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人们会选择一个特别好的日子,为了给未来住在房子里的人带来幸福,选择一个好的日子不仅增加他们的财富,而且让他们的家庭幸福,开幕式想成功举行,选择吉祥的日子需要科学的方法,所以好日子可以带来好运。
2022年4月17日是最好的开业日吗?
这一天不是黄历中的开业吉日,所以不是开业的最佳日期。
黄历于2022年4月17日开业
【公历】2022年4月17日星期日
农历2022年3月17日
【冲煞】冲马(甲午)煞南
【吉时】13:00-15点
【宜】搬家 装修 进屋 动土 安床 旅行 提车 旅行 生孩子 请求建造 祈福 拆卸 火灾移动 伐木 起基
【忌】结婚 领证 行丧 开工 开工 结婚 开市 交易 修坟
【星宿】心宿(心月狐)
月德合 天恩 天富 福生
先胜
【十二神】成执位
西南【福神】
【财神】正东
【日禄】思命互禄
四绿-招摇星(木)-安神
【物候】虹始见
【月相】等月
【治水】八龙治水
【阳贵神】东北
西南【阴贵神】
如何选择优越的开业吉日?
该日并非开业的好日子,要想旗开得胜,需讲究与八字相生相合,可采用文末【开业吉日】筛选促进个人财运的大吉大利之日。
传统的开业习俗和注重
1. 开业时,大鹏展翅可以放置在商店的吉祥物饰品中。大鹏展翅象征着鹏程万里、名利双收,也象征着一飞冲天、一鸣惊人。大鹏展翅具有促进名声、繁荣学业、促进名声的作用。但是,不要把它放在右边。因为左边是喜庆吉祥的地方,右边是凶猛的,建议不要把它放在右边,以免造成不良冲击。
2. 开业时选择地址非常重要。选择吉祥的街名或好运门牌号作为商店或公司的详细地址。除了良好的含义外,它还具有风水的优势
3. 为员工设计一个完整的职业发展阶梯是留住优秀人才的关键。优秀人才非常重视企业的长期发展。如果他看不到自己职位和责任的发展和提高,他迟早会离开企业。
婚前医学检查(婚检)
又称婚前健康检查
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
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
进行的医学检查
由于相关法律规范存在冲突
婚前医学检查应该“自愿”还是“强制”
长期以来争议不断
民法典:一方隐瞒重大疾病
另一方可申请撤销婚姻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
《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
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
不如实告知的
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这样规定是为了
尽可能保障公民的婚姻自主权
《民法典》实施以来
出现了一些没有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或不了解配偶婚前身体状况
但婚后发现
配偶有重大疾病
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案例
比如
男方小熊(化名)与女方小陈(化名)
2020年10月开始同居生活
男方向女方支付了24.8万元彩礼
双方进行了婚姻登记
事后男方发现
女方隐瞒了精神疾病的情况
其曾在2017年就入院治疗近4个月之久
随后男方起诉至法院
希望撤销婚姻
要求返还彩礼
因“精神症”系重型精神障碍
属民法典规定的重大疾病范畴
女方在婚前未向原告告知自己患病的实情
违反了民法典相关规定
法院准许撤销婚姻
是否强制婚检
存在20年的规范冲突
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和同年制定的《母婴保健法》都要求婚检
《母婴保健法》第12条规定
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
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应当”婚检表明
这是一种强制性婚检
并且不再区分
是否具备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条件
一律实行婚检
此处的“强制”
并非通过直接强制实施检查
而是不自行检查就不予结婚登记
2003年
强制婚检制度出现转变
国务院制定了《婚姻登记条例》
刻意淡化了“管理”色彩
同时其第5条规定
在结婚登记时
并不要求出具婚检证明材料
甚至连无重大疾病的签字声明都不需要
条例之所以未规定强制性婚检
民政部给出的解释是
一是婚姻登记机关
根据婚检机构出具的检查结果
无法认定当事人
是否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是否可以办理登记
二是由于检查没有针对性
这就造成婚检中存在
检查项目多、收费高等问题
群众反映强烈
有观点指出
《母婴保健法》2017年修订后
仍保留了上述“结婚登记应持婚检证明”的内容
这使得在是否进行强制婚检问题上
《婚姻登记条例》从2003年起
与《母婴保健法》产生了
长达20年的规范冲突
自愿婚检,已成事实
针对上述问题
2021年12月21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在关于2021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中指出
自2003年10月《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以来
婚前医学检查
事实上已成为公民的自愿行为
近日
