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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梦梦到做手术生小孩了(做梦梦到做手术生小孩)

发布时间:2023-12-25 02:50:46作者:伸手挽明月来源:用户分享

做梦梦到做手术生小孩(做梦梦到做手术生小孩什么意思)

做梦梦到做手术生小孩

手术生孩子:梦想成真

外科生孩子是一个伟大的梦想。在过去,由于医疗技术的发展,这个梦想逐渐成为可能。随着现代医院的发展,外科生孩子的步伐也在加快。虽然家长们仍然担心动机的安全性、成功率的可预测性和意想不到的风险,但人们可以在尖端医疗技术下实现这样的梦想。

手术生孩子的可能性

做梦梦到要做手术

对于那些想要有自己孩子的人来说,医生从不把可能性变成可能性,就像魔法一样。有些夫妇几乎有恢复的幻想,即使他们失去了孩子,他们也可以生孩子,给他们一个新的机会。在大多数情况下,手术生孩子的可能性被认真考虑,大多数医院都有相应的新技术来帮助父母实现他们的梦想。

准备手术生孩子。

在考虑手术生孩子之前,父母需要做一些准备。首先,他们必须充分了解手术生孩子的各个方面,以确保他们能够更好地应对手术中可能出现的潜在风险。其次,家长应准备足够的资金,以确保他们能够支付手术费用和其他可能的费用。最后,家长应为术后恢复做好充分准备,避免任何不必要的问题。

手术生孩子的梦想已经成为现实。随着前沿医疗技术的发展,父母可以实现手术生孩子的梦想,给自己一个新的机会。当父母准备好时,手术会变得更安全,给孩子一个更好的家庭。

做梦梦到做手术生小孩什么意思

“医院把别人的胚胎放到我妻子肚子里,她怀胎十月生下孩子,却被动地成了,我跟孩子甚至没有任何关系。”2月17日,60岁的陈冬(化名)仍然在为孩子的事奔走。

2012年,陈冬与当时的妻子王蕾(化名)因婚后不育,在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以下简称“附属医院”)通过试管手术生下儿子小轩(化名)。多年后,他们意外发现小轩与他俩并无血缘关系。

“医院的一个错误,搞得我们谁是谁的儿子、谁是谁的老子都乱套了。”陈冬说,一审判定医院存在医疗过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64万元,但医院表示无法查清孩子的亲生父母,无法知晓他们的胚胎去了哪里。

高龄夫妻产下试管婴儿

抚养多年后发现非亲生

2020年,陈冬将儿子小轩从前妻王蕾那里接到自己身边。因为疫情,无法外出,父子俩终日相对时,陈冬越看越感觉儿子与自己和王蕾都不太像。

陈冬说,2011年,他和王蕾在附属医院生殖中心做了试管婴儿手术,2012年成功生下小轩。

“先后做了三次手术,反复打针、吃药,经受了痛苦的取卵过程和妊娠过程,孩子生下来时他50岁,我40岁。”王蕾回忆,在她怀孕期间,医生提醒,坚持生育可能有瘫痪风险,但她还是选择把孩子生了下来。

2018年,两人因性格问题离婚,孩子由王蕾抚养,会在节假日回到陈冬身边。

“在他四五岁的时候我就感觉不像,但又想是我们俩的胚胎做出来的,怎么可能不是我们的孩子。”陈冬的好奇战胜了理性,他偷偷采集了孩子的足底血样送检。结果显示,孩子与他无血缘关系。

之后,陈冬与王蕾一同带着小轩到鉴定机构再次检测,发现孩子与两人都无血缘关系。

“最初以为生产的时候在妇幼保健院抱错了,结果发现不是他们的问题,是胚胎放错了。别人的胚胎放到我前妻肚子里,我们的胚胎不知道放到谁肚子里了。”陈冬说,他感觉天塌了,生活和生意都变得没有意义。

固定证据之后,他们对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提起了诉讼。

医院被判存在医疗过错并负全责

家属追问孩子父母及原胚胎去向

陈冬陷入了一种痛苦的状态:他无法把全部的爱给孩子,但又无法忽视11年的父子情。“好好待他吧,他跟我没有任何关系;不好好待他吧,他是无辜的。我又不能说这件事,孩子太小了,怕伤害到他。”

陈冬不敢对任何人讲这件事。他的母亲在弥留之际拉着小轩的手喃喃叮嘱,一旁的陈冬心情复杂——他觉得对不起父母。他说,每天给父母上香,都是抱着求原谅的心情。

诉讼期间,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附属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过错与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鉴定报告称,根据现有材料,小轩在生产过程中抱错的可能性极低;附属医院在胚胎冻存中存在编号重复、胚胎解冻记录不完善、未能体现核对过程等问题,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明确,但相互之间有高度盖然性。

2022年11月,一审法院判定附属医院的诊疗、护理过程均存在过错,根据过错情况分析,结合日常生活经验,高度盖然性推定医疗过错与实际后果存在因果关系;附属医院对陈冬、王蕾主张的损害后果承担100%的赔偿责任,赔偿各项损失64万元。

