属性代码维护流程: (一)国家外汇局标准主管部门、业务部门及外汇分局在工 作中发现某个行业属性没有相应代码或者代码有变更,应提出行 业属性代码标准维护需求,提交《国家外汇管理局代码标准维护 申请表》并说明有关情况。 (二)国家外汇局标准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征求国家外汇局 有关部门意见并审核,审核通过后在代码系统中维护并发布。 (三)各信息系统统一采用发布的标准。 第六节 涉外收支交易代码 第三十条 涉外收支交易代码是标识我国涉外收支交易类型 的代码,包括国际收支交易和其他与外汇收支业务有关的经济交 易。 第三十一条 涉外收支交易代码参考国家标准《涉外收支交 易分类与代码》。 第三十二条 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采用 6 位数字层次编 码法编制,其结构形式如下: - 11 - X XX XX X 细类代码 小类代码 中类代码 大类代码 第一层是大类,用一位数字表示,从 1 开始按升序赋码直至 9;第二层是中类,用两位数字表示,该层代码从 21 开始按升序 赋码直至 99;第三层是小类,用两位数字表示,该层代码从 01 开始按升序赋码直至 99;第四层是细类,用一位数字表示,从 1 开始按升序赋码直至 9。第二层之下,如果不再细分则用数字“0” 补齐。细类中“其他”类用“9”表示。 外汇局涉外收支交易代码标准参考国家标准 6 位数字层次 编码法,并根据实际需要分为“收入”和“支出”两部分。 第三十三条 涉外收支交易代码维护流程: (一)国家外汇局标准主管部门、业务部门及外汇分局在工 作中发现某个涉外收支交易没有相应代码或者代码有变更,应提 出涉外收支交易代码标准维护需求,提交《国家外汇管理局代码 标准维护申请表》并说明有关情况。 (二)国家外汇局标准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征求国家外汇局 有关部门意见并审核,审核通过后在代码系统中维护并发布。 (三)各信息系统统一采用发布的标准。 - 12 - 第七节 金融机构类型代码 第三十四条 金融机构类型代码是根据金融机构业务经营范 围和类型对其进行分类标识的代码。 第三十五条 金融机构类型代码由外汇局自行编制。 第三十六条 金融机构类型代码采用 2 位数字顺序编码法编 制。 第三十七条 金融机构类型代码维护流程: (一)国家外汇局标准主管部门、业务部门及外汇分局在工 作中发现某个金融机构类型没有相应代码或者代码有变更,应提 出金融机构类型代码标准维护需求,提交《国家外汇管理局代码 标准维护申请表》并说明有关情况。 (二)国家外汇局标准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征求国家外汇局 有关部门意见并审核,审核通过后在代码系统中维护并发布。 (三)各信息系统统一采用发布的标准。 第八节 结算方式代码 第三十八条 结算方式代码是标识涉外收支交易中结算方式 的代码。 第三十九条 结算方式代码由外汇局自行编制。 第四十条 结算方式代码采用 1 位字母编码法编制。 第四十一条 结算方式代码维护流程: (一)国家外汇局标准主管部门、业务部门及外汇分局在工 作中发现某个结算方式没有相应代码或者代码有变更,应提出结 - 13 - 算方式代码标准维护需求,提交《国家外汇管理局代码标准维护 申请表》并说明有关情况。 (二)国家外汇局标准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征求国家外汇局 有关部门意见并审核,审核通过后在代码系统中维护并发布。 (三)各信息系统统一采用发布的标准。 第九节 外汇账户性质代码 第四十二条 外汇账户性质代码用于唯一标识各不同性质的 外汇账户。 第四十三条 外汇账户性质代码由外汇局自行编制。 第四十四条 外汇账户性质代码采用 4 位数字层次编码法编 制,其结构形式如下: X XXX 小类 大类 第一层是大类,用一位数字表示,从 1 开始按升序赋码直至 9;第二层是小类,用三位数字表示,该层代码从 000 直至 999。 第一层之下如果不再细分则用数字“0”补齐。 第四十五条 外汇账户性质代码维护流程: (一)国家外汇局标准主管部门、业务部门及外汇分局在工 作中发现某个外汇账户性质没有相应代码或者代码有变更,应提 出外汇账户性质代码标准维护需求,提交《国家外汇管理局代码 标准维护申请表》并说明有关情况。 - 14 - (二)国家外汇局标准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征求国家外汇局 有关部门意见并审核,审核通过后在代码系统中维护并发布。 (三)各信息系统统一采用发布的标准。 第十节 特殊经济区域/场所类型代码 第四十六条 特殊经济区域/场所类型代码是唯一标识保税 监管、自贸试验区、自贸港等特殊经济区域/场所的代码。 第四十七条 特殊经济区域/场所类型代码由外汇局自行编 制。 第四十八条 特殊经济区域/场所类型代码采用 2 位数字顺 序编码法编制。“其他”类一般用“99”表示。 第四十九条 特殊经济区域/场所类型代码维护流程: (一)国家外汇局标准主管部门、业务部门及外汇分局在工 作中发现某个特殊经济区域/场所类型没有相应代码或者代码有 变更,应提出特殊经济区域/场所类型代码标准维护需求,提交 《国家外汇管理局代码标准维护申请表》并说明有关情况。 (二)国家外汇局标准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征求国家外汇局 有关部门意见并审核,审核通过后在代码系统中维护并发布。 (三)各信息系统统一采用发布的标准。 第十一节 折算率 第五十条 折算率是确定在某个时间段内各主要货币对美元 比价的折算比率。 第五十一条 折算率在国家外汇局政府网站定期公布。 - 15 - 第五十二条 折算率的维护流程: (一)国家外汇局政府网站发布《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 表》、中国货币网发布人民币参考汇率后,国家外汇局标准主管 部门负责及时将其导入代码系统并审核发布。 (二)折算率发布后,各信息系统应统一采用发布的标准。 第三章 档案信息类代码 第十二节 外汇局代码 第五十三条 外汇局代码是唯一标识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各级 分支机构的代码。 第五十四条 外汇局代码由外汇局自行编制。 第五十五条 外汇局代码采用 6 位数字编码法编制。 国家外汇局代码为 100000,各分支机构代码的初始赋码值 一般使用其所在行政区划的行政区划代码。为保证外汇局代码的 唯一性,已停用的外汇局代码不再赋予其他外汇局。 第五十六条 外汇局代码维护流程: (一)外汇局代码由国家外汇局标准主管部门统一编制,外 汇分局不得自行编制或变更。 (二)新设分支机构及分支机构上下级关系或所管辖行政区 划、外汇局名称等信息发生变更时,所属省级分局标准主管部门 应及时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代码标准维护申请表》并说明有关 情况,报国家外汇局标准主管部门。 (三)国家外汇局标准主管部门根据分局标准主管部门提供 - 16 - 的信息,新增或调整外汇局代码及档案信息,在代码系统中对外 汇局代码相关信息进行维护,并审核发布。 (四)各信息系统统一采用发布的标准。 第十三节 金融机构代码 第五十七条 金融机构代码是外汇局唯一标识从事金融业务 的经济组织(金融机构)的代码,该金融机构所有分支机构的金 融机构代码与总部(总公司)保持一致。 第五十八条 金融机构代码由外汇局自行编制。 第五十九条 金融机构代码采用 4 位数字、字母编码法编制。 金融机构代码发布后将不得变更。为保证金融机构代码的唯 一性,已停用的金融机构代码不再赋予其他金融机构。 第六十条 金融机构代码申领与维护流程: (一)金融机构代码申领流程 1.境内金融机构总部及境外金融机构在境内设立的第一家 分支机构在申领金融机构代码时,应向所在地外汇分局提交《金 融机构代码申领/维护表》(附 2),以及《营业执照》正本或 副本、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或批准其成立的批复文件等 材料复印件,也可提交上述材料电子版文件,如扫描文件、电子 证照等。证书类型包括但不限于《金融许可证》《经营保险业务 许可证》《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等。 2.外汇分局标准主管部门应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将审核无误的材料电子版报国家外汇局标准主管部门,其 - 17 - 中地(市)分局申请材料应经省级分局标准主管部门核对后报国 家外汇局标准主管部门。 3.国家外汇局标准主管部门收到金融机构代码申领材料后, 应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材料审核。审核通过后对其进行赋码,在 代码系统中录入金融机构代码及其相关信息,并发布生成电子版 《金融机构代码申领结果通知》(附 3)。 4.受理外汇分局标准主管部门及时将电子版《金融机构代码 申领结果通知》发送申领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应妥善保管《金融 机构代码申领结果通知》。 5.各信息系统统一采用发布的标准。 (二)金融机构代码信息要素变更流程 已申领金融机构代码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名称、总部所在 国家(地区)、投资者国家(地区)、所在地外汇局代码、所在 地外汇局名称、金融机构类型、经济类型、金融机构地址、行业 主管部门颁发证书的编码、全球法人识别编码发生变化的,需填 写《金融机构代码申领/维护表》,原则上需在变更之日(最晚 的证照落款时间)起 30 个工作日内参照金融机构代码申领流程 办理信息要素变更手续。 金融机构跨外汇分局迁址时,应向迁入地外汇分局申请信息 要素变更。迁入地外汇分局负责协调迁出地外汇分局向国家外汇 局标准主管部门申请必要的数据迁移操作。 (三)金融机构代码停用流程 - 18 - 金融机构依法终止、注销或主动申请停用金融机构代码的, 原则上应在行业主管部门批复文件下发或机构停业备案文件报 行业主管部门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分局提交《金 融机构代码申领/维护表》,以及上述文件之一的复印件或电子 版文件,参照金融机构代码申领流程办理金融机构代码停用手 续。 (四)金融机构代码申领结果通知补领和停用恢复流程 已申领金融机构代码的金融机构,如需补领申领结果通知, 参照金融机构代码申领流程办理补领手续。 已停用金融机构代码的金融机构,如需恢复,参照金融机构 代码申领流程办理停用恢复手续。 第十四节 金融机构标识码 第六十一条 金融机构标识码是外汇局标识金融机构总部及 其分支机构的代码,每个金融机构总部或分支机构均编制一个唯 一的金融机构标识码。 第六十二条 金融机构标识码由外汇局自行编制。 第六十三条 金融机构标识码采用 12 位层次编码法编制,初 始赋码时其结构形式如下: XXXXXX XXXX XX 顺序码 金融机构代码 行政区划代码 - 19 - 第一层是 6 位数字代码,是该金融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行 政区划代码。 第二层是 4 位数字或字母代码,是该金融机构的金融机构代 码。 第三层是 2 位数字或字母顺序代码。先使用数字编码从 00 开始按升序赋码直至 99。数字编码不够时,采用“1 位字母+1 位数字”编码即从 A1~A9、B1~B9…Y1~Y9,然后采用从“1 位 数字+1 位字母”编码即从 1A~1Y、2A~2Y…9A~9Y,以唯一标 识该区域内该金融机构分支网点。此外,金融机构外设的代兑点 或其他特殊需要的机构顺序码应采用 2 位字母的编码方式,从 AA 编起至 YY 止,其顺序码排列顺序为 AA~AY、BA~BY…YA~YY。 上述编码原则上不允许使用 I、O、Z 等容易与数字产生混淆的字 母。 金融机构标识码初始赋码时按照本编码法进行编制,发布后 不得变更。为保证金融机构标识码的唯一性,原则上已停用的金 融机构标识码不再赋予其他金融机构。 第六十四条 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与维护流程: (一)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流程 1.金融机构应按照登录或接入外汇局信息系统的要求申领 金融机构标识码。 2.金融机构在申领金融机构标识码时,应向所在地外汇分局 提交《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维护表》(附 4),以及《营业执 - 20 - 照》正本或副本、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或批准其成立的 批复文件等材料的复印件,也可提交上述材料电子版文件,如扫 描件、电子证照等。证书类型包括但不限于《金融许可证》《经 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等。 3.外汇分局标准主管部门应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完成对申领材料的审核工作,审核的基本原则是:金融机 构信息要素真实准确,原则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行业主管部门 颁发的证书编码相同的金融机构应为同一个金融机构,同一金融 机构只能赋予一个金融机构标识码。所在地外汇分局审核通过 后,按照本规定对其进行赋码,并在代码系统中录入金融机构标 识码及其相关信息后审核发布生成电子版《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 结果通知》(附 5)。 4.金融机构应及时下载或领取电子版《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 结果通知》并妥善保管。 5.各信息系统统一采用发布的标准。 (二)金融机构标识码信息要素变更流程 已申领金融机构标识码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名称、所在地 外汇局代码、上级机构标识码、金融机构地址、行业主管部门颁 发证书的编码发生变化的,需填写《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维护 表》,原则上应在变更之日(最晚的证照落款时间)起 30 个工 作日内参照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流程办理信息要素变更手续。 对因迁址引起所在地外汇局代码发生变更的,金融机构应通 - 21 - 过其上级机构向迁入地外汇分局申请信息要素变更。迁入地外汇 分局负责协调迁出地外汇分局向国家外汇局标准主管部门申请 必要的数据迁移操作。 (三)金融机构标识码停用流程 金融机构依法终止、注销或主动申请停用金融机构标识码 的,原则上应在行业主管部门批复文件下发、机构停业备案文件 报行业主管部门或上级机构批复文件下发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 向所在地外汇分局提交《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维护表》,以及 上述文件之一的复印件或电子版文件,参照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 流程办理金融机构标识码停用手续。 