北京、黑龙江、河南、湖北、宁夏等地
婚检机构工作人员也表示
婚检目的主要是从“优生优育”角度出发
不需要付费
婚检机构会在婚姻登记处设置办公室
婚姻登记的同时自愿进行婚检
这些婚检机构均为当地妇幼保健院
婚检内容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传染病
主要是《传染病防治法》中
规定的艾滋病、梅毒等
对于精神类疾病和婚育方面的疾病
则是进行问诊
82份判决书:
被隐瞒疾病,未必能撤销婚姻
今年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的课题组
梳理《民法典》实施以来
82份因夫妻一方隐瞒重大疾病
撤销婚姻案例的判决书
在82个当事人申请撤销婚姻的案件中
法院支持撤销的有52件(63%)
法院不支持撤销婚姻的有30件(37%)
“不予撤销婚姻”的理由
主要是两点
课题组梳理82份判决中不予撤销婚姻的理由
一是疾病本身
不属于相关法律规定的重大疾病
比如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
性功能障碍、不孕不育等疾病
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
法院认为这类疾病
不属于《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的重大疾病
而驳回申请
二是原告无法证明
被告在婚前未如实告知患有重大疾病
从样本案件来看
发生纠纷的当事人
往往通过介绍相亲、网络交友等途径相识
很难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身心状况有深入了解
一般人也很难有留存证据的意识
比如
有的当事人
夫妻双方婚姻登记前没有婚检
只是一方简单告知有某方面疾病
另一方未对疾病有准确的认识
有的当事人
甚至婚前陪同过准配偶到医院看病
结婚以后才发现
配偶病情严重以至于影响共同生活
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
这类案例
法院在判决过程中
常常因为无法判断
一方对另一方病情知情的程度
而认定为患有疾病的一方没有隐瞒重大疾病
导致婚姻无法撤销
课题组:
强制婚检,有其必要性
课题组认为
《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的
撤销婚姻制度
在法律中适用门槛较高
通过梳理资料发现
85%与结婚和生育相关的重大疾病
可以通过婚检查出来
实施婚前医学检查
有利于减少婚姻关系缔结后
申请撤销婚姻的纠纷
课题组表示
恢复建立强制婚检制度存在必要性
课题组负责人程雪阳表示
此前取消强制婚检
有一个目的是尽可能保障婚姻自由
但婚姻自由应当是建立在
“真实意思表示基础之上的自由”
而不应是“盲目自由”
为了避免当事人了解对方身心健康时
付出大量信息搜寻成本、时间成本、沟通成本
以及因为信息不对称
而产生的结婚乃至离婚成本
应当要求拟结婚当事人持有婚检证明
“这可以保证准配偶对对方身体状况有知情权
以减少婚后因为身体状况引发的纠纷”
课题组方案:
强制证明进行过婚检
近年来
一直有建议或支持
恢复强制婚检制度的呼声
课题组调研发现
现实中
一方当事人直接向对方提出
进行婚前医学健康检查主张
可能会让后者产生不被信任甚至被冒犯的感觉
很多当事人不愿或不敢
向对方提出进行婚前医学健康检查的要求
比如
上海市虽然自2005年
就开始推行“免费自愿婚前医学检查”
但该市2020年婚检率只有13.2%
依然有将近7/8的新婚夫妇
没有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实行强制婚检
一方面可以较低成本判断
另一方是否存在隐瞒疾病的情况
另一方面也
给一开始就想隐瞒疾病的人一定的威慑
程雪阳教授认为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功能
在于证明缔结婚姻当事人是否进行过婚检
对此
课题组建议
把《婚姻登记条例》第6条第5项改为
“不提交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的
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并设计了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供相关国家机关或部门作为参考
卫健委数据:
婚检率逐年提高,无需强制
反对强制婚检的观点则认为
强制婚检可能会回到
登记机关判断是否适宜结婚
出现行政干预婚姻自由的状态
还有人担心
婚检结果需要被登记机关掌握
侵犯当事人隐私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贵松指出
婚检制度固然具有现实意义
关乎国民健康和人口素质
国家可以视其为重要的公共利益
但实践操作上却收益甚微
而且促进这一公共利益实现的方式
其实也不需要强制
2019年10月14日
国家卫健委给出一个数据
“参加婚检的人数逐年增多
婚检率不断提高
每年共有500多万对新婚夫妇参加婚检
全国婚检率从2004年的2.7%
上升至2018年的61.1%
接近取消强制婚检前的平均水平”
这表明不实行强制
也可以实现婚检的目的
他建议
婚前医学检查交由结婚双方主体自主决定
国家加以适当引导
(宣传教育、规范服务、免费婚检等)
应是可行的改革方向
这也是《母婴保健法》应有的修法方向
婚检该自愿还是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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