一审之后,陈冬要求附属医院查清楚小轩的亲生父母是谁,以及自己的胚胎到哪里去了、是否有他的孩子在世。“他们说我的孩子没出生,胚胎去哪了、小轩的父母是谁、哪个环节出错了,都查不到。”

陈冬表示,赔偿对自己没有意义,他已经60岁,错过了生育期。他想,如果他的孩子在世,两家人可以相互知情、互不打扰,等孩子成年后再告诉他们。“这两个孩子万一发生意外情况,需要亲属捐赠骨髓,我们可以有备无患。”

院方称“要豁达,没必要计较”

表示查不清孩子生物学父母

2月17日,附属医院生殖中心魏主任对陈冬进行当面回复。

魏主任认为,孩子实际是由陈冬和王蕾抚养长大,没必要计较是否亲生。“人生就这几十年,到最后就都豁达了。很多家庭抱养孩子,人家都很开心的。要是我有这样一个孩子养这么大了,我会很高兴的。”

陈冬表示,希望找到小轩的生物学父母,并确认自己的胚胎是否有孩子在世,以防万一孩子们病重需要亲属配型救命。

魏主任称,已经反复找过,但找不到,“你说的这是非常罕见的事件。手术里面的胚胎操作都是两个人签字,所以你看法院也不敢百分之百说是我们的错。因为按照操作,它没错。”

陈冬回忆,当年他将送到指定窗口时,发现窗口后边没有医护人员,多个取样瓶被随意摆放在窗口。

魏主任解释称,陈冬提到的这些管理问题已经完善起来了。“即使一个人的搞错了,那下一个对象来了,一对就对出来了,但你这个情况一直没对出来。我们后来把所有的存储罐都调回来检查了,没有你的胚胎。他们(医生)后来觉得你的胚胎培养得不好(就没有用)。”

魏主任表示,会将陈冬的诉求上传给医院领导,至于赔偿方面,只要有法院判决,“我倒希望判200万给你,即便不是我们的错,判多少我们也认”。

2月20日,记者致电该院生殖中心周主任,对方表示,需要联系医务处回复。总机提供了院办和医务处电话,但两部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医学专家称法律上三人是亲子关系

当事母亲称“从我肚子生的就是亲生”

湖北省某生殖医院教授介绍,试管生育流程有严格管理,但人为操作的事情都可能出现错误。“如果有一对胚胎错了,对应的另一对也会错。陈冬的胚胎是用完了还是移植到别人身上了、移植之后是否成功,有不同的可能性。”

上述教授表示,生殖医院对每个试管婴儿都有记录,根据国家卫健委规定,所有试管婴儿的追踪、随访记录应该是完整的,要一直随访到小孩出生。追查陈冬、王蕾的胚胎去向,以及小轩的亲生父母,需要通过公安机关、法院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去查,普通人没有权利查看生殖中心的这些保密资料。“11年前的记录,完不完整的还不好说。医疗过错导致了相关家庭的伦理问题,并且后续解决起来很复杂,这是肯定的。”

北京大学医学部教授丛亚丽,与她所在院系的生殖伦理研究小组分析后介绍,在试管婴儿手术发展初期,确实有一些医院管理不是很规范,会出现陈冬、王蕾这样的情况。这种情况在法律上规定比较明确,陈冬、王蕾与小轩就是父子关系、母子关系,需要抚养他至18岁成年。

“当事人知道孩子不是亲生的,他心理上会有一些波动,有可能会对孩子不像以前那么好;在孩子未成年之前,这件事情被孩子知道以后,可能觉得自己不是亲生的、没有人管他,这对孩子也是一种伤害。所以确实会产生伦理问题。”丛亚丽介绍说,如果医院早期管理确实混乱,那可能真的不知道胚胎去向、不知道小轩的亲生父母是谁。

“如果孩子以后生病需要血缘亲属救他一命,却找不到亲生父母,这种情况确实遗憾。”丛亚丽介绍,如果医院知道孩子生物学父母是谁,是不是应该告诉孩子,是学界内讨论的伦理问题,各个国家的规定也不相同。

上述两位专家表示,实际生养形成的感情应该超越单纯的血缘感情,投入感情和精力好好培养这个孩子,比陷在困扰里更有价值。

王蕾表示,孩子是自己十月怀胎生下的,无论情况如何,她和陈冬对孩子的态度不会改变,“他就是我的亲生孩子”。

封面新闻 记者 石伟

来源: 哈尔滨日报

做梦梦到做手术生小孩了

做梦梦到做手术生小孩怎么回事

近日

试管婴儿出生8年后

被发现与父母均无血缘关系事件

登上热搜

并引发众多网友热议

12年前

刘文与前妻孙芳因婚后不育

在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生殖医学中心做试管手术

妻子十月怀胎生下儿子刘轩

8年后

意外发现刘轩与他俩均无血缘关系

亲子鉴定报告显示,排除刘文和孙芳是刘轩生物学父母亲。

为弄清事情原委

刘文和孙芳以侵犯二人的

生育权和知情权为由

将生殖医学中心和安徽省妇幼保健院

列为被告

2022年6月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2022年11月7日

法院一审判决

认定生殖医学中心

存在医疗过错承担全部责任

赔偿刘文和孙芳两人64万余元

多数网友担心孩子将来该怎么办的同时

也提出了诸多法律问题:

试管婴儿与没有血缘关系的父母之间

在法律上还算不算是亲子关系?