金融机构申请金融机构标识码停用前应完成相关外汇业务 办理和外汇业务系统权限注销。 (四)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结果通知补领或停用恢复流程 已申领金融机构标识码的金融机构,如需补领申领结果通知, 参照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流程办理《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结果通 知》补领手续。 已停用金融机构标识码的金融机构,如需恢复,参照金融机 构标识码申领流程办理停用恢复手续。 (五)金融机构合并或分立的处理流程 金融机构因合并、分立而产生的金融机构代码/金融机构标 识码的保留、申领与废止,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办理金融机构代码 /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或停用手续,并详细说明有关合并或分立 - 22 - 情况,以及外汇业务办理情况。 1.金融机构合并一般有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吸收合并,是指金融机构接纳其他金融机构加入本金融机 构,接纳方继续存在,加入方解散。加入方的金融机构代码/金 融机构标识码应办理停用手续。 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金融机构合并设立一个新的金融机 构,合并各方解散。新设立金融机构应申领金融机构代码/金融 机构标识码,合并各方应办理停用手续。 2.金融机构分立一般有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两种形式: 存续分立,是指一个金融机构分离成两个以上金融机构,本 金融机构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以上新的金融机构。新设立金融机 构应申领金融机构代码/金融机构标识码,继续存在的金融机构, 其金融机构代码/金融机构标识码保持不变。 解散分立,是指一个金融机构分解为两个以上金融机构,本 金融机构解散并设立两个以上新的金融机构。本金融机构应该办 理金融机构代码/金融机构标识码停用手续,新设立金融机构应 申领金融机构代码/金融机构标识码。 第十五节 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 第六十五条 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是唯一标识办理 外汇业务的组织机构的代码。 外汇局在各信息系统中全面适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使用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第 9-17 位作为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 - 23 - 对不属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范围的组织机构,以办理外汇业 务时按本规定申领的特殊机构代码作为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 码)。 第六十六条 外汇局在代码系统中建立组织机构档案库,集 中存放组织机构档案信息,并提供各信息系统共享使用。 各信息系统应按照代码标准的要求,开发配套的组织机构档 案维护功能或提供接收组织机构档案信息的功能,实现组织机构 档案信息的共享和维护。 第六十七条 组织机构档案信息分为标准要素和非标准要 素。 标准要素是指在外汇局各信息系统中应共享使用并保持一 致的信息要素,主要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主体标识码(组织 机构代码)、机构名称、住所/营业场所代码、常驻国家(地区) 代码、所在地外汇局代码、全球法人识别编码、经济类型代码、 行业属性代码等(附 6)。标准要素由国家外汇局标准主管部门 与业务部门共同协商确定。非标准要素是指仅在部分信息系统中 维护和使用的信息要素。 第六十八条 外汇局业务人员在办理外汇业务过程中,应通 过相关功能,共享使用并维护组织机构档案信息。 在相关外汇业务办理过程中,金融机构业务人员可按照规定 共享使用和维护组织机构档案信息,外汇局业务人员应对金融机 构业务人员维护的信息进行核查。 - 24 - 第六十九条 国家外汇局业务部门制定相关业务操作规程 时,应在本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对组织机构档案维护流程, 确保办理业务的信息系统共享代码系统中的组织机构档案标准 要素,并与代码系统保持一致。 