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人都有一个梦,一个令人不安和恐惧的梦,无论你是一个游客还是一个观众,当你醒来时,恐惧是最难摆脱的。就像我朋友 lately 最近,他经常做一个梦。他看到他的朋友在梦里偷偷地坐在一辆车上。他想去一个不知名的地方。然而,无论他怎么努力追逐,她的脚步总是比他快,直到他离开那条路。最后,他听到一声巨响,然后是一道闪光,看见他的朋友撞上了一辆大卡车。
梦见朋友开车把车碰了
这样一个梦想朋友开车撞车的梦想,虽然故事很冷,但仍然会深深影响梦想家,尤其是当梦想朋友有重要意义,这样的梦想会更恐慌,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这样的情况,有些司机不小心把家人打到车里,有些司机因为疲劳驾驶碰车,对乘客的伤害也很可怕。而梦中的这种情况,让梦者不由自主地思考这样的事件背后,是否有更多的信息被隐藏?
事实上,这个梦可能只是梦者面临的一些复杂的情感或精神状态的反映,梦者一直在梦中表达他的恐惧,怀疑朋友的下落,这导致了这样的梦。 但无论如何,这样的梦本身也是一个信息,它可以让梦想家醒来一个情感障碍,让梦想家更清楚他们的真实想法,这个想法可能会帮助梦想家更好地解决一些问题,从而给梦想家带来实际的好处。
不是“应验”,而是巧合。当然,这里的巧合,也是有心理学依据的,这代表你对他的关注程度很高。就好像刚做母亲的女性,对婴儿的一举一动都非常敏感一样,别人听不见孩子醒了,母亲却能感觉到。
一早起来就说梦是不是不好?
对于从事梦境分析的人,包括心理咨询师和来访者,这样做无可厚非;而对普通人来讲,就要看他说梦的动机是什么了,只要不是过分炫耀或沉溺,说就说吧,能主动地关注自己的心灵或潜意识,不算是一件不好的事。
什么样的梦是正梦,什么样的梦是反梦?
正梦反梦是颇有中国传统意味的称呼。“正梦”更像是记叙性的梦,即如实地描述了一种心理状态,比如说,自己在现实中很进取,梦到在攀登高峰;“反梦”更像是“补偿性的梦”,就好比说,现实很穷,而梦到了发大财。
为什么我在梦里也会思考白天不解的问题?
梦境的发生会与白天所做的事情有关系。它说明梦者白天对某问题的思考是极其投入的,调动了潜意识的能量。那么在晚上意识休息了,则潜意识会继续工作。科学上的一些重大发现,有时就是科学家在梦境中发现或者得到启示的。
导读
组饭局邀请朋友赴约,席间众人皆饮酒,散席后独行的朋友骑车将人撞伤,其他朋友被受伤人员家属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近日,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身体权纠纷案依法作出裁判,判决5名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2019年8月31日,虞某带领其船上船员武某、蒋某、潘某、庄某一行5人去本地桃花镇某饭店吃饭,期间,5人均有饮酒。当日18时50分左右5人吃完饭,武某先驾驶二轮电动车回家,蒋某在饭店旁边的超市买了一袋米后,与虞某、潘某一同坐上出租车,正准备回家时接到武某电话,电话里武某称其在沙乌线水库旁边撞了人,叫他们赶紧过去。到达现场以后,虞某、蒋某把躺在地上的受伤人员许某抱进出租车并立即送往普陀医院进行抢救。在此期间,交警也到现场处理交通事故。
许某于2019年8月31日至2020年9月4日住院接受治疗,医院于2019年9月1日即下发了病危病重通知书。许某出院时意识模糊、无自主意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去世,由宁波市北仑区白峰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许某死亡原因系因车祸后遗症。交警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2019年8月31日18时50分许,武某醉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沿普陀区桃花镇沙乌线由东往西行驶至沙乌线4km+170m处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走的行人许某发生碰撞,造成许某受伤倒地、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武某醉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行驶过程中未仔细观察道路上情况,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许某无责任。经舟山市普陀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许某损伤程度属重伤。
2020年底,许某继承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5名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武某系完全行为能力人,对自己酒量以及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的后果应当具有足够的认知能力,其醉酒驾驶二轮电动车撞人的行为造成许某死亡的后果,武某存在重大过错,故武某应当负主要赔偿责任。虞某为聚餐组织者,放任武某饮酒,明知武某饮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未进行有效劝阻,也未安排车辆运送武某返程,存在过错。蒋某、潘某、庄某为参与者,也应当知道武某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会发生危险而没有加以阻止,同样存在一定过错。故虞某、蒋某、潘某、庄某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各被告的过错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武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2万余元;虞某酌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万元,蒋某、潘某、庄某分别酌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000元。
法官说法
侵权行为成立时,共饮者需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其中一个争议焦点是,虞某为聚餐组织者,蒋某、潘某、庄某为共饮者,4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聚餐组织者及共饮者是否需要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的关键在于侵权行为是否成立,即聚餐组织者及共饮者是否应当承担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虞某为聚餐组织者,被告蒋某、潘某、庄某为共饮者,偶尔聚餐系朋友间正常的社会交往,聚餐及饮酒本身是符合人情交往的正常现象,并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但必须注意的是,饮酒本身虽不违法,但饮酒的特殊性会使饮酒者神智和控制力下降,饮酒者在人身、财产上会处于一种比正常情况下更为危险的境地,在从事驾驶、高度危险作业等行为时,不安全系数明显增加,会使社会大众、公共秩序处于危险状态。故共同饮酒本身虽不存在法定的权利义务,共同饮酒人之间也不存在契约关系,但因其行为存在潜在危险而产生了一般注意义务,共饮者负有义务阻止损害的发生。共饮者的注意义务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喝酒过程中的提醒、劝告义务;二是酒后的护送、通知、照顾义务。本案中,虞某为聚餐组织者,其放任武某饮酒,明知被告武某饮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却未进行有效劝阻,也未安排车辆运送被告武某返程,存在一定过错。蒋某、潘某、庄某为参与者,也应当知道被告武某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可能发生危险而没有加以阻止,同样存在一定过错。故虞某、蒋某、潘某、庄某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来源:人民法院报
来源: 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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