试管婴儿被发现与现任父母

没有血缘关系后

是否还有对父母财产的继承权?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家事法律事务部主任王整律师带来的专业解读!

1、试管婴儿出生8年后被发现与父母均无血缘关系,三人在法律上还属于亲子关系吗?

王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人工授精一般分为同质人工授精(指用夫精进行人工授精)和异质人工授精(指用夫外精源进行人工授精),但都与母亲有血缘关系。

如果多年后发现,试管婴儿与父亲、母亲都没有血缘关系,这种情况下,个人认为直接认定与父母有法律意义上的子女关系,存在争议,还需要履行收养程序,通过收养来确定法律意义上的子女关系会更加稳妥一些。

:本案中父母将孩子养育至今,存在抚养事实,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亲子关系。抚养事实的形成通常需要两个条件:首先是主观意愿,即主观上将该子女视为自己的孩子,并以父母子女关系相处;其次是存在抚养、教育的行为,对子女尽到教育、照料等义务。本案中,即使血缘关系被否定,也不影响父母对子女已产生的抚养事实。

父母亲自生育子女属于常见的自然血亲关系,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父母和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也可能是拟制血亲关系,如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即属于上述范畴。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基于收养行为产生血亲间应当履行的对应权利与义务。本案中即使父母与子女双方无血缘上的联系,其之间的关系仍可推断为亲子关系的一种情形。

目前来看,我国尚无明确法律规定此类情形是否属于亲子关系,但从理论上来讲,亲子关系通常不是自然就是拟制血亲,而自然必须存在血缘关系,拟制即非血缘的亲子关系。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收养或再婚的法律行为以及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的形成,由法律认可而人为设定的。我国现行法律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类: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二是在事实上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

个人认为本案亦不完全符合上述两种类型,如该父母想要确认收养关系,应完成相关收养手续。但是如果其不愿意采取此方式或者收养登记机构对此也无从认定是否属于收养关系的话,在现行法律没有对此进行确认时,法律拟制即有其存在的意义与必要。

2、试管婴儿出生8年后被发现与父母均无血缘关系,父母是否还有抚养权?

:父母应对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履行抚养义务。抚养权是父母对子女的一项人身性权利,该权利在子女成年时消灭。本案中父母与子女之间仍然属于亲子关系,因此父母享有抚养权。

但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的规定,若父母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母任意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并且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虽然民法典对于上述亲子关系确认或者否认的法律后果尚未作出明确详尽规定,但该结果必然会对父母与子女之间权利义务的关系产生影响。

此外,在处理抚养权争议的过程中,法院还会考虑子女已经形成的成长环境、父母的综合情况,从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角度进行综合判定。

3. 试管婴儿出生8年后被发现与父母均无血缘关系,孩子是否还有继承权?

:法定继承权不以血缘关系为前提: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不难看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身份关系作为基础确定的。是否具备血缘关系不是判断是否具有继承权的必要因素,是否可继承应以身份关系为基础判断,而且应当尊重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

由于双方在法律上为父母子女关系,除父母向法院起诉要求否认亲子关系等情况外,该孩子目前仍为其父母的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且由于该孩子目前仅有11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使出现父母希望通过遗嘱剥夺其部分继承份额的情形,按照相关规定,遗嘱也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因此,按照目前的情况分析,该子女有权继承该夫妇的部分遗产。

4. 试管婴儿出生8年后被发现与父母均无血缘关系,涉事医院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首先,涉事医院由于管理疏漏应当对“错放胚胎”事件负有违约责任、侵权责任。除了承担上述责任,还可能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该父母可向涉事医院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亲子鉴定费、误工费、交通费用、寻找亲生子女费用(若有),同时亦有权要求医院赔礼道歉。

其次,由于涉事医院的过错行为,导致当事父母产生的重大误解,误将他人之子当作亲生子而抚养,以至于双方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医院或应承担因其过错导致该父母抚养非亲生子女而产生的抚养费。

此外,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虽然本案父母知情之日尚在二十年内,但实践中,当事人知道孩子跟自己没有血缘关系,往往距离医院侵权行为发生之日数十年,当年的婴儿已成长为成年人,可能已超过民法典规定的二十年保护期。因此,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如果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但发现时又造成新的侵害后果的,作为一种特殊情况,或将适用延长的相关规定。

(文中刘文、孙芳、刘轩均为化名)

作者|朱婵婵 朱雨晨

来源: 法治日报