第十六节 特殊机构代码 第七十条 特殊机构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目前无法申领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确因办理涉外业务需要统一标识的机构,包括部 分境内机构(军队、武警部队等)、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 机构和有办理涉外业务需求的境外机构(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机构)等。 特殊机构代码是指外汇局向特殊机构统一赋予的、仅供该机 构在办理涉外业务时使用的专用代码。涉外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需 要提供主体标识码的外汇管理登记或审批、外汇账户开立、国际 收支统计申报和境内划转数据报送等。特殊机构代码不作为认可 特殊机构为有效机构的证明,同一机构不能重复申领。 第七十一条 特殊机构代码由外汇局自行编制。 第七十二条 特殊机构代码为 9 位数字和字母编码,按照《全 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 11714—1997)中的自定义区规 则编制。 第七十三条 特殊机构代码申领与维护流程: (一)特殊机构代码申领流程 1.特殊机构通过银行或外汇分局业务部门申领特殊机构代 - 25 - 码,应出具包含其准确、完整、规范名称以及机构成立的有效证 明。银行或外汇分局业务部门对特殊机构提交材料进行审核,根 据该机构的信息填写《特殊机构代码申领/维护表》(附 7,以 下简称《申领/维护表》),并将《申领/维护表》及证明文件的 复印件或电子扫描件提交至所在地外汇分局标准主管部门。 2.受理外汇分局标准主管部门应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提交至有赋码权限的外汇分局标准主管 部门。 3.有赋码权限的外汇分局标准主管部门应于收到申请材料 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对其进行赋码。 (二)特殊机构代码信息变更、补领赋码通知流程 特殊机构如需变更信息、补领赋码通知等,除提交申领所需 材料外,还应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并参照申领流程办理。 有赋码权限的外汇分局可直接办理全国的特殊机构代码变 更、补领赋码通知业务。 (三)特殊机构代码停用流程 特殊机构解散或注销后,应及时通过办理业务的银行向外汇 分局提交特殊机构代码停用申请,提交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申领 /维护表》、具体情况说明、特殊机构解散或注销相关证明材料 等。 有赋码权限的外汇分局可直接办理全国的特殊机构代码停 用业务。 - 26 - 第七十四条 外汇分局通过代码系统功能生成电子版《特殊 机构代码赋码通知》。银行应通知特殊机构及时领取并妥善保管 《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特殊机构联)》(附 8),同时留存 《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银行联)》(附 9)。 特殊机构持《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特殊机构联)》到银 行或外汇局办理相关业务时,应同时提交包含其准确、完整、规 范名称以及机构成立的有效证明。银行或外汇局应通过代码系统 “特殊机构代码核验”功能验证电子版《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 (特殊机构联)》真实性后办理相关业务。 第七十五条 原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出具的特殊机 构代码仍然可以使用,无需重新申请特殊机构代码。 第四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金融机构代码、金融机构标识码、特殊机构代 码的申领与维护,原则上应通过线上方式由金融机构本级或其上 级机构提交申请材料。不具备线上申请条件的,可通过线下或互 联网邮件方式提交申请材料至所在地外汇分局,由所在地外汇分 局录入代码系统线上办理模块。 金融机构应及时提交金融机构代码、金融机构标识码和特殊 机构代码的申领与维护申请,并审核提交信息与相关证明材料的 一致性,相关工作纳入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管理。提交 的证明材料能够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或予以核验的,可不要 求提供。 - 27 - 金融机构代码、金融机构标识码、特殊机构代码的申领与维 护相关电子版申请材料留存于代码系统,电子申请材料留存期限 为 2 年,受理外汇分局标准主管部门无需留存纸质申请材料及赋 码通知。金融机构按自身业务档案管理要求留存相关申请材料。 第七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外汇局标准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十八条 本规定自 2023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国家外 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汇代码赋码服务线上办理功能上线的通 知》(汇综发〔2021〕74 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 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汇 综发〔2020〕91 号)同时废止。现行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 的,以本规定为准
一直想聊这个话题,炒股这件事情,是有讲究的,大学还要分985,211呢。级别,是必须要有的,什么样的段位,决定了什么收益级别,当然这个与自身认知和资金实力都有关系,不是纯技术层面的理解了。
这么多年炒股,我越来越对级别感兴趣了,特别是这些年行业轮动,慢牛行情。高手和新手的区别,从来不是在技术分析上面,这个只是炒股的基础,就像小学初中高中,你读完了不一定就能考上985,211,但不你读书,连生存的本领都没有。
大多数散户,技术分析学到极致就是量化交易的同等水平,但它们依旧赚钱的是少数,不信去看看量化基金收益。学习技术,最常见的归宿就是七亏二平一赚里面的二平,极限就是获取大盘等额收益。
言归正传,炒股是在段位的,玩什么行业,是由认知和财力决定,非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狼行千里吃肉,羊行千里吃草。这里只是说大方向,不谈个例。
第一梯队:白酒,医药,ST
这个梯队的人,还真不是靠短线技术分析了,主要是认知和财力,为什么要放在第一个梯队,因为这个盈利是能带走的行业,白酒,医药里面,太多都是高价股了,有人说高价股都是低价涨上来的,这两个行业还真不是,现在只要有点实力的企业,上市就是百元股了,A股的高价股,很多都在这两个行业了。
所以,财力反而是参与的前置条件了,你10万资金,真已经被自然淘汰了。为什么把ST也算进来,因为这两个都是极端,ST比高价股更难玩,但成长性更好,收益也可观,一个涨停就慌的人,一个跌停也慌的人,玩不好ST。
当然我把他们列为第一梯队,并不是只是因为高价,高价只是一个原因,从收益角度讲,这些股一个涨停,同等股本下,够你在别的行业抓个十倍股收益了,更重要的是因为资金强势,机构基金重仓,股价最终的核心上涨逻辑还是资金推动。
第二梯队:资源股,新能源,半导体
这个梯队的人,我说的是盈利能带走的情况,不是说那种只是凑个热闹的人。认知和财力倒不需要很多,因为上涨逻辑,消息这些都很透明,主要还是靠技术分析水平,市场经验,特别是选股经验,短期炒作成分比较重,你得会及时上车,还得学会落袋为安,这考验技术水平了。
特别是在行业分化的时候,你得知道哪个还要补涨,哪个就掉队了,方向很大,涉及到的行业又多,元素周期表都装不下,市场炒作成分很浓,需要你有博弈技巧了,玩得好超神,玩不好就另说了,这三个行业今年很火,散户几乎都参与了,但也没有改变散户七亏二平一赚的结局。
第三梯队:证券,科技,垃圾股
这一个梯队的人,很难受,因为证券现在只是个工具,但绝大多数散户持有的梦想是涨停潮,普涨牛市的预期,认知与预期有差距,注定了就玩不好。科技,A股近一半企业是科技公司,或者蹭科技概念,边缘股的代表之作,很多人守着这些小盘边缘股,大盘上涨微涨,大盘下跌跟跌,不带反弹的。
至于垃圾股不说了,99%的散户亏损就是因为垃圾股,一个突发的个股利空,一个加ST,一个做庄炒作,后面一字断魂斩,反正总有一款适合你,把你一年的利润全部耗光,本金还倒进去了。
最后总结
再说一遍,这只是一个大方向的情况,不是说个例。而且这只是对过往行情的总结,分析过去是为了汲取经验,不代表后市情况还是如此。未来,一切都是未知,可期待,但不可测!
我是小凡,原创首发不易,谢谢大家点赞关注留言……
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十二生肖猪配对姻缘合婚图 属虎处女座男2017的运势如何 属虎处女座男2017的运势怎么样 属虎处女座男2017的运势及运程 属虎人2021年2月哪天开张好 2021年2月属虎开业吉日 2021年二月店铺开业吉日 大门只对客厅阳台风水有影响吗 大门只对客厅阳台风水有影响吗图片 大门能对着客厅阳台吗 老黄历今日财神方位查询2021 老黄历今日财神方位(吉时)查询 老黄历历今日财神位 2021年腊月十二搬家日子好不好呢 2021年腊月十二搬家日子好不好呀 2021年腊月十二适合搬家吗 安床的风水讲究有哪些 安床的风水讲究是什么 安床风水讲究2 梦见和别人一起走路是什么意思周公解梦 梦见和别人一起走路是什么意思呀
copyright © 2022 一生命运网 版权所有 辽ICP备2022007116号-4
法律声明:本站文章来自网友投稿,不代表本站观点,版权归原创者所有,如果侵犯了你的权